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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B2C電子商務環境下法律滯後性和可執行性的措施。

B2C是電子商務的壹種模式,即企業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壹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在線購物和支付。與傳統購物模式相比,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效率。

雖然中國B2C電子商務市場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網購水平仍處於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和分銷——仍亟待解決。我國市場體系尚不完善和規範,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市場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格的社會監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中國非常重視電子商務立法。目前,我國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可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與互聯網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1999新合同法中,涉及到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民法通則》、《規範民事關系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量更多的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然而,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落後,國內立法中直接規範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65438年5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國內首個規範網購的管理辦法。《辦法》第壹條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是“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然而,就其目前的執行情況而言,這些措施的實際效果似乎並不令人滿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壹種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適應其發展。比如曾經轟動壹時的麥考林、孟芭莎案,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在電子商務的基本規則上也存在壹些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電子支付;B2C網上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它需要壹個全國性的信用體系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由此可見,在我國,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有很多空白區域,需要盡快系統完善立法。

基於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先進經驗、我國B2C的發展趨勢和國內立法現狀,本文對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提出以下建議:

(壹)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對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貫穿於整個立法活動,立法應在遵循中立和安全原則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和完成。貫徹中立原則

特別是要求傳統書面環境中的法律規範(如書寫、簽名等法律要求)不能淩駕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法律的實施要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要來決定。電子商務是虛擬環境下的網上交易,其面對面的交易方式和跨國性對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範立法的基礎。

(二)註意與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融合。

在互聯網這個打破地域界限、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裏,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主體以網站為主要活動場所。電子商務超越地域性和無國界的特點,使得消費者可以進入任何壹個國家企業的網站進行網購。同樣,企業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很難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電子商務的跨國性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國際化的需要,因此電子商務的立法必須參照國際法律規則加以完善。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就是電子商務立法的範本之壹。

(三)規範網上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和準入制度

由於B2C的快速增長,引起了各行業巨頭的強烈關註,互聯網公司和傳統企業都躍躍欲試,想分壹杯羹。然而,眾所周知,虛擬主體的存在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目前,網絡交易主體的確認只是網絡商務的壹個政府控制問題,我國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絡商事主體公示認證制度來解決。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壹部全國性的法律來規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資格,使得網絡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問題層出不窮。基於我國B2C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為適應我國B2C的發展,在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確保網絡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然後再規範如何認定交易主體尤其是自然人的資格。而且,網上交易主體的設立條件和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條件仍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則。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經驗對網絡交易主體的資質認定具有借鑒意義。不僅要對進入市場的交易主體進行事前監管,還要對其交易的後果進行監管,比如強制稅務登記。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性。

支付系統的順暢運行對B2C的健康穩定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我們可以在註重自身實際的基礎上借鑒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來保護小額電子資金劃撥的自然人客戶的合法權益。或者可以借鑒歐盟電子商務立法,在合同形式、責任、法律援助、客戶信息等方面確定最低要求。

5)註重消費者權益保護。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網上銷售的產品質量問題不斷湧現,退換貨、修理、更換等程序難以完成,需要就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具體的法律規範。此外,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法律,導致我國公民無法有效保護網絡隱私權。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要借鑒當今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的壹些經驗。美國支持統壹商業法律框架,在各州實施統壹商法(UCC),該法已應用於電子商務領域。中國應積極借鑒其經驗,完善電子商務法律。其次,中國還應該通過修改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來規定個人的知情權。此外,還需要明確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式,數據收集者不按聲明的用途使用信息、不當披露信息甚至將其出售給第三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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