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起訴抗辯中的反訴[1]
被申請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XX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申請人:四川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
聯系電話: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日,被申請人由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移送。關於四川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判令被告支付因非法阻撓原告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原告變更原設計方案的損失2萬元?壹、依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國防事務:
被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不合法的反訴。
事實和理由:
1.回答者沒見過所謂的?市內首個項目鋪設的原天然氣管道設計方案是怎樣的?四川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未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談不上此方案能否通過。
第二,?城市印象?小區有600多戶,燃氣管道管徑已經根據小區戶數計算出來,管徑已經敲定。
天然氣及其他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買該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購買天然氣使用權(該費用已由四川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
?城市印象?居住區規劃區內的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歸業主所有。
第三,如果超過1000戶?全市第壹?如果小區要在我們小區開壹個天然氣接口來分流或者連接壹個定徑的天然氣管道,那麽小區用天然氣的壓力肯定是有影響的(因為定徑輸送的天然氣是不加壓的)。
這符合《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進行用水、排水、交通、鋪設管線等的。,他應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是違背規定的。
?全市第壹?小區最後借了?城市印象?小區23號樓旁,方便被申請人在市政天然氣主管道開口接口處分流或接駁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燃氣質量影響不大。
這符合《物權法》第88條(不動產所有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4.在社區居委會和被調查人的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在我們社區公示:?全市第壹?社區來了嗎?城市印象?小區開通天然氣接口分流或連接定徑天然氣管道後,承諾保證未來。城市印象?居民區天然氣用戶日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XX天然氣公司因被申請人合理訴求未出具承諾書在居民區公示。
5.《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決定。
其中,第(七)項有關* * *和*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事實上,超過十分之壹的業主並不認同民意,更何況是超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市內第壹個小區去市內印象小區是開天然氣接口分流還是接固定管徑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不僅沒有違反法律,而且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任何損失或訴訟費用。
我在此傳達
XX順慶區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2012年6月1日
財產訴訟抗辯反訴[2]
被告及反訴:胡_ _ _ _ _ _,女_ _ _ _ _,漢族,臨時工,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
授權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原告_ _ _ _ _ _ _ _ _縣土產公司訴債務糾紛案,特提出如下答辯及反訴:
(1)答辯部分:本人(被申請人及反訴人)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起被原告聘為臨時工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早晨
經醫院檢查診斷,我是?外傷性脾破裂腦震蕩?頭部裂傷縫合12針,切除脾臟,* * *輸血1810 ml,住院56天,花費890.27元。
出院後醫生囑咐休息半年(醫院診斷書已提交貴院)。
這起工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原告的裝載設備不牢固,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
原告作為國有企業,不僅沒有檢查和改進工作,反而推卸責任,非常不妥當。
勞動部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臨時工、季節工、見習員,在工傷醫療期間,與普通職工同等對待。
按照這個規定的精神,我在醫療期間的工傷待遇,應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辦理,即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夥食費、醫藥費全部由企業或工廠負擔。
醫療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可以看出,原告預付的醫療費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元
(二)反訴:本人工傷醫療期間,依法應由原告承擔的費用如下:
1.現金支付的醫療費、輸血費、救護車費667.54元(所有單據已提交妳院);
2.住院期間餐費84元(每天1.50元,56天);
3.護理工資112元(每天1人,護理56天,日工資2元);
4.480元(每月60)8個月醫療期,出院後休息。
以上四項,* * *為1343:54元。
此外,原告因我受傷前未支付余額而非法扣發的工資為47.92元,共計1391.46元。
原告除了已提前借給我的醫藥費800元外,還應支付我591.46元。
請查明事實,結合我的反訴,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縣人民法院
被告及反訴人: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銷售合同糾紛訴狀[3]
在反訴張某某、胡某訴被告贛榆縣某汽車經營部合同糾紛壹案中,現被告提出如下抗辯意見:反訴人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陳述如下:
1.被申請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6萬元定金。
2010,10年5月8日,被申請人贛榆縣汽車經營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購車協議,約定反訴人以23.9萬元的價格從被申請人處購買STQ4250汽車車頭,首付3萬元,反訴人提車時壹次性付清剩余車款。
雙方簽訂合同後,於2010年7月6日反訴到被申請人處提車,同時反訴胡給被申請人寫欠條欠車款20.9萬元。
此時,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以應對反訴;相反,反訴至今未向被申請人支付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被申請人長期以來多次催促反訴剩余車款20.9萬元,但反訴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否認。反訴已嚴重違反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條款。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反訴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更無權。
因此,被申請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連雲港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擁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被申請人與爭議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管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被申請人取得了該車輛在連雲港地區的經銷權。
該車由生產廠家湖北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交付至江蘇南通,後根據江蘇市場銷售情況,轉運至被申請人贛榆縣銷售部門。故被申請人擁有車輛所有權,反訴胡某給被申請人寫借條20.9萬元。這壹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壹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被申請人有權出售和擁有該車輛。連雲港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擁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所以反訴說是從連雲港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的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汽車不存在質量問題,被申請人無需賠償反訴的所謂經濟損失。
該車經廠家質檢合格後才被允許出廠,符合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被申請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時未對汽車質量提出異議的,即表示同意汽車質量合格,被申請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反訴中,反訴主張車在被申請人處整改。真正的原因是,反訴購買的汽車是拖拉機,反訴還購買了後掛車。牽引車和後掛車只能整體用於運輸經營活動,但反索賠購買的後掛車和反索賠在被申請人處購買的汽車不是同壹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且後掛車與牽引車高度不匹配。但牽引車的高度需要適當校正後才能與後掛車配合使用,使前後車輛作為壹個整體進行正常的運輸和經營活動。
所以反訴稱,之所以去找被申請人整改汽車,並不是因為汽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因為上述特殊原因,所以被申請人不需要賠償反訴的所謂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