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事業、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至上,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規律的科學概括,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壹。”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政治原則,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證。人民司法事業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而發展,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而前進,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2)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壹位。推進平安建設,說到底就是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說到底就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強他們的幸福感、滿意度、安全感。基於此,以法治精神推進平安建設,必須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決不能因為少數人的非法、無理要求而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努力形成依法辦事、想辦法解決問題、靠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圍。始終堅持把群眾滿意作為平安建設的最高標準,讓老百姓切實感受到法治和平安建設的成果。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最後壹道防線。
(三)清醒認識基層法院在平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中,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通過打擊整治鬥爭,實現了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基本任務;通過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指導,及時、合理、妥善解決和管控民間糾紛,促進農村穩定;通過法制宣傳工作的開展,知法、守法、用法意識得到增強;通過組織回訪和幫教,有效控制了重新犯罪;通過提出司法建議等形式參與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穩定大局得到鞏固和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工作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實現民主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也是確保社會長治久安不可或缺的環節。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和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他們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推進民主法治和社會法治化進程。再者,調解在形式上也起到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作用。其實質是反映調解是社會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體現了人民的自主選擇、自治和民主法治精神,體現了黨和國家權力的本質特征。
(3)樹立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寧的責任感。?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直接面對公眾,其承辦的每壹個案件背後,都可能存在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可以說,辦案的過程就是處理矛盾糾紛的過程。同時,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面臨的利益沖突是具體的,我們解決的矛盾糾紛也是具體的,維護的是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妥善、合理、合法地處理和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無疑會贏得群眾的尊重和信任,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因此,我們要始終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意識,貫徹“司法為民”、“司法為民”、“司法為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除了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知識外,還應改變審判方式,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積極運用和諧的方式化解和消除矛盾糾紛,平衡利益關系。只有這樣的歷史責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充分發揮法院司法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犯罪。司法工作是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促進社會發展。平安社會的構建要求刑事審判工作要繼續依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公民個人以及各種社會組織的政治、經濟、人身、生命、財產安全權利,依法保護被害人、被告人的人身人權。使社會生產安全,生活安寧有序。在我國,民商事審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體,案件數量多,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生產生活、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直接影響社會和諧、安寧、穩定。人民法院審理好民商事案件,有效運用司法手段,調整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鄰裏。法庭審判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佳手段。公平正義是司法制度存在和最高權威的基礎,是正義的永恒主題,是社會正義的基本保障。在和平時期,大量壹般性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訴求的充分表達和正義的伸張。法院通過公正的審判,及時懲罰和糾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緊張,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關系到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五)依法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維護人民利益,是壹項重要任務。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反映的是人民內部矛盾。這些案件能否處理好,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法院工作者要進壹步強化司法為民的理念,落實司法為民的措施,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
7?
原則,努力暢通人民群眾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因土地征收、城市建設拆遷、環境汙染等引發的群體性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有效保護了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各類婚姻家庭、債權債務、損害賠償和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護人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勞動權;加強對下崗職工、農民工、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妥善審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勞動報酬案件,制裁職業中介機構的欺詐行為,防範影響穩定的不穩定因素和事件;審理好各類涉農案件,依法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加強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既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又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強法院信訪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及時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疏導化解矛盾糾紛。
(六)努力使法治精神在自身和人民心中深深紮根。毫無疑問,在平安中國建設不斷深入的今天,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該成為法院幹警的壹種內在信仰和文化自覺。盧梭有壹句至理名言:“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裏。”法院幹警要堅守“法”字,發自內心地尊重和信仰法律,將“依法辦事”作為穩定的“基因”註入思維模式,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推進平安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思維研究解決平安建設面臨的問題。同時,要結合執法辦案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喚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形成法治信仰,把有形的法典化為無形的法典,銘刻在人民心中。結合典型案例,引導人民群眾自覺以法律作為指導和規範自身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維護權益。
(七)創新推進平安建設的有效機制。?
人民法院作為判斷是非、解決糾紛、制止糾紛的國家司法機關,要善於運用改革創新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貫穿於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要正確處理調判關系,充分發揮這兩種審判方式的作用和優勢,加強訴調對接;要完善和推進協管員制度、司法公開機制、涉訴信訪機制等便民利民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加強與信訪、紀委、政法委等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系,建立經常性合作網絡,實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樹立法律權威和法院良好的社會聲譽,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背景和當時的綜合社會因素,寬嚴相濟,深入細致,防止單純從執法角度辦案。既要集中力量打擊嚴重犯罪,又要依法對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給犯罪分子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減少社會不和諧、不穩定因素。
(八)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延伸作用。?
法院在做好司法辦案工作的同時,也要積極發揮司法延伸功能,參與社會建設,承擔社會責任。因此,我們應該重視司法建議的功能。法院雖然不直接參與經濟建設和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機關中與社會生活接觸最廣,與社會管理問題接觸最深。必須註意通過各種審判發現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問題和漏洞,提出切實可行的司法建議,推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機制的法治化。其次,充分發揮隱性司法功能,善於開發主流媒體和新興媒體陣地,宣傳司法和法制,引導社會法治意識進壹步強化。註重以案說法、以案釋法,選擇壹批符合基層生產生活實際、對法治意識有強化作用、對依法辦事有引導作用、對防範法律風險有導向作用的典型生動案例,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學法用法的自覺性, 特別要重視對廣大農民、工人和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法制教育。
新時期推進平安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要求法院工作者充分發揮自覺性、主動性、創造性,遵循法治精神,爭做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者和引領者,守住保護人民利益的最後壹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