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所有權
第四章壹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壹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毀損、滅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第四十五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國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由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壹)將土地承包方案和土地承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個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土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四)集體出資企業的產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壹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的繼承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資於企業的,投資者按照約定或者投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 * *。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壹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對於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業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和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物業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原因使用相鄰物業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第八章* * *已經
第九十三條壹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歸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 *包括* * *和帶* * *的* * *。
第九十四條* *部分人按照份額享有*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 *與* *部分人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相同的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人按照約定管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管理。
第九十七條處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應當經* * *所有人或者全體* * *所有人同意,但* * *所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對* * *物業的管理費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壹部分人按照自己的份額承擔,由* * *與他人共同承擔。
第九十九條* * *為維持*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壹百* * *條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劃分方法。不能達成協議,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 * *某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壹百零壹條個人可以按份轉讓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 * *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壹百零二條因*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中,* * *的部分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 *的部分人沒有連帶債權債務的除外;在* * *人的內部關系中,除* * *另有約定外,壹部分人以其股份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另壹部分人以* * * *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
第壹百零三條* *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 * *與* * *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 * *按份共有,但* * *有親屬關系的除外。
第壹百零四條對* * *所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同平等享有。
第壹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壹百零六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七條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繳納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第壹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壹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壹百壹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壹百壹十壹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壹百壹十三條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五條主客體轉讓的,從客體隨主客體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壹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