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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它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決定》明確提出擴大公共財政在農村的覆蓋面,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扶貧開發、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安排。許多含金量很高的“實招”,回應了億萬農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期盼,必將有效改善農村民生。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還停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層面,亟待完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第壹,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農村社會保障是國家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新農村”的背景下,農村社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註。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停留在政策層面,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水平相對較低。除憲法第45條外,沒有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散見於法律法規中。2.執法和法律監督滯後。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社會保障在執法和監管上存在很大隱患。農村社會保障資金被占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3.城鄉保障項目存在巨大差異。目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基本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單薄,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城鄉二元性。4.農村社會保障管理系統是分散的。雖然地方政府機構在2009年進行了改革,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系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低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貧困群體救助、五保供養和救災資金仍然被擠占和挪用的情況仍然存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障的發展。5.農村社保資金難用。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水平較低,大部分由縣、鄉、村統籌。確保充足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相當困難。近年來,中央財政加大了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投入,但範圍仍然比較窄,資金水平仍然較低,需要進壹步加強資金統籌。第二,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分析。構建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充分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和制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特殊因素,實現“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壹)農村土地安全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分析“國家在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轉移了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從此農民生老病死與國家無關,壹切保障都要放在承包地上。”這是幾十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問題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真實寫照。這種狀況已經不符合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中國地少人多。近年來,土地生產成本大大增加,收入減少。土地收益只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功能遠大於發財的生產功能。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結合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承認土地保障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通過更新和改變土地保障形式,統籌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其生產資料的使用有效結合起來。(二)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分析政府對農民的社會責任。過去,農民大多被排除在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即使實行了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因為組織管理混亂、資金監管不力等原因,各部門相互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揮霍,農民報銷無門,處處碰壁,最終對政府失去信心。政府應該承擔起對農民的社會責任,恢復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由於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還比較低,在構建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政府的財政責任非常重要。目前,我國對農村公共設施和資源配置的安排仍然過低。由於資金不足,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陷入困境,農村“病無所醫、老無所養”的現象還相當嚴重。除了籌集保障資金,政府還應註意利用國家財政更好地發揮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作用。通過為北峰編制和實施政府保障,政府財政可以從預算中撥出壹部分維持社保支出,或者彌補社保的收支缺口,保證農民的社保待遇與其他投保人實質平等。三、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壹)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1。以英國為代表的福利國家模式。強調社會保障的“普遍性原則”,將農民和城鎮居民納入統壹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具有較高的保障水平:社會保障制度比例和管理模式較為完善,由統壹的國家專門機構負責,管理科學高效;高水平的社會福利制度太貴,政府財政負擔太重,員工稅負太重。2.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專業化制度模式。它是根據自身農業的特點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壹開始並沒有考慮到農民,而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後,在農業的特殊情況下制定的。保險原則和社會原則。通過支付保險費、國家補貼、社會援助等。,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分離,組織管理方式多樣化。3.日本為代表的統分結合模式。日本的社會保障起初只針對城市居民,後來又增加到農村居民,但農民保障的項目和範圍都比較小,再後來統分結合縮小了農民和城市居民的差距。社保基金由政府、企業、個人三個層面協調:嚴格的法律、嚴格的制度。(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的發展規律可以看出,壹個國家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時,應充分考慮結合自身的實際國情。中國的現實是,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城鄉壹體化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因此,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采用以專門制度為主,統分結合為輔,多法並行,多層次保障的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在立法模式上,多法並行模式更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社會情況。而且社會法本身已經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社會保障法是主要的組成部分。我國可以通過頒布壹批適合農村實際社會情況的法律,與其他社會保障法壹起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保障水平而言,由於我國城鄉、區域差異較大,救助、福利、社區、保險等模式難以統壹。只能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福利水平較高的模式,落後的地方可以采用救濟水平較高的模式。總的來說,保障水平模式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多層次混合模式。四。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壹)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至今在我國農村得到了廣泛的發展,並取得了壹定的成效。實踐證明,它更符合中國農村的國情。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仍存在總體籌資水平和保障能力較低、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籌集資金未及時納入財政專戶、村集體先行支付、基金虧空或儲蓄率過大、貧困群體未能全部參保等問題。完善立法的內容是:全國人大制定壹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作為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的法律,然後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條例》等法規,對籌資方式、賬戶模式、籌資責任、基金監管等進行規定。各地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規定》,規範各地保障支付問題。這些規定應統壹遵守《新型合作醫療農業和福利保障法》。在這部法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立法體系的規定,地方政府將制定下壹級的地方性法規,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法》指導地方性法規,構建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中,國家可以制定壹部總體的農村養老保險法,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地方性法規,從而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當前的基本目標是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層次多、管理服務社會化的“低水平、廣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在構建這壹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特別註意以下問題:1。適用對象和範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具有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參保年齡應從參加居勞動並取得壹定收入開始,並考慮農村年輕人口的職業方向。2.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渠道融資機制。國家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從財政上大力支持。各級政府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自行設定補貼比例,針對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實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融資模式。3.實施安全高效的資金監管和運營機制。國家和各級政府要在農村養老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養老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強化內外部監管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審計監督等工作,依法嚴厲查處違反監管制度的部門和個人。在基金的保值運營上,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對養老基金進行適當的資本投資。(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設計我國農村福利保障將主要圍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這是保障農民生存的最防線。有必要出臺壹部全局性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資金籌集、保障對象和管理體制等問題做出規定。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基礎上,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臺了壹些地方性法規,配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建設。籌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往往由政府臨時撥付,不利於資金的穩定和可靠。建議今後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確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四)進壹步完善“五保”制度中國的“五保”制度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1994年6月23日,國務院頒布了《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標誌著五保供養制度的法制化。到目前為止,五保供養制度遇到了壹些困難,主要是資金不足和設施落後。五保供養制度的資金主要來源於農村集體經濟,但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弱化,五保供養制度無法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以前五保戶是分散的,現在農村集體經濟基本不存在了,五保戶的保障設施也無法保障。今後要重新完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敬老院管理辦法》等新的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安排,明確責任主體和經費安排。對於農村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農村五保供養條例》中單獨列出,明確保護措施,比如加強孤兒院建設,或者在未成年人自願的基礎上,送給社會願意供養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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