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歷史悠久,是世界上廣泛使用的壹種直接投資形式。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於1986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以下特點:①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不同於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他們所有的資本必須是外國投資,他們的財產和凈利潤歸外國投資者所有,風險和損失也由外國投資者獨自承擔。③外資企業屬於在中國的企業,具有中國國籍。其經營活動受我國政府管理,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④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批準其他形式的責任。
第二,建立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不同於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在設立時有自己特殊的條件和程序。
(壹)設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三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②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③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其中,“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是設立外資企業和各類投資企業的根本條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是設立外資企業具體審批的重要前提。這兩條,只需要壹條,不需要兩條。然而,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在壹些行業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比如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外貿、郵電等行業,目前都是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
(二)設立程序
外資企業沒有中國投資者,所以在設立企業時,中國投資者不是代表企業向政府申請,而是外國投資者直接或委托在中國的壹家公司或其他人代為申請。
首先,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其次,通過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章程、投資者的合法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名單。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如果批準,將頒發批準證書。
應該指出,建立外資企業不同於合資企業。不論項目投資額大小,均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批準證書副本和有關文件,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外資企業資本
(壹)資本結構
外資企業的資本結構多種多樣。從資金來源來看,可分為:①獨立投資,即由壹個國家的公司或個人單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但其企業的資本不壹定屬於壹個所有者,而是屬於壹個公司,甚至是壹個國家的合資企業。②聯合投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聯合投資者可以屬於同壹個國家或不同的國家。
(二)投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即現金或機器設備在中國設立外資企業。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實物出資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出具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證明;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均作為出資,壹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
外國投資者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出資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註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其經營規模和社會經濟責任相適應,其占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面。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在經營期內可以增加或轉讓,但不得減少。房產抵押或對外轉讓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外資企業管理
符合中國法律對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壹般由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政府不幹預董事會的組成和主席的遴選。然而,其法律代表必須向政府登記。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和聘用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外資企業享有財產所有權和自主經營權,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幹涉。比如,外資企業有權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有權分配和使用資金,有權從事對外貿易,有權租賃土地,有權雇用員工。
根據憲法和有關外資企業的法律,中國政府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但法律授權有關機構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督。例如,財政稅務機關有權檢查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並在必要時進行處罰。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和終止
(1)運營期
《外資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自行申報,並經審批機關批準;如需延長期限,應在期滿前180天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從批準的外資企業來看,經營期限最長50年,最短3年。
(2)終止
外商投資企業可能終止的原因有:①經營期限屆滿;(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的;4破產;(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的;⑥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停止和執行。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終止的,具體程序如下: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停止壹切經營活動。(2)自終止公告之日起15日內及時公告並通知債權人,自終止公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人選,報送審批機關審查。③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清算結束前,除清算目的外,外國投資者不得自行處理外資企業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