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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農村基層治理能力

農村基層政權是我國政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國家建設的基石。改革開放30多年來,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鄉鎮政府作為農村基層政權,在貫徹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30多年來,通過簡政放權改革、稅制改革、機構改革等壹系列措施,中國逐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地方政府管理體制。20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和社會經濟轉型的深入,中國農村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農村社會結構轉型加快,農民利益多元化,城鄉發展加快。與此同時,發展過程中的不平衡、不穩定、不可持續問題日益突出。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為:壹是鄉鎮政府權責不對等,鄉鎮政府的管理權力和經濟能力有限,卻承擔無限的政治責任,“壹票否決”事項過多,無謂地增加了鄉鎮政府的工作壓力和難度;其次,鄉鎮政府與農村群眾自治組織、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的關系需要理順;第三,鄉鎮政府的民主基礎不牢,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沒有完全落實,不能適應農民日益增強的民主意識和要求。鄉鎮政府往往得不到農民的高度信任。由於這些體制問題,許多鄉鎮政府將大部分精力和資源放在上級交辦的行政事務上,缺乏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的動力,難以實現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

為適應新的發展形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必須通過完善行政體制、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途徑加強鄉鎮政權建設。

通過地方政府立法推動社會治理的創新與變革

強化基層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進壹步明確基層民主在地方治理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是解決和完善我國基層治理現存問題的關鍵。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鄉鎮政府權力主體之間的關系,包括鄉鎮人大、鄉鎮黨委和鄉鎮政府各自的責任、權限、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遵循基層政權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法定程序,使其規範運作。創新農村基層民主的體制機制,有效回應農村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政府的權力和行為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政府的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應該反映民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呼聲。

以服務型政府建設為契機,強化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圍繞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加強公共服務、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村和諧四項基本職能。鄉鎮工作人員要提高思想認識,真正樹立為農民服務的理念,切實回應農民對治安、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基礎設施、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求。改革現行考核制度,嚴控鄉鎮領導“壹票否決”,不再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考核鄉鎮官員的主要指標,而是以提供公共服務、努力改善民生為主要指標。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強化農村基層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並據此建立必要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責任監督機制。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和管理創新,建立和完善基層治理平臺和機制,實現地方政府有序、合法、民主治理。鑒於地方發展的差異,應給予地方治理必要的靈活性和自主權。探索符合地方實踐要求的地方治理體系模式。

完善和推進基層人大制度建設。

鄉鎮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在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進壹步完善鄉鎮人大選舉,做實差額選舉,遏制和消除選舉中的“賄選”、“假選舉”等亂象,讓人民群眾真正選出自己滿意的代表。實行公開選舉,改變代表候選人不透明、不規範的狀況。改革人大代表結構,增加農民代表和專業人士的比例,限制政府人員參與NPC人大代表。要建立履職規範,做好人大代表職責,實現NPC代表聯系選民的常態化、制度化,密切聯系選民,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真正為他們服務。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履職時間應由開會期間擴大到閉會期間。對於那些長期不履行職責或消極履行職責的代表,應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其代表資格。同時,要充分發揮鄉鎮人大的監督職能。目前鄉鎮人大缺乏對官員的問責和質詢,必須在財政、人事、提案質詢等方面真正履行監督職責;鄉鎮人大代表通過人大主席團依法行使職權,行使對犯有重大錯誤和不勝任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的罷免權。

鄉鎮人大制度建設必須堅持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改進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方式。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大力創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多種形式。不斷完善制度,加強自身建設,著力提高代表素質,為提高參政議政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加強基層社區組織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在農村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壹是健全基層民主制度,完善充滿活力的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村委會和人民調解、治安、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二是不斷完善村務民主管理,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範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逐步建立權責明確、配套配套、運行有效的村級民主監督機制,確保村民享有更多更實的民主權利。

有條件的地區要科學界定農村社區的區域範圍,明確定位,構建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的農村社區組織體系,按照地域就近、規模適度、群眾自願的原則,探索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完善村民自治的新路子。首先,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農村社區建設中的職責。其次,明確農村社區建設與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村民自治和社區居民自治的聯系和區別,探索推進農村社區建設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第三,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積極推進為民服務代理制,改進服務方式,探索引導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勞動保障、法律服務等公共服務進入農村社區的機制,使政府公共服務覆蓋農村,探索縮小城鄉差距的有效措施。最後,發展農村社區互助服務。從解決農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以社區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為基礎,以誌願服務活動為抓手,逐步將社區服務延伸到農村,探索推進農村社區服務的方式方法,組織動員村民和社會各界參與農村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活動,探索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有效機制。

培育和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推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積極培育和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因素之壹。地方政府只有引導農民自願建立各種非政府社區組織和中介服務組織,探索和完善農村社區建設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經費投入機制,才能不斷增強農村社區建設和鄉村治理的新活力。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民進入市場的基礎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主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鼓勵農民成立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逐步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要有序發展民間調解、文化娛樂、婚喪理事會等社區社會組織,發揮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利保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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