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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進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

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狠抓四個方面的工作。第壹,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的法律制度。法律是治理企業最重要的工具,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世間若立良法,則天下有治;如果壹個國家建立了好的法律,那麽這個國家就會治理。”目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法律體系不健全,國家所有權法律體系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之間還存在著內在的矛盾和沖突,缺乏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規範;國有經濟的目標、性質、功能和作用缺乏法律界定;不少部門規章還存在政策頒布時間長、條塊分割、改革發展滯後等現實問題;很多規章制度還存在各自為戰、難以執行的問題,政策效果甚至與初衷完全相反。法制不完善,法律法規不統壹、不規範,直接影響國有企業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當前應加強這方面的四項工作:壹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堅持立法先行原則,提高立法質量,統壹各部門國有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改革和廢止,大力提高相關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形成統壹的國有企業治理法規和制度。

二是要加強國家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代表機構的法制建設,進壹步完善“人民-人大-政府-國資”委托代理鏈條,從法律上進壹步明確SASAC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完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決策程序,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的法制化。推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實現職能科學、權責法定。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形成敢於負責、敢於擔當的勇氣,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惰、懈怠。第三,要進壹步明確國有企業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國有經濟的發展目標、國有企業董事會的治理目標,特別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的重要經濟、政治和社會目標,區分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即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追求效益的經濟組織,要求其提供大量公共服務,也要求其承擔過多的社會義務。百米短跑冠軍要求舉重,舉重冠軍要求跳高,跳高冠軍要求全能。鵝對雞說,雞對鴨說,語言和標準不壹致。只有準確界定不同國企的功能,標準壹致,分類清晰,才能為做好國企工作提供制度環境。

二、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進壹步推進政企分開。大力推進政府機構簡政放權,維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我們來講個故事。2005年,五礦向國家某部門申報,將以20多億美元收購加拿大有色金屬巨頭諾蘭達公司。但這個部門的幾個文員、處長、主任坐在深院的高樓裏,認為項目有風險,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可能會虧損,決定不批,導致已經進入排他性談判階段的收購失敗。結果第二年,諾蘭達公司的價值翻了三倍,達到50多億美元,五礦失去了跨越發展的機會。2006年,考慮到廣東沿海地區可以低成本利用澳大利亞鐵礦石和焦炭,且靠近高端鋼材市場,上海寶鋼向某部門申請了總投資近700億元的寶鋼廣東湛江鋼鐵基地項目,但直到2065438+2002年5月才獲批。項目獲批6年,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鋼鐵行業產能嚴重過剩,市場已被其他企業占領。商場如戰場。創業者在千變萬化的市場中搏殺,卻不收費。他們不得不向千裏之外的機構請示。請示都用了六年,更別說打仗了。太平洋戰爭只用了三四年。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的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國家主要生產力布局的項目外,均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坐在政府辦公樓裏的人並不比企業聰明,企業家最懂市場。放權,不批。

三、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大力推進SASAC改革。SASAC作為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特設機構,成立僅12年。SASAC本身就是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而生的,應該說是充滿了改革的精神和創新的動力。但在1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SASAC衍生出了很多東西,存在管理過多、幹預企業自主權等問題。國資委張毅主任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動員會上明確指出,國資委改革不是修修補補,而是下決心。以壯士斷腕的精神,挫傷壹部分人,改造壹部分人,加強權力管理。不該管的,能管的,堅決落實到位。要堅決落實三中全會提出的“以資本經營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總要求。國資監管機構主要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股東出資權、股利分配權、資產處置權、股東代表任免權。國資監管機構的權限應止於董事會,不幹涉董事會以外的事情,與國企經營保持壹定距離。國家所有權代表機構應按照民商法規範和市場手段進行資本管理。過去的教訓之壹就是沒有依法界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權責邊界和管理層級,導致行政幹預時有發生,反復出現“亂壹放,亂壹收,死壹收”。我們必須避免歷史的教訓。

目前關於“行政投資者”和“市場投資者”的討論還很多。我個人認為,這個概念以前中國沒有,西方也沒有。這個概念本身就有邏輯問題,不科學,不嚴謹。中國現行法律只承認投資者。行政化和市場化並不是劃分“投資者”的合適標準。首先,在市場經濟中,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國有企業本身,其出資或投資行為都會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市場化運作。其次,不能認為政府直接出資的企業是行政化的,投資公司出資的企業是市場化的。它們只是出資形式不同,本質上都是國有資本。國企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市場化。認為政府投資是行政化的,不僅會在邏輯上否定國有資本運營投資公司的投資,還會從根本上否定國企市場化改革本身。行政投資者和市場投資者是典型的似是而非、不合邏輯、毫無根據的概念。

第四,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大力推進國有企業董事會制度的現代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國有企業已經與市場經濟融為壹體,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的新形勢,以規範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壹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協調運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現代化。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還有很大差距。國有企業公司董事會缺乏有效性。有些企業還是按照企業法註冊,沒有規範的董事會。決策層和管理層高度重疊,沒有有效的制衡。建立董事會的職權沒有落實。責、權、利沒有真正對等,沒有依法享有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權和考核獎懲權。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待進壹步增強,董事問責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們要按照三中全會的總要求,推進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我建議先完善董事制度。國家任命的國有股東代表和董事,就職時要有宣誓儀式。國有股東董事應當手握我國憲法,莊嚴舉手宣誓,遵守國家法律,忠於國家所有權權益,忠實勤勉地履行國有股東代表職責。董事會應有權依法選擇首席執行官。黨要主要通過管理標準、原則、程序和監督來管理幹部,合理有效地發揮政治影響力,通過法定程序和市場原則選拔具有市場能力和業務能力的職業經理人。按照法律規範,依法實施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激勵等權力,以市場化手段吸引、激勵和留住具有專業水平和業務洞察力的壹流人才。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家的作用。《決定》提出:“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首次使用“企業家”概念,意義重大,實現了從“企業管理者”、“企業領導者”到“企業家”的跨越。企業家是高瞻遠矚的商業領袖,勇於創新,敢於冒險,善於捕捉變化,抓住機遇,是在激烈競爭中創造價值的稀缺資源。未來,需要創造環境,讓更多像新華國際董事長劉明忠這樣具有企業家精神、人格魅力和傑出影響力的企業家出現在中國,引導企業實現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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