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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憲法的勞動保障

第三十四條

(1)聯合會有權制定關於工廠雇用童工、成年人工作時間和從事有害健康和危險工作的工人的保護的統壹條例。

非國家設立的移民機構和保險公司的活動必須接受聯邦監督和法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2)聯合會可通過立法並根據現有福利建立事故和疾病保險。

聯邦可以宣布該國所有公民都參加這些強制性保險,或者只有某些類別的公民參加。

第三十四條

(3)聯邦有權就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I .保護雇員或工人;

二、關於雇主和雇員的關系,特別是關於* * *和處理與企業和職業有關的問題。

三、關於雇主協會和雇員協會為促進和平勞動而簽署的集體工作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普遍約束力;

4.對因服兵役而損失的工資或收入給予適當補償;

五、關於就業服務;

不及物動詞工業、手工業、商業、農業和家庭服務方面的職業培訓。

第三款所列的普遍約束效力只能在雇員與雇主的勞動關系中規定,其規定還必須充分考慮不同地區和少數民族的合法利益,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結社自由的原則。

本條的實施可參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4)聯合會可采取措施,為老年、死亡和殘疾設立足夠的救濟基金。該基金來自聯邦保險費、職業保險費和個人保險費。

聯邦可以通過立法為所有人建立強制性老年保險、殘疾保險和遺屬保險。保險可以提供現金或實物幫助。保險費要能在適當的程度上滿足維持生活的需要。最高保險費不應超過最低保險費壹倍以上;保險費至少應該適應價格變化。保險計劃的實現有賴於國家的幫助,也可能需要企業集團和其他公共或私人組織的幫助。

保險業的資金來源是:

1.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對於工薪階層,保險費的壹半由雇主承擔;

二、聯邦補貼比例不超過保險支出的壹半,其來源首先是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九項範圍內的煙草稅和酒精飲料稅的凈收入;

三、如法律法規的實施,由各州資助,在這種情況下,聯邦資助相應減少。(註:見《暫行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

為了使老年人、幸存者和殘疾人能夠適當維持他們以前的生活水平,聯邦通過了立法,並考慮到聯邦保險救濟,在工業救濟基金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聯合會可強制雇主為其雇員在企業、機構或協會及類似機構的救濟機構投保,並承擔壹半保險費。

二、聯邦可以確定救濟機構應滿足的最低要求,並可以提供適用於全國的措施來解決壹些特殊問題。

三、聯邦應註意使所有雇主都有可能在救濟機構中為他們的雇員投保。聯邦可以建立壹個聯邦保險基金池。

四、聯邦註意使獨立專業人員能夠自願參加與工薪階層同等條件的行業救濟機構的保險。對於某些類型的獨立職業者,可以強制參加綜合險或者只參加特殊險。(註:見《暫行規定》第十壹條第二節)

聯邦應根據其目的關註工業救濟和聯邦保險機構的長期發展。

可以要求各州減少對聯邦保險和工業救濟機構的稅收,減少對被保險人及其雇主的保險費和收入的稅收。

聯邦可以與各州合作,鼓勵個人保險,特別是通過稅收措施和政策來促進獲得財產。

聯合會鼓勵殘疾人適應生活,並支持幫助老年人、幸存者和殘疾人的努力。聯邦可以為此目的使用聯邦保險的財政資源。

第三十四條

(5)在行使賦予它的權力時,聯邦應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照顧家庭的需要。

聯合會可以制定關於家庭津貼基金的法律。聯合會可以宣布所有或部分人有義務參加這壹基金。聯合會應考慮現有基金會,支持國家和行業協會創建新基金會的努力,並設立中央補貼基金。聯邦政府可以根據各州對補貼的合理參與程度來確定補貼金額。

聯邦可以通過立法設立生育保險。聯合會可以宣布所有或部分人有義務參加這壹保險,甚至可以強迫那些沒有資格享受這壹保險補貼的人支付這壹費用。聯邦政府可以根據各州對補貼的合理參與程度來確定補貼金額。

根據本條頒布的法令應在國家的協助下實施,並可能需要公共或私人協會的合作。

第三十四條

(6)聯合會可采取措施鼓勵住房建設,特別是通過降低成本,並鼓勵購買房屋和財產。申請幫助的條件由聯邦立法規定。具體而言,聯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為獲得和分配建築和住房用地提供便利;

第二,支持為改善生活來源有限的人、老年人、殘疾人和那些必須得到照顧的人的住房和環境條件所作的努力;

第三,促進對住房市場和建築業的研究,鼓勵建築合理化;

四、保證住房建設資金。

聯邦可以頒布關於住房建設用地分配和建築合理化的必要法律和條例。

當所采取的措施超出聯邦本身的權限時,可以要求各州參與執行。

在制定實施條例時,應征求相關國家和協會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7)為了鼓勵* * *簽署合同並防止在住房和租金方面濫用權力,聯合會可以頒布法律,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協會或組織采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合同聲明和其他措施,以保護這些人的利益。

聯合會可以頒布法律保護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出租人濫用權力和提出額外的財務要求。以上措施僅適用於居民和商業網點緊缺的城鎮。

第三十四條

(8)聯合會可通過立法提供失業保險,並可頒布有關救濟失業者事宜的法律。

所有工人都有義務參加失業保險。法律規定了例外情況。聯合會應註意讓獨立的專業人員在壹定條件下參加保險。

失業保險保證適當的生活津貼,並通過提供財政援助鼓勵采取措施避免和停止失業。

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於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對於工薪階層,保險費的壹半應由其雇主承擔。法律必須規定用於保險費的最高收入額和保險費的最高比例。在特殊情況下,聯邦和各州應撥款支持。

國家和經濟組織可以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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