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勞資雙方的行為,鼓勵勞資雙方團結協作,共謀企業發展,集團公司與工會(代表全體員工)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建立協商制度,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是雙方協調勞動關系必須遵守的同壹標準。
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條集團公司堅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尊重工會,依法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集團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主要依靠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取得職工的支持和工會的配合。
第四條工會支持集團公司依法行使職權,在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精神,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雙文明建設。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集團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員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合格。
第六條勞動合同文本由集團公司提供,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以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為主。
工會和集團公司要為員工明確指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七條集團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與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可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調解的,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他們對仲裁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內,除個人重大過失外,自擔任集體合同職工代表之日起五年內,企業不得與集體合同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九條集團公司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8小時工作制且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國家規定了新的工時制度。
第十條集團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制度。國家明確規定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後,集團公司應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集團公司制定休假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員工的意見。
第十壹條集團公司有責任持續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確有緊急生產任務和特殊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職工應當理解和支持。同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根據國家勞動工資政策的規定和按勞分配的原則,依法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包括各種特殊津貼。
企業有關部門在制定和變更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企業提出的工資分配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根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十四條企業因生產需要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平均加班工資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公司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應根據企業效益和物價水平,不斷提高員工工資水平。企業執行省、市政府確定的城鎮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保職工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企業規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和完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定期進行專項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積極參與企業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規章制度的制定,支持集團公司的勞動保護管理,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培訓和管理,配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行政檢查和監督,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和崗位的勞動保護需要,為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為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員工提供營養補貼。
為了完成生產任務,保證員工在夏季高溫期間的身體健康,集團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做好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時,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工會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並做好處理工作。
第六章勞動保險、福利、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壹條集團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險法規及相關法律執行勞動保險制度,按照省、市政府的規定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制定和修訂職工醫療費用管理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職工家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勞動保護。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每月按規定提取工資總額的65,438+04%,每年從稅後利潤盈余公積-公益金中提取50%,用於員工集體福利。
職工福利基金不得挪用。工會有權協助和監督集團公司合理安排經費的使用,集團公司行政方面應定期向工會提供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根據自身經濟能力,不斷改善員工的文化設施、住房、醫療、托兒所、衛生等條件,並持續為員工提供膳食補充。
工會應協助行政方面加強對職工食堂、醫務室、浴室、宿舍、診所和幼兒園的管理、檢查和監督,更好地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所有重大福利的設立、標準、實施辦法、公司提出的方案或工會提出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重大問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65,438+05%,專款專用。企業有關部門負責員工崗前、崗中、崗後的專業技能培訓和教育,幫助員工提高專業文化知識。工會應配合企業做好職工培訓工作。
第七章紀律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為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保護企業和全體職工的利益,企業有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
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時,應當有職工代表參與,並在充分聽取工會意見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對模範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保衛企業財產和人身安全,在企業兩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損害企業和他人利益,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的,應進行批評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解除合同、辭退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對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收集證據,開會討論,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罰職工的申辯後,由企業決定。
解雇員工時,工會應參與調查並會簽文件。
工會認為企業對職工的處理不當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本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第八章集體合同的履行和保障
第三十壹條為促進企業發展,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雙方應確保密切有效的合作。
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履行,集團公司與工會建立合同履行通報制度,每年不少於兩次通報合同履行情況,並就履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合同未盡事宜進行協商。集團公司和工會壹方認為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另壹方。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雙方共同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和公司代表按照人數相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壹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給雙方,雙方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和解,應按照相關仲裁程序處理。
第九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第三十五條在合同期限內,壹方認為有必要修改合同時,必須向另壹方提出書面修改建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改。雙方協商達成的決定,經雙方簽字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並向有關部門備案。未經雙方同意,任何壹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在合同到期前30天,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重新協商並簽訂新合同,則合同在未來3年內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壹致;
(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所列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法律及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應當提交雙方簽字。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第四十條本合同壹式11份。雙方各執1份,雙方各執1份,黨委執1份,3份報送市勞動局、市經委、市總工會、市Xx工業局備案。
A.上海市人才引進申報戶口已經通過預審,現在可以查到檔案已經核實,但是沒有學歷核實進度的數據。為什麽?
我現在也在問這個問題。檔案查了很久,學歷壹直沒有數據。估計我們得等壹等了。學歷查的比較慢。妳的學歷後來改變了多久?
B.上海市教育人才招聘綜合評價考點在哪裏?
上海市教育人才招聘綜合評價考試範圍涵蓋班主任工作、發展心理學、教育心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