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通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該條規定的是非典型合同和三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可以以法律是否給予名稱並作出特別規定為標準分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其中,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規定並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也沒有賦予壹定名稱的合同。典型的合同將在後面詳細解釋。當合理時,我們主要介紹非典型合同,包括三種類型,即:
1.純非典型合同。
純粹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和其他事項完全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就是既沒有名字,也沒有內容。合同的名稱和內容完全由當時的人通過協商確定,這種合同非常少見,比如體育運動員的轉會合同。
第二,混合契約。
混合合同較為常見,是指由幾個典型合同或幾個非典型合同的部分組成的合同。即幾個典型契約從中參與,或者幾個非典型契約從中參與,形成新的契約。常見的混合合同有四種,即:
(1)主從混合契約。
主從混合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具有主給付的權利義務和從給付的權利義務。例如,租賃合同中有清潔義務的合同。即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同時甲方承擔定期打掃房間的義務。本合同中,主要合同關系(主要支付義務)為房屋租賃關系;從合同關系上(從支付義務上),房東的保潔責任。
(2)雙典型混合契約。
雙典型混合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支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典型合同類型。也叫“交換”。比如,在跳槽合同中,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教乙方彈鋼琴,乙方負責為甲方裝修琴房..其中,甲方教乙方彈鋼琴,屬於雇傭合同,乙方負責裝修琴房,屬於合同關系。
(3)類型組合混合契約。
這種合同是指壹方承擔的幾項給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處於對等的地位。但只承擔單壹的對對方的請客和付款義務,或者不承擔任何請客和付款義務。比如,甲因病住院,醫院有支付診斷、治療、提供床位費用的義務,屬於委托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典型合同,這些支付義務彼此處於對等地位。但甲方只有支付醫療費用的單筆支付義務。
(4)綜合型混合契約。
這種契約意味著壹個契約中包含的組件同時屬於不同的契約類型。比如在壹次友情交易(半賣半送)中,甲方以半價賣給乙方壹部全新的手機。此時,甲方付款既是買賣合同,也是贈與合同。
第三,準混合契約。
這種合同是指典型合同中約定非典型合同事項的合同。壹般包括兩種形式:
(1)合同的壹部分是典型合同,另壹部分屬於非典型合同。
(2)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與典型合同相反。
第四,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適用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法律為什麽要專門規定典型合同,因為通過規定典型合同,可以簡化法律適用的難度,提高私法裁判的效率。在典型合同案件的審理中,可以根據《合同法》關於典型合同的規定直接適用。而對於非典型合同,由於缺乏直接適用的規則,法律適用難度較大,需要分類討論。
(1)純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適用
這種合同最能體現意思自治,其名稱和內容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的規範範疇。在適用法律時,應明確兩點,即:
1.純非典型合同作為合同的壹種,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合同匯編通則》的規定。
2.純粹非典型合同的內容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所以典型合同的條款在這裏壹般沒有適用的空間。
(2)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
由於混合合同法律關系復雜,類型多樣,目前對其法律適用有吸收說、組合說和類推說三種觀點。
其中,類比推理是當今理論界的普遍觀點。這種觀點主要認為,由於法律對混合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與混合合同相關的典型合同的規定應當類推適用於合同的各個部分。同事應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考慮甲乙雙方的調整,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願。這也保持了契約各組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
(3)準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
這種非典型合同多表現為合同當事人在典型合同的某壹部分約定了非典型合同事項或者對典型合同事項作出了相反的規定。對於這類合同,可以在主體部分適用與之相關的典型合同條款。在特別規定的部分,應當結合主要部分判斷該部分的效力。該部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無效。
五、關於三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本條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是在中國境內履行的,我國法律與之有密切關系。各位同事,這壹條的規定也與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效銜接。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