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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的規範發展

壹是引導和推動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意義重大。

1.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構建以農民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合作聯盟為紐帶,以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就必須構建堅實的農民合作聯盟組織載體。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夯實基礎,提高發展質量,為農民提供低成本便民服務,緊密聯系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主體,為現代農業建設提供堅實的組織支撐。

2.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農民合作社內生動力的客觀要求。農民合作社作為互助型經濟組織,關鍵在於農民能否持續受益。只有引導農民合作社完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運行合作社,才能維護成員權益,有效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農民合作社的持續健康發展。

3.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是承擔國家涉農項目、創新金融支農的重要基礎。將農民合作社作為國家涉農項目的重要承擔者,既是國際上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創新金融支農方式、提高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健全運行機制,真正實現民營化效益,吸引更多農民加入農民合作社,為實施國家涉農項目、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做實組織載體,確保農民從中受益。

二、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4.大致想法。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主線,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數量與質量並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 加強民主管理,強化指導和扶持服務,註重示範帶動,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和發展後勁。

5.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堅持成員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讓全體成員受益。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循序漸進,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制定差異化的政策措施,增強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典型示範。樹立壹批規範運作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

——堅持市場引導和政府監管相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加強政府對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治理、信用自治和有效運行。

6.主要目標。經過五年的努力,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成員數量增加,經營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組織結構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產權歸屬清晰,財務和社會事務管理公開透明,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顯著增強,成員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力爭70%以上的農民合作社建立完整的成員賬戶,社會事務公開,依法分配盈余,縣級以上示範合作社超過20萬個。

三、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的主要任務

7.發揮章程的規範作用。章程是決定農民合作社發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的基本遵循。引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農民合作社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和完善章程。章程壹經法定程序通過,必須嚴格執行。

8.依法登記。依法登記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向工商部門如實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單、成員出資清單等文件。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記錄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和記錄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必須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或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辦理。

9.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報告公布的信息,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年度報告中未按時報送信息或弄虛作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經營異常名單,不納入示範合作社評價和政策扶持範圍。

10.明晰產權關系。農民合作社應當明晰各類資產的權屬關系。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嚴格區分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產權關系。農民合作社的公積金和財政補貼資金形成的財產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應當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社員應以其帳戶所記載之出資額及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合作社承擔責任。財政補貼形成的資產移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理的,應當明確資產權屬,建立健全管護機制。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貼的農民合作社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和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的剩余財產分配給成員。

11.完善協同作戰組織。農民合作社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各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對合作社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選舉和投票實行壹人壹票制加附加投票權。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管理日常事務。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規範招聘管理人員的程序和要求,明確管理人員的職責。董事長、董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2.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或委托農民合作社財務,設置會計賬簿,規範核算,及時向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得兼任。董事長、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執行與農民合作社業務相關的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

13.建立會員賬戶,管理檔案。農民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錄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額)。加強檔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行業特點和要求的基礎臺賬,包括設立登記、年度計劃、規章制度、會議紀要(紀要)、產品加工、收購、購銷合同、會計憑證、賬簿、會員盈余分配等檔案。

14.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關系到農民合作社成員的切身利益。農民合作社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後實施。在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員與農民合作社交易量(金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成員賬戶中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財政補貼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份額等比例分配。農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成員為農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許可等服務或者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給予獎勵或者報酬,在提取可分配盈余前列支。農民合作社可以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基金。農民合作社不得以成員為營利對象,其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15.定期宣傳社會事務。引導農民合作社建立社務公開制度。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必須如實向會員公開,逐步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的制度化。理事會應當依法編制年度經營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室,供成員查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農民合作社的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合作社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代表)會議報告。

16.堅持誠信經營。農民合作社應當守法、重合同、守信用。加強產品質量安全,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和清潔生產,積極推廣使用節地、節水、節肥、節藥等技術措施,控制化肥、藥物和添加劑,引導成員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實施農產品質量標誌制度,積極開展“三品壹標”認證和林產品認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開展養殖廢棄物的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汙染。加強合作社文化建設,弘揚互助合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的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鄉風和社會風尚。

17.穩步開展信貸合作。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堅持封閉會員制、促進產業發展、對內對外、吸股吸股、分紅派息的原則,嚴禁吸收和向境外放款,嚴禁高息存款。農民合作社應當對信用合作社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實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監管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對違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進行處理和清理,涉嫌嚴重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制度的,停止審批。

18.推進信息化建設。農民合作社要加強信息裝備條件建設,運用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培訓、財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努力實現財務核算計算機化、社會事務管理數字化、產品營銷網絡化。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網站和短信平臺,發布生產技術和市場信息,公布重大事項和日常經營情況,探索利用短信和網絡進行民主決策。

第四,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

19.加強政策引導。進壹步完善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寬扶持渠道,改進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重點放在經營規範的農民合作社上。要高度重視發揮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通過政策扶持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發展質量,讓廣大農民真正受益。

20.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技術、培訓、營銷、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新增農(林)業補貼要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允許財政補貼形成的資產劃轉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理,抓緊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擴大農民合作社承擔的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業技術推廣等農(林)業項目規模。落實和完善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

21.創新的金融和保險服務。將農民合作社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評價範圍,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合作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正向激勵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綜合授信;鼓勵地方政府和民間投資者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民合作社給予貸款貼息。創新適合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22.給予土地水電支持。農民合作社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壹定比例用於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配套附屬設施建設。農民合作社用於種植、養殖的用水、用電和合作社成員用於農產品初加工的用電,執行相關農業生產價格。

五、加強指導服務,完善工作機制,促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23.加強組織領導。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農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指導服務,做好督促檢查,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形勢研判。推進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指導服務體系。

24.突出示範引導。深入推進示範合作社建設,積極開展示範合作社評估,建立示範合作社名單,實施示範合作社動態監控,引導和帶動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認真總結推廣各地依法辦社的先進模式和經驗,樹立壹批具有可比性的標桿和典範,營造規範辦社、趕超學習、爭創先進的良好氛圍。

25.註重人才培養。堅持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加強農民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要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將農民合作社人才納入現代農業人才扶持計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等項目,依托農民合作社培訓基地,大規模開展主任、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培訓。建立人才引進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技人員和農村人才帶頭創辦農民合作社,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工作,引導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不斷提高農民合作社管理水平。

各級農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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