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鏈接: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受被告人閆某某之兄閆某達委托,並經閆某某本人同意,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指定王海寧律師為被告人閆某某的壹審辯護人。庭審前,辯護人詳細閱讀分析了案卷,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今天,他參加了法庭調查和其他審判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他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嚴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他在本案中是從犯,且有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被告人嚴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閆某某主觀上沒有聚眾鬥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行為。其參與本案的原因是張某某尋釁滋事,無故毆打其弟顏某兒。在要求張某某看病的過程中,張某某及其團夥用兇器將弟弟閆某兒刺傷。同時,他在毆打父親時,出於防衛和憤慨,臨時起意,使用了正當防衛。根本不具有聚眾鬥毆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聚眾鬥毆的行為,不應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2.被告人嚴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閆某某出於保護家人安全和內心對張某某及其團夥的恐懼,偷偷將菜刀隨身攜帶用於自衛。他沒有主動攻擊對方,也沒有在對方壹開始打他家人的時候拿出菜刀砍人。只是在緊急情況下持刀捅傷其弟閆某兒,其父被張某某、張兩兄弟毆打,張某某才出於防衛和憤慨而受到攻擊,其本人也受到對方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被告人閆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案發後,被告人閆某某的哥哥閆某主動將傷者全部送往醫院救治。同時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主動將被告人嚴某某等涉案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被告人閆某某到案後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嚴某某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嚴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本案中,被告人閆某某的被害人張某某作為假釋期間的罪犯,無故毆打他人,拒不配合對被害人閆某某的治療。而是糾集他人再次持兇器毆打嚴某某父子,是造成本案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張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較大過錯。請法庭判決時考慮壹下。
5.被告人嚴某某系初犯,壹貫表現較好。他歸案後,始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態度誠懇。請法庭判決時考慮壹下。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閆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他是本案的從犯;有自首等情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請參考法庭。
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2013 10 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