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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招投標過程中的串通投標?

為了協助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和遏制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健全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築市場與招投標研究分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2007年在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組織開展了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調查研究活動,並在22個省區市和省會城市提交的調查報告基礎上進行歸納、總結和梳理。近日,研究成果綜合報告正式發布,在此整理,以饗讀者。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自2007年初以來,多個省區市以個別針對性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了調查。河北、山東、廣州等省市也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礎材料。

調查結果總結如下:(1)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

總的來說,當前工程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圍標”、“串通投標”、“陪標”現象依然存在,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投標人通過建立價格聯盟,形成“投標集團”,內部輪流坐莊,相互勾結,在投標報價中分工,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失去競爭力,從而騙取中標。據廣州市調查統計,2004年以來,“圍標”、“串通投標”案件占招投標違法案件的比例高達69%。

業主“肢解項目規避招標”。對外招標只邀請土建部分,工程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裝飾工程或附屬工程直接發包;或者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將集團項目分成若幹小項目,使單個項目規模低於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然後直接發包。據山東省招投標監管部門對2007年上半年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統計,規避招標的項目占全部違法行為的比例為56%。

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搞假招標,明定暗定。招標前,項目業主私下與投標人協商條件,條件基本固定後才開始招標,並邀請其他企業“陪標”;或者利用資格預審設置“門檻”,提高投標入圍標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弄虛作假,“量身定制”制定傾向性條款,在“意向”上給投標人開綠燈。

找各種“借口”逃避競價。為吸引投資項目,或大比例合資、民資,要求直接發包,或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以出資、出資或合資的名義定向發包。

業主誘導評委,幹預評標,影響評標結果。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過程中,項目業主表達傾向性意見,誘導評委,對投標人執行不同的標準,使評委無法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甚至故意迎合招標人的意願,以傾向性評分影響評標結果。

隸屬關系,“借照片”。壹些資質較低的企業,通過掛靠高資質企業,借用其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參與投標,利用掛靠和借用企業良好的社會信譽騙取中標。中標後施工或轉包導致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建築工程質量,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工程招投標中違法違規問題的成因

課題組認為,當前非法招標問題的主要原因有:

壹是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使得違法行為有機可乘。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在調整招投標過程中的各種關系方面仍有欠缺。比如,對於如何限制“規避招標”和“轉包”,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所以在執行中很難把握標準。

二是政策多,缺乏協調統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明確規定了各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但現實中,有些項目是碎片化的,界限不清,行業內出現近親繁殖。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環節千絲萬縷,難以保證有效競爭,同時也容易使招標活動不公平,甚至腐敗。

三是誠信缺失。當前,“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是壹種投機行為,根源在於工程建設領域乃至全社會的誠信缺失。

四是招投標操作不規範。招標人在制定招標方案和整個招標過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嚴格,招標方案存在漏洞,資格審查不嚴格,評標辦法沒有有效遏制“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的行為,導致“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的出現。法律法規對分包的規範不到位,對分包沒有嚴格的限制,“勞務用工”和“分包”的界定不明確。這些問題在招投標過程中很難得到徹底解決,給“圍標”和“串通投標”的出現留下了空間。

第五是管理制度。中國的建築市場壹直是壹個嚴重“供過於求”的市場。這種“供過於求”的供求關系,讓壹些建築企業“饑不擇食”。壹些施工企業急於“找米下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可能會搞歪風邪氣,導致腐敗。

第六,業主在招標過程中幹預過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由招標人決定,招標人具有確定投標人入圍權的優勢,參與投標的企業是否入圍完全由業主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實際上已經進入了有形市場,這讓監管顯得“蒼白無力”。

第七,壹些原因使得業主有傾向性。從法律上講,業主有權對投標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投標企業入圍與否基本上由業主決定。因此,壹些施工企業為了壹個項目,跟蹤雇主多年,先向雇主行賄,再通過“招投標”或“串通投標”中標。壹些工程項目已經進入招標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標代理之前,業主就已經有中標意向。

第八,中標後的跟蹤管理跟不上。目前,施工合同與工程招投標脫節、割裂的現象並不少見。業主與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搞虛假招標,簽訂“陰陽合同”問題突出。但是中標後的跟蹤管理還是很困難的。

遏制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措施和建議

通過調查研究,各地對如何控制和遏制工程招投標違法行為提出了許多好的方法和措施,對進壹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概括起來有:

壹是加強法制建設,抓緊修改完善工程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標的關鍵環節,確保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的公開透明。比如規範資格預審和評標專家的行為,積極探索和研究科學的評標方法,使評標活動更加公正,加強中標後的後續管理等,都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三是加強對國有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確保國有投資的有效使用。四是規範招標代理中介行為。第五,做好招投標投訴處理工作。要建立受理、處理和分析招投標投訴舉報的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糾正和查處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傳遞行政處罰決定和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布處罰信息,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和警示力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六是研究制定認定串通投標行為的具體標準。針對當前串通投標行為及其造成的處罰難度,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實際情況,進壹步明確和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行為的證據認定條件,變過去的“口頭證據為主定性”為“間接證據綜合定性”, 以利於行政監管部門有效運用行政手段,及時懲治串通投標行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類違法現象。 七是建立全國建築市場信用機制。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已經上線。要利用這個機會,形成全國懲戒違紀失信的局面,對投標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除追究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的責任外,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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