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縱投標和串通投標的形式
串通投標和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投標人利益,以謀取中標的行為。
招標和串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有:
壹種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
如果有的投標人試圖把公開招標變成邀請招標,默認中標人會找幾個投標人“陪標”,走完招標程序中標;又如,有的投標單位為了使某壹特定投標人中標,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中設置有利於該中標人違約、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又如,有的投標單位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或者* * *同意標底,唆使投標人同意降低投標價格。中標後,他們會利用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方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給投標人額外補償,為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留下空間。
第二類是投標人之間的串通。
有的投標人結成聯盟,通過輪流坐莊和多名陪標的方式串通投標;有的組成同壹利益體,達成利益分配協議,約定中標人向陪同投標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報酬;低價中標後,有的故意放棄,然後與第二名分享差價;有的采取法定代表人不簽字、或投標文件數量不符、或報價缺失、重復定價等措施。,並故意制造無效投標;有的投標單位為了控制評標均價,獲得高分,采取協議擡高或壓低投標價格。
第三類是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串通。
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指使,協助招標人在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壹些非法招標機構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與投標人相互勾結,出賣業主利益,謀取中標。
(二)掛靠和轉包行為的表現形式
(指組織)名義上和行政上附屬於壹個主要的部門
是指壹些低資質、無資質的單位甚至取得投標資格的個人,通過借用或掛靠高資質單位參與投標。其主要表現為:壹個投標人掛靠、租賃多個企業資質參與壹個標段的投標;有的投標人會買斷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的投標權,中標;有的投標人租賃多個企業資質參與壹個標段的資格預審,通過資格預審後出售其投標權;壹些資質高的單位因為標段太小,沒有興趣參與投標,就把資質借給別人投標,向他們收取管理費。
非法分包
是指施工方(總承包方或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後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向施工現場派駐相應人員,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其主要表現為:壹是承包商中標後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雖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承諾;二是承包商只收管理費,不管理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核算;三是承包商將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未按要求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將承接的部分業務轉讓給他人。
招標、串通、掛靠、轉包現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當前,招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掛靠轉包等現象較為突出,不僅造成國家建設資金大量流失,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而且往往涉及商業賄賂,助長腐敗現象蔓延,危害極大。雖然有各種形式的投標、串通、聯營和分包,但其存在的原因如下:
(壹)法律法規和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從現行的招投標法律法規來看,存在“三多三少”的問題。即:原則多,具體規則少;禁令多,配套處罰少;部門規章多,適用規範少。特別是隨著近年來招投標行業的蓬勃發展和新情況的出現,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後性更加突出。此外,企業資質管理、企業信用管理、合同管理、標後監督管理、工程擔保制度等壹系列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導致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行為極不規範。如果投標人的數量有限,非法活動就有可乘之機。壹些行業和地區以減少評標工作量為由,規定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招標人只能選擇7個或9個、11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甚至直接推薦投標人參加投標。這壹規定為招標人和投標人圍標串標創造了便利條件。又如資格預審的標準或條件不統壹。在編制資格預審標準時,招標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設定。如果壹家公司想入圍,就會按照這家公司的標準量身定制,並設置專屬條件。大多數最終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已經被壹個投標人控制。再比如評標辦法的制定不合理。目前通行的評標方法是綜合評標法,設置商務、經濟報價、技術三個方面的分值。商務和技術由評委打分,按投標人報價的均價或均價的壹定比例,報價為最佳報價。為了中標,投標人必須控制最佳報價,買通評委。這是導致圍標串標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體制和市場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招投標行業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存在明顯缺陷。
壹是多頭監管,不分主次。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和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工程招投標監督。這些措施對維護招投標的嚴肅性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參與監管的各個部門角度不同,沒有明確的分工,導致職責不清、輕重緩急不清,監管容易流於形式。
二是政策多,監管合力沒有真正形成。許多職能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的行政監管。但對於各部門在具體招投標行政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壹些涉及本部門監管職能邊緣的突出問題,相關部門之間的長效溝通協調機制尚未建立,信息閉塞、碎片化,無法及時應對和解決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造成監管工作出現盲區和死角。個別建築企業甚至出現A部紅燈B部綠燈的情況,壹些違法行為可以長期逃避監管。
三是合同執行監管有待加強。投標人之所以敢圍標串標,壹個重要原因就是中標後,招標人、監理單位、主管部門對現場管理不夠,對中標人的承諾和合同規定缺乏後續監管,對中標後擅自更換項目部主要人員、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查處不力。第四,對招標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隨意調整合同價格,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手段。
(三)市場競爭機制失靈和誠信體系缺失
目前招標行業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供大於求的市場環境形成了買方市場,使得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擁有絕對的主導權。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投標人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手段甚至違法行為爭取中標,導致圍標、串標、掛靠、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愈演愈烈。
此外,招標代理市場沒有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不註重服務、質量和信譽,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競爭性的代理費,導致個別代理機構因代理費低而被動地與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甚至扮演投標的紐帶和策劃者的角色,從而中標,獲取投標人非法利益的經濟補償的違法現象。
同時,目前全國招投標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無法及時查詢壹個投標人的信用狀況。這就造成了壹個投標人因串通投標、串通投標被某個行業部門或某個地區處罰後,又在另壹個行業或另壹個地區參與投標。在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市場環境下,壹些企業片面註重短期行為和長期利益,忽視誠信建設。再加上目前還沒有有效的失信預防和懲戒體系,個別企業屢屢“闖紅燈”也就不足為奇了。
執法不嚴和懲罰不力導致了這壹增長。
由於招投標、串通、掛靠、轉包的隱蔽性,給執法監管帶來壹定困難;此外,相關法律法規對這些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方式過於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查實了相關違規行為,壹些主管部門出於對企業生存發展的考慮,往往也是以廢標、批評的方式處理,尤其是涉及地方大型國企時,更是沒有威懾作用。因此,在當前有關部門執法不嚴,對招投標市場違法行為處罰不嚴的環境下,壹些市場參與者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考慮到違法行為付出的成本遠小於獲得的收益,為了中標而不擇手段。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1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的5%+00%;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2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只要情節不是特別嚴重,即使認定了串通投標行為,對投標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壹般也不大,警示教育作用不明顯。
三、對策建議?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掛靠分包的情況嚴重,給招投標制度和市場帶來了嚴重危害。如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根除,將嚴重擾亂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秩序,影響工程質量和投資控制,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範,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浪費。主要對策和建議如下:
(壹)完善招投標法律法規
在落實國家已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快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步伐,盡快出臺《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明確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制度和程序,規範各項活動參與者的行為, 特別是限制招標人自由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削弱或減少招標人在編制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評標和定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特別是要研究制定對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掛靠和轉包的具體認定標準,並將其納入招標文件中的廢標條款。比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等價格組成部分都是壹樣的;又如,不同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基本相同;如果在開標前已經反映,開標後發現所有投標人的報價與反映的情況壹致;又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應完全相同(文字排列、文字內容、文字和數字錯誤等。).所有這些情況都可以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2)改革創新招投標制度。
目前,招投標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壹些缺陷和問題,需要我市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壹步完善相關制度。因此,建議:
壹是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在限制甲方特定項目資格預審的前提下,成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或分管領導主持的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會每年定期對承包商的資質、財務狀況、質保體系、年產值、年度納稅、信用記錄等方面進行壹次審查。將符合條件的承包商列入預選承包商名單,並在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網站上公布。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從預選承包商名單中產生。這個制度借鑒了香港的經驗,除了深圳特區,其他地方都沒有實行。
二是在全市統壹平臺上建立工程建設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是經市政府批準的為工程發包和承包活動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凡需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均應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活動。
三是加快電子招投標平臺建設。建設電子招投標平臺,有利於建設統壹的招投標市場體系,增強招投標管理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大幅降低招標成本,有效減輕招標方的成本負擔,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可以有效防止招投標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效減少串通投標和串通投標的發生。比如在交易中心,通過統壹的電子招標平臺,潛在投標人名單從發售招標文件、投標答疑、現場踏勘直至開標,始終處於完全保密狀態。如果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問題,都將通過電子郵件匿名提交,招標人將在網上公布答疑文件,潛在投標人將從網上獲取答疑文件。完善的查詢和投訴處理流程可以為政府部門有效監督招投標工作、及時處理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供重要渠道;電子招標平臺還可以通過建設地方分類專家庫,有效解決各部門評標專家信息無法共享的問題。
(3)完善招標評標管理辦法。
參照菲迪克條款中國際通行的招標方式,在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或占主導地位的施工招標項目中,將全面實行最低價中標法。對簡單工程項目,不進行評審,實行最低價中標;對於非簡單項目,采用從最低價起判的方法;對於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項目,投標人報價平均可下浮3%-8%,具體下浮比例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技術標只進行資格評審;對單項技術特別復雜、施工技術要求特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辦公會議審定,可采用綜合評分法,但商務標得分權重不得低於總得分的50%。同時,采取以下措施,確保最低價中標法的全面實施。
壹是實行招標工程預算控制價。適當調整編制單位編制的工程預算價格,並作為最高投標限價公布。
二是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場條件、工程量計算統壹規則、項目劃分等,科學編制工程量清單。,並禁止有暫定材料品牌、暫定價格或其他有報價差距的條款。通過細化招標,以清單的形式進行招標,真實、公開、透明。中標後確需變更設計的,由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四家單位確認簽字,並將增減工程量和預算報價報工程造價站審核後實施;
三是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和咨詢。每次隨機抽取若幹名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前三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咨詢和論證。特別是對明顯低於工程預算控制價的投標報價進行認真審查,對不可靠的低價措施進行詢問和糾正;
四是實行項目投入承諾制。中標後,要求法人代表親自簽訂施工合同和承諾書,確保人員、設備到位,做到價廉質優;
五是完善風險保險機制。實行招標承包風險包幹、低價風險保證擔保制度、合同管理和工程質量保險、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比如壹個預算成本為654.38+00萬元的項目,以700萬元中標,就需要把300萬元存入銀行作為擔保。如果誰低價中標,分包給另壹方,而不是自己做,或者有變更設計增加投資,現場簽證隨意擴大工程量等問題,扣保證金。
第六,嚴格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時嚴格檢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投標保證金出具單位、投標文件密封、項目經理證、項目經理安全證書。檢查投標人授權代表和項目組成員的身份,重點檢查其壹年以上的勞動和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名稱或養老保險繳納人名稱與投標人名稱不壹致的,評審不予通過。同時建議必須要求擬任項目經理與項目招標授權代表壹同出席開標現場,並在向擬任中標單位發送中標通知書前通知擬任項目經理參加招標人答辯。
七是規範投標保證金結轉和工程款撥付方式,明確投標保證金必須通過投標人銀行賬戶結轉,禁止現金交割,禁止直接將工程款撥付到個人。項目業主的建設資金只能劃入中標人基本存款賬戶或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立的企業法人賬戶,並加蓋招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印章。
(四)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壹是理順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建議該市成立招投標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整合分散在其他政府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職能,負責招投標的綜合管理和監督,重點是國有投資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
二是切實加強招投標活動的過程監管。進壹步完善招投標信息公開制度,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要公開招投標全過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檢查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合法、公平、公正,監督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違法、違規;業主和代理機構串通編制非法、不公平、不公正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設置招投標“陷阱”或搞“對號入座”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中標後加強對工程的監管。對中標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動態跟蹤檢查(抽樣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合同執行情況,中標單位現場人員是否與中標承諾壹致,檢查項目資金的支付和流向。特別是對明顯低價中標的項目,要重點跟蹤監督,嚴格控制設計變更,防止惡意低價中標和標後高價結算;對發現有掛靠、串通投標或串通投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開曝光,以儆效尤。
三是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掛靠、出借、借用資質,壹旦中介機構違反資質管理規定,將嚴肅處理。招標代理機構應實行從業人員註冊制度,保持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定期對員工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
四是完善招投標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部門的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對招投標中利益相關者的投訴要認真調查核實,對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要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五)加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步伐。
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是提高投標人誠信和中標人履約的有效手段。建議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相關部委建立全市招標投標企業信用數據庫,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管理評價、信用信息數據庫支撐、信用信息查詢等內容。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收集和統計投標人的失信行為。這項工作可以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劃撥專項資金,委托重慶市招標投標協會建設,實現全市企業和評標專家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和* *享受。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實施商業賄賂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或者中標後不履行合同的,記入信用檔案,作為資格審查和評標階段投標人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和判斷投標人是否符合市場準入的標準之壹。同時,構建信用獎懲機制,優化信用環境。建立信用獎懲標準,構建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的投標企業、評標專家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對守信用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在招投標、企業評優、資質晉升等方面給予優先、便利或某種形式的獎勵,讓守信者受益,不斷優化信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