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被隔離在家後,公司還應該正常發工資嗎?
下面,律師運用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案例,梳理農民工最關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壹些問題:
1.我被孤立在家,無法上班。公司可以因為這個原因不給我發工資或者少發工資嗎?
律師回答:不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以下簡稱“人社部〔2020〕5號通知”)第壹條規定:“對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企業職工,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雖然新冠肺炎的爆發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勞動法》中並沒有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因為勞動關系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不平等關系基礎上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生存之源。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用人單位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或者少付勞動者工資。
2.公司員工因疫情不能正常上班,那麽公司可以以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為由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嗎?
律師回答:不是,還是依據人社部5號通知第壹條:“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報酬, 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要與員工解除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因上述原因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三、公司因為疫情停工,工資怎麽發?
律師解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5號通知第二條: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新冠肺炎的疫情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和勞動者的正常勞動。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區分正常的勞動提供和停工期間生活費的支付,既降低了人工成本,又維護了勞動關系。
四、如何理解上述“壹個工資支付周期”?
律師解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聯合發布第壹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以下簡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函〔2020〕62號”)案例四,法院認為“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應理解為時間的長短,以符合相關規定的內涵。如果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理解為“跨越當前支付周期的截止時間”,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停工時間相同,只是因為工資支付周期的起始時間不同而承擔不同的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
比如用人單位按月發放上月工資,那麽工資發放周期為壹個月。如果公司在2022年3月1日停產,那麽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為壹個工資發放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情況支付工資。
5.因公司安排的出差無法返回公司,公司應該如何支付工資?
律師解答:根據〔2020〕62號案第三種情況,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雖未重返工作崗位,且無法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但其因用人單位安排的出差而滯留湖北,其滯留行為系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所致,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故應在壹個以上的工資支付期間按正常勞動支付李某工資。所以,勞動者出差雖然被隔離,但也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 * *承擔責任,* * *共渡難關,充分考慮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的正當性,與勞動者可以提供正常勞動但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區分開來。
6.未經我同意,在公司未復工期間,公司能否安排我帶薪年休假?
律師解答:可以,根據法函[2020]62號案例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與勞動者協商是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程序,但並不要求“必須協商壹致”。無論勞動者同意與否,企業履行協商程序後,都可以統籌安排帶薪年休假。”所以在公司不復工期間,公司可以和勞動者協商或者直接安排帶薪年休假。
* *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用人單位應履行法律規定,依法支付工資。同時,勞動者要了解法律和政策,積極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
2022年新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帶來諸多不便。勞資雙方要互相理解,戰勝疫情!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