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165438+10月26日,最高法院頒布案例指導規定。《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定位和編寫程序的要求,與我們對參考案例的編寫和選擇的要求基本壹致,使得備選指導性案例與最高法院的對接更加順暢,辦刊宗旨和案例選擇原則也無需過多調整。現在參考案例。換句話說,參考案例中公布的案例必須是我們想推薦給最高法院的備選指導性案例。
那麽,什麽樣的案例值得參考和發表呢?什麽樣的案件裁判值得進壹步加工,寫成參考案例?這些案例如何提煉,寫得更準確?今天主要從如何選題和寫案例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應該如何選擇案例?
第壹,在時間上,要求是近三年的案例,可以更好的指導當前的審判實踐。如果案件本身審結較早,但對當前審判工作仍有指導和借鑒意義,可及時適當放寬要求。
二、指導性案例要求對生效裁判案例進行提煉和總結,不能延伸到案例之外。參照案例,對生效判決進行深刻剖析,揭示法官判決的心理歷程,對解決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或參考價值。與壹些學術討論不同,需要對有效判斷進行提煉和總結。對於那些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案例,比如壹審負責法官寫的,二審法官改的,或者編輯對判決結果有不同看法的,不符合參考案例的要求,不能寫成參考案例,但可以以其他案例點評的形式出現。
第三,要求案件的判決方法具有壹定的價值或貢獻。這是對參考案例的基本要求。裁判方法體現在具體案件的整個裁判過程中,有其自身科學的內在規律。這種科學方法的分析,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告訴妳怎麽做,這種科學的判斷方法,通過參考案例,更加直觀、生動、清晰。比如法官在法律適用上有些困難,有些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有的有原則性規定,但有的概念有多重解釋,需要判斷具體案件的情況是否符合原則性規定等。針對以上問題,如果能夠科學地運用裁判方法,創造性地、恰當地解決案例中的疑難問題,這樣的案例就是我們在編案例時所需要的。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運用科學的裁判規則,提出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我國民俗習慣的裁判,妥善解決矛盾。例如,在我們參考案例中選取的張冬梅等人訴知望平等生命權糾紛壹案中,劉紅麗與知望平等6名被告共進晚餐,席間喝了2斤白酒。晚宴結束後,劉紅麗獨自騎摩托車離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事故證明認定劉紅麗對事故負全責。事後,劉紅麗的妻子張冬梅等人認為,六被告人王誌平明知劉紅麗飲酒,沒有為其提供安全護送,導致其醉酒騎車死亡,應承擔壹定責任。六名被告王誌平辯稱,沒有必要安全護送劉紅麗,他對他的死亡沒有責任。商州區法院認為,劉紅麗因酒後無證駕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清楚。劉紅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主要責任。六被告人與劉紅麗壹起吃飯喝酒,對劉紅麗的酒駕行為負有註意義務,但未盡到這壹義務,對劉紅麗死亡的後果應承擔壹定責任。但六被告的責任明顯較輕,故劉紅麗應承擔90%的責任,六被告應承擔10%的責任。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的焦點是:* * *飲酒的參與者對其他* * *飲酒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哪些義務?妳對其他飲酒者酒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嗎?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沒有明確規定* * *飲酒人對其他* * *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只是對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則性規定。那麽,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不能拒絕判決,只能根據立法精神,運用科學的判決方法,做出當事人和社會所接受的判決。本案中,法官的判斷思路是:* *飲酒行為是壹種自發的、自主的行為,在正常的人際交往中是無法避免的。* * *飲酒人應當對人身安全負有合理註意義務,包括提醒、勸告、關心、互助義務,以降低安全風險。如果* * *的飲酒人疏於履行這壹義務,客觀上存在過錯,應當對其他飲酒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是有限的,因為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代替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註意義務。本案被害人劉紅麗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理性判斷,應當合理控制自己的飲酒量和醉酒行為,而其他飲酒人的控制能力明顯不如被害人。因此,受害人應當承擔更高的安全註意義務,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飲酒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六被告承擔10%的責任是適當的。這樣的判斷有利於在飲酒者周圍形成壹種對醉酒安全的普遍約束。就本案而言,法官考慮了現行法律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則性規定,解釋了法律中不夠具體的價值補充方法,明確了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則,體現了註重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價值。這種裁判理念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值得解決類似案件時學習和借鑒。
(二)法律有相應規定,但適用於具體案件時有多種解釋。要用科學的方法探索立法的真諦,保證案件裁判的準確性。如荊訴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陜西迪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案,主要爭議是荊申請工傷認定是否超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壹年申請時限。荊認為,他曾多次找第三方主張權利,但第三方壹直遲遲不處理。因為他壹直主張權利,所以並沒有超過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景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壹年的申請期限,不予受理。在處理本案中,雖然對於雙方爭議的焦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難點在於對“壹年申請期”的不同理解。這裏“1年申請期間”屬於固定期間還是可以中止、中斷、延長的時效期間,沒有明確規定。那麽,如何理解這個問題比較科學呢?本案從分析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圖入手,認為對於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從而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應設置過多障礙。而且,只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有效的工傷認定後,受傷職工才能享有實體權利。因此,在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申請義務的情況下,賦予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應當是程序性的申請權,而不是實體性的權利。基於這種認識,時效制度因適用於中止和中斷而比固定期間更具靈活性,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此,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1年的規定理解為,時效制度更符合條例的立法宗旨,更有效地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理念和我們對這個“1年適用期”的理解,被認為符合法律的本意,已被選編為參考案例。
(3)法律上有原則上的規定,但有相應的概念需要科學解釋並適用於具體案件,以保證裁決的公正和適當。比如,延安宏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批復,屬於行政糾紛。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子長縣塔吊倒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10.21(以下簡稱《批復》)是否可以起訴。被告的“答復”在形式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內部行政行為。通常情況下,由於內部行政行為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視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答辯狀並未正式送達鴻盛公司,但子長縣監察局作為事故調查的成員單位之壹,作為談話內容告知了鴻盛公司,並送達了答辯狀副本,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將答辯狀的內容外化了。回復中將宏盛公司列為責任單位,要求處罰,為宏盛公司設定了壹定的義務。綜上所述,本案中的“答復”雖以內部行政行為的形式出現,但已被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為外化,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這個案例很典型。在指導法官處理此類問題時,不能只是草率地進行形式審查,或者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字面理解上,而是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法律精神,以保證案件裁決的公正和適當。
總之,我們要選擇的案例在法律適用上應該是現實的、典型的,所反映的裁判方法有壹定的價值或貢獻。
我們應該如何寫壹個案例
首先,參考案例的寫作風格
參考案例確定的寫作風格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標題、要點、案例索引、案例、審判、評價。下面,我按照風格排列的順序依次做壹個簡單的介紹:
(1)標題。標題由案件當事人姓名和案由組成,壹般采用XXX訴XXX加案由的形式,如王耀利訴安日報。刑事案件包括被告的姓名和案由,如梁凱的信用卡詐騙案。
(2)重點。這是本案的實質,也是法律適用的典型意義。編寫時要對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裁判規則、思路或方法進行簡要概括和提煉,做到言簡意賅、準確精煉、結構嚴謹、表述簡潔、語義明確,對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導和啟發意義。
(3)病例索引。本案涉及的所有法律文書都有案號和制作時間,方便查詢。比如:壹審:某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是什麽,制作時間寫在後面。
(4)案情。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訴訟請求等。壹般先給出準確的辯護意見摘要,再描述法院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或者直接描述法院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這部分內容要全面準確地反映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做到層次清晰、重點突出、詳細適當、言簡意賅。
(5)審判。主要是法院對本案的審理過程、判決結果和理由。包括二審或者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結果和理由。這部分要忠實於裁判文書的原貌,但註意盡量不要重復。比如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壹審認定的事實相同,並且已經描述過的,可以表述為“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壹審認定的事實相同”。該部分應具體說明裁判文書中引用的法律條文。
(6)評價。該部分應呼應案件爭議的要點和焦點,根據案件事實、法律、司法解釋和法理,詳細論述法院判決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可以在裁判文書理由的基礎上適當充實,但不能與裁判文書相抵觸,理由中不能有之前沒有陳述的事實。裁決理由應當圍繞案件的主要問題、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充分闡明案件的指導價值。推理要準確、透徹、有針對性、有說服力。
第二,參考案例的幾種寫作方法
我們公布的參考案例,就是通過固定的體例規範,明確引導法官從案例中“學什麽”,知道“為什麽”要學。其中,要點和提示明確了案例的指導範圍,是從判決書中摘錄的,對判決書的法律思想內容進行了簡明、抽象的說明。它是案件中最有指導意義的部分,應該是法官在處理同類型案件時應該遵循的審判思維,解決從案件中“學什麽”的問題。評價部分是圍繞要點對科學判斷思維過程的提煉和分析,體現了法律適用的智慧,解決了法官為什麽要這樣思考的問題。這兩部分應該是案例寫作的靈魂,也是案例寫作的難點和重點。
(壹)編制關鍵提示
要點:書面上,要突出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對法律適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的判斷。這些判決在判決時具有創造性,對今後類似問題的處理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可以是對現行法律的解釋,體現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具體化;還可以用來判斷某個事實狀態是否屬於某個法律概念等等。在編制方面,應註意以下要求:
1,準確把握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貢獻。
首先,要準確把握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的貢獻。是本案最根本或獨特的法律思想的總結,是本案的亮點。要點:提示首先要體現法官的判斷,其次才是做出貢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也沒有規範的做法。最後要有裁判規則的總結和明確的解決方案。在敘述中,不能只介紹背景、法律影響、裁判考慮,而不說出壹個明確的結論或解決方案。
如在景訴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陜西迪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壹案中,原文要點寫為:
修改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但《條例》並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限的性質。本案判決的意義在於,區分了期限、時效、期間等概念的不同法律內涵,以立法本意和精神為出發點界定了法律概念的權利義務,倡導在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審判中貫徹民生正義理念,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
這樣的關鍵點提示,只提問題,介紹裁判的意義,不寫裁判的判決書,不總結法官解決問題的方法,不細化裁判規則。本案中,我們認為法律規定明確,主要貢獻在於對“壹年申請期”的理解。這已被修改如下:
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裏規定的“適用期1年”應該理解為時效的概念,可以適用於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
2.準確總結裁判規則。
要點和提示應該說是法官學習法律適用的經驗總結,是對個案適用法律的好方法進行總結、提煉、加工後的裁判規則,是法官今後處理類似問題時應該參考或學習的。因此,首先語言表達要專業規範,盡量使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常用概念和表述。其次,應當是概括性的,能夠準確概括案件的法律要點,案件中包括爭議在內的法律問題,解決爭議的規則和原則。最後,要抽象。這才是最重要的。雖然附屬於本案,但不應僅僅針對本案,還應高於個案。有必要提煉出壹種普適的判決思路和方法,應用於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
比如延安宏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拒絕接受延安市安監局生產責任事故認定書的要點,建議我們這樣寫:
當內部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外化,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時,可以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這壹點的總結來自於案例,但又高於案例。經過提煉,進行了概括和抽象,適用於壹類問題:表面上以內部行政行為的形式出現,但如果該行為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外化,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可以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這壹規則引導法官在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時進行全面的實質性審查,全面準確地把握立法精神的目的。
3、總結要全面、具體、準確。
要點的概括既不能擴大,也不能小,要恰到好處,要註意語言的準確性和規範性,避免歧義。比如梁凱的信用卡詐騙案,基本案情是:梁凱撿到被害人丟失的身份證和信用卡後,用身份證破解密碼後冒充持卡人,在異地先後提取卡內現金6萬余元。法院判定梁凱犯有信用卡詐騙罪,判處他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萬元。這個案子的要點最初是這樣寫的:
修改前: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們認為總結不夠全面具體,尤其是對“冒用”這個關鍵詞沒有必要的、解釋性的理解或總結。在向最高法院提交替代性指導性案例時,對其進行了修改。
修改後:拾得他人信用卡後,以合法持卡人身份破解密碼,惡意提取卡內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評價的準備
評論應該是案件的難點。寫評價最關鍵的壹點是緊密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對裁判的意見、理由和結果進行評析,以加深對案件的理解。
首先,評價部分壹般包括:案件定性分析、事實認定、證據適用、法律適用、責任認定或量刑、程序評價;對存在問題的分析意見和解決方案;法律和司法解釋內容的必要介紹。評論因案而異,抓住重點,具體分析,不要面面俱到。
其次,評估應呼應案例的要點和內容。編寫案例時,要從案例的重要性、指導性、準確性、權威性等角度,分析案例在確立裁判規則、運用法律方法、發展裁判理論等方面的得失。特別是在審判部分推理不充分的情況下,要緊扣相應的法律條文,重點分析案例是如何從壹般法律條文中解釋具體判決規則的法律推理和解釋過程的。對無爭議的法律論據或本案中已被普遍認可且未新制定的裁判規則不予置評。案例部分未提及的案件事實不應出現在評價中。
第三,評價語言要平實、準確、透徹,只要把有爭議的問題解釋透徹,避免過於學術的語言或篇幅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