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入學,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孩子可以推遲到七歲。”
告訴孩子,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六歲開始行使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開始漫長的學習生涯。
《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告訴孩子,八歲以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歲以後,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純營利性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必須年滿12周歲”。
告訴孩子,十二歲開始,他(她)就要為自己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要學會約束自己的行為。十二歲,他(她)可以騎自行車上路,但是他(她)必須先學習道路交通規則,註意安全!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告訴孩子,年滿14周歲是壹個非常重要、非常危險的年齡,對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他(她)將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
《民法》第十八條:“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必須年滿16周歲”。
告訴孩子,到了16歲,就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對壹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他(她)開始有勞動權利,用人單位可以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她)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民法典》第17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告訴孩子年滿18周歲即屬於成年人,應獨立承擔自己壹切行為的法律後果,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擔任公職和社會職務的資格、開辦公司和企業的權利等。
生日其實是壹種儀式感,會給孩子平淡的成長帶來壹些歡樂和驚喜,留下深刻的回憶。父母對孩子的愛是深遠的。希望家長在表達對孩子的愛時,不要只關註物質生活的積累,而應該給予孩子更多的陪伴,關註孩子的精神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