第壹條為維護員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團結協作,謀求企業發展,公司工會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經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是公司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本合同的簽訂必須由工會和公司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條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應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壹致、權利義務統壹、兼顧國家、公司和員工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尊重和支持工會的工作,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工會應當引導員工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激勵員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商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七條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對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九條公司員工應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定和修改合同文本時,應當采納工會的意見,並在合同簽訂前5日內將合同文本提交給員工。
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壹條公司和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任何壹方如要變更或終止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被變更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工會進行調解。
第二章就業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必須在本合同的規範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在員工上崗前簽訂;與企業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工會代表應當在場。
第十三條員工的聘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於2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條件;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8年,或者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或者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其已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其任期或者哺乳期屆滿。除非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
第三章工資、福利和津貼
第十七條公司按照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制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同時,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建立獎金制度,獎金標準占工資總額的20% ~ 30%;
公司通過對各類工種、崗位員工的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和技術業務水平的勞動評價,確定公司的工資標準和員工的工資。
員工個人薪酬的確定主要是根據自己的工作表現。
第十八條從事相同工種和崗位工作的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條公司每月15前以貨幣形式向員工支付月工資。
第二十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上壹年度企業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勞動力資源變動情況和企業經濟效益等情況,征求員工意見後,向企業提出今年調整工資的要求。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工資增長機制。工資增長應堅持公司行政與工會集體協商談判的方式,制定增資計劃,決定增資的手段和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於職工的計件工資,企業根據工作水平、勞動定額等因素合理確定計件單價和分配方式,並定期修訂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根據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會同工會制定員工最低工資標準:
在市政府規定的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 50%;
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獲得的實得貨幣工資;
不包括加班(以下簡稱“加班”)員工的工資薪金,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員工的補貼,公司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員工每月實得工資不得低於本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的提取、薪酬管理和薪酬支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改善員工福利創造條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改善和發展職工福利和文化活動設施。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各種津貼。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照規章制度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每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實際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低於公司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司應當返還違法扣罰部分,並按照違法扣罰部分的10%對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對因生產特點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公司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並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每次加班都要提前說明原因,確定工作量和涉及人數,征得工會同意後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依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對實行計件工資(含全額計件)的職工,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條工會有權代表或者支持職工抵制有害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或者機構加班。
第三十壹條公司依法保障員工的各種休息休假。公司根據員工工作年限,依法實行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事宜可由公司和工會另行商定。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根據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同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和危險品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工廠安全生產的規定。
公司施工現場、各種腳手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安全技術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建立健全粉塵、毒物和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勞動衛生設施,確保有關指標不超過預防醫學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按規定為從事有害有毒作業的員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休養機會及相關費用,並每年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依法進行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公司每兩年對女員工進行壹次專項體檢,特殊工種每年體檢壹次。
第三十七條公司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需要,每年夏季發放勞動保護用品,落實防暑降溫措施。
第三十八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危及職工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時,公司應及時通過工會協助處理,並在24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公司和員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逐步推行補充保險。
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所有在冊員工按時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並繳納應由自己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職工患職業病、因工、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者辭職、退休,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等。,公司應協助員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為員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壹條為加強工會與公司的合作與聯系,保證集體合同的實施,特建立以下制度:
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定期召開協商會議,雙方派代表就重大問題和員工利益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也可以隨時進行磋商。協商決定的事項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公司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包括預備會議)時,工會主席或其授權代表應出席,聽取主席(代表)的意見;
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當月生產工作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公司同意;工會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副董事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公司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工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未經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無故調動,也不得隨意解除。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當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勞動管理制度、工資制度、獎懲制度;
生產和工作條例、工作條件和標準;
愛護公物,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第四十五條對遵守勞動紀律,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職工,或不遵守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職工,企業應按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六條工會對職工的記功、立功、晉級和獎金分配提出建議,與公司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擬授予職工先進生產者(工人)和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議,經與公司主管部門協商後向上級工會推薦。
對員工的獎勵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鼓勵。獎金要壹年發壹次,有些個人貢獻突出,需要特殊對待。
第四十七條公司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嚴格調查取證,經公司行政會議討論和工會意見,聽取職工本人的申辯後決定。
第四十八條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重大過錯的員工做出辭退決定時,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遵循以下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處理意見;
征求工會意見;
向員工出具辭退證明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公司辭退或解聘員工應遵循以下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征求工會意見;
辭退職工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退市處理由公司行政會議或專項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書面通知員工本人。
第五十條公司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或幫助員工提高文化和技術知識水平,力爭每年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八章勞動爭議
第五十壹條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預防和解決公司的勞動爭議,協調勞動關系。
第五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集體合同爭議,工會與公司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解,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應嚴格遵守並認真履行,除法定事由或雙方同意外,不得修改或變更。
第五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雙方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經過協商,雙方同意;
由於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
第五十七條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期限為3年。根據實際需要,可每年修訂壹次。本合同期滿30日前,雙方應當通過集體協商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九條本合同未明確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會和公司協商解決。
第六十條本合同簽訂後,如與本合同訂立有關的法律法規被廢止、修改或設立,本合同的效力應按以下標準認定:
如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不溯及既往,本合同仍然有效;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有追溯效力的,按追溯效力的內容和範圍執行;若本合同條款優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則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相抵觸的,依法執行。
第61條本合同生效後7天內,公司應成立壹個監督檢查小組,由管理層指定的壹名代表和職工選舉的壹名代表組成,負責本合同的年度檢查,並在協商會議上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十二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公司合並、轉讓或分立,本合同對全體員工有效,直至簽訂新的集體合同。合並、轉讓、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未簽訂集體合同的,本合同自用人單位產權變更生效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公司違反集體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工,除經濟補償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集體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工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義務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工會不承擔經濟責任;
(2)因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義務,根據性質分別承擔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XI附則
第六十五條自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正本壹式五份。雙方各執壹份;保留壹份副本以供記錄;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向上級工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