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的限制,中國目前還不能實現雙層股權結構。但在壹定程度上,我國公司法也有法律空間,可以通過相關制度設計實現類似於雙層股權結構的功能,如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采用表決權代理安排、控制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等。■文/張穎丁偉立因為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如集團訴訟和敵意收購等。),可以像臉書壹樣允許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的種類還僅限於理論上的探討,法律上不認可,實踐中也無法操作。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中國的《公司法》也留有壹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實現類似於臉書的股份設計的功能。各國法律規定,各自的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相等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款項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的股份成為表達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壹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表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根據權利性質的不同,股份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是通常發行的沒有特別權利的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東壹般享有剩余和剩余財產的分配權以及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壹種相對於普通股具有壹些特殊權利的股票。優先股股東壹般可以優先於普通股股東進行收益分配或清算分配,但其缺點是壹般不享有表決權。付費用戶專屬內容:點擊購買中國階級雙層股權結構設計空間。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制度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很難完全照搬臉書在a股市場的股權安排,但還是有壹定的設計空間:(1)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益以股東出資額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以股東認購的股份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由於股票類型的分類制度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無法通過股票類型的分類設計來幫助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留有法律操作空間,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實現類似臉書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上,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專門設計與其出資相對應的表決權,包括引入多元表決權制度,在出資方面賦予管理層股東多重表決權,從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並沒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相同的股份和相同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性化和封閉性的特點,預留了壹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體現了資本合作性和公共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壹平等。因此,對於管理層股東希望在發展階段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況,建議公司不要急於股份公司,仍采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公司未來需要上市,那麽就改造成股份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使用復數投票制,需要根據其股份數量與其他股東平等行使投票權。但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根據公司上市時間安排選擇具體操作時間,以免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安排,因為根據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未發生變更 而股份公司申請創業板上市,要求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變化,多元表決機制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產生很大影響。 付費用戶專屬內容:點擊購買(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除了控制董事會席位,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設置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也有很大影響。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此外,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在章程中規定。因此,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不同的決議事項采取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董事會對此類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某些重大決議事項可以采取絕對多數制,如董事會對此類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壹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用上述不同的決議機制,以保護其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仍處於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公司法要求同股同權同利,這也是目前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但是,隨著市場化機制的進壹步完善,法律不應該成為制度創新的扼殺者,而應該給企業制度創新留有余地,市場應該檢驗創新制度的活力。(張穎是北京和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丁偉立是北京和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一篇:請指出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下一篇:與社區工作相關的政策和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