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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的概念

(壹)法律是壹個規則體系,也是壹個概念體系。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力都是通過法律概念表達的。因此,要正確把握法律規範,首先要正確把握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雙倍賠償。從規範性分析:其適用範圍以“消費者”、“經營者”、“合同”、“消費合同”等概念表述;其構成要件用“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等概念表示;其法律效力通過“補償”、“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來表達。因此,要想正確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條,首先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消費者”、“經營者”、“欺詐”、“賠償”等法律概念。

(2)概念和學習方法:學習法律的途徑在於掌握壹個完整的概念體系。法律是概念、原則、制度、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壹組具有嚴格邏輯關系的概念。掌握了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維的框架。經驗表明,如果法官在裁判上、律師在辦案上、學者在分析案件上出現失誤,往往來自於沒有掌握這個概念體系或者混淆概念。所以學法律首先強調記憶的概念體系。但是,法律概念有其特殊的含義和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不能壹味的死記硬背,在記憶的同時更要強調對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初學者,壹定要註意記憶和理解,閱讀,記憶和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強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加深理解。

每壹個法學學科都有壹套法律概念體系。當妳開始學習壹門法律學科時,要選擇壹本概念體系完整、準確、簡明的好教材,並通過反復精讀把這個概念體系記在心裏。所謂基礎紮實,就是妳已經完整準確地掌握了這個概念體系。需要註意的是,每門學科的著作可以分為“教材”、“系統書籍”、“專題研究”三類。在精讀壹兩本好教材,對學科概念體系有比較完整準確的把握的基礎上,選取壹些專題研究論文和著作,結合具體問題研究體系書的相關章節,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壹方面,在掌握概念體系之前,用大體系的書通讀,中間忘了前面,後面忘了中間,勢必事倍功半。

(3)概念與法律解釋:概念是人類的發明,用文字表達,是科學思維的工具。因此,概念是字面解釋和法律解釋的基礎。我們必須從字面解釋開始。概念有其內涵和外延,概念有其模糊邊界,即概念是模糊的,這就決定了字面解釋可能導致多重解釋結果。當字面解釋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解釋結果時,需要進壹步采用其他解釋方法。

比如“產品”這個概念看起來很清晰,沒有任何歧義。但《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用於銷售的產品。天津70名中專學生起訴高等教育出版社,稱該出版社出版的壹本經濟法教材錯誤百出,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對本案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還是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還是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關於侵權行為的壹般規定?書籍當然是產品,但這個案例指的不是書籍本身的任何缺陷,而是書籍中記錄的信息的錯誤。國外有這樣壹個案例,壹本關於化學實驗的教材,其中有壹個化學實驗公式有錯誤。根據它進行化學實驗時,突然劇烈爆炸,造成嚴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賬簿記載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責任?妳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產品責任法是否適用?關鍵是信息是不是產品。這就產生了問題。

輸血感染案件,是適用產品質量法追究無過錯責任還是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追究過錯責任?關鍵是輸血用的血是不是“產品”。

再比如民法中的“物”的概念。刑法中的盜竊財物罪不就是盜竊“物”嗎?如果盜竊的是“信息”,比如技術秘密,能否以盜竊罪定罪?還有電。是產品嗎?“竊電”是否構成盜竊罪?另外,供電公司通過電路向居民家中輸入電力,也出現了這樣的情況。變壓器被天上的雷擊穿,高壓、超高壓電流突然進入居民家中的線路,燒壞了整個居民區所有家庭的彩電、冰箱、音響。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追究無過錯責任。法官會解決這個問題的。電是產品嗎?“電”是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產品”概念之內還是之外?從上面可以看出,法律的概念乍壹看是非常清晰的,但仔細分析後卻是模糊的。這是因為法律使用的語言含糊不清。

(4)概念與概念法學:正是因為法律是概念的,民法解釋學才成為可能,法律人(法官、律師、法律學者)才是有用的。正因為有了法的概念,法律才是高度專業化的知識,不可能做到“普及化”。假設每壹個法律概念都有壹個明確的含義,沒有歧義,只有壹種解釋和壹種理解,其含義與日常生活中的含義完全壹致,就可以所謂“通俗化”,法官、律師、法學家就成了“普法工作者”。有必要設立法學院培養法律專業人才嗎?還需要每年舉行司法考試嗎?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法的概念是不能完全否定概念法的基礎。我們只反對概念法學的片面性和絕對性,決不能否定法的概念,拋棄概念體系。只有掌握了這套法律的概念體系,才能正確解釋適用的法律。這就是國外學者說的“概念法學超越概念法學”的意思。

(五)概念與法律思維: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工具。法官、律師運用物權、債權、法律行為、權利義務等法律概念思考、分析案件、裁判案件。在上述婚姻關系中的違約金案件中,法官使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為”等法律概念,並正確分析了這些法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法律行為是上層概念,契約、婚姻是下層概念。當屬於下層概念的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時,利用上層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則,案件得到了正確的判決。

再舉壹個“取款憑條”的例子。證明儲蓄合同關系的證據是銀行出具的定期存單和活期存折。本案的爭議不是儲蓄合同的關系,而是合同的履行。被告銀行以壹張“取款憑條”證明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關鍵在於如何看待“取款憑條”的性質和效力。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取款憑條”是存款人請求銀行履行支付義務的“通知”,其實質效力在於使銀行立即履行支付義務。其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在於,銀行可以用“取款憑條”來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儲戶的指令履行了支付義務。存折、銀行電腦記錄、利息傳票等“取款憑條”以外的證據,都是銀行單方制作的,只有與“取款憑條”壹致,才具有證明銀行已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據力。

本案的難點在於,至今沒有關於“取款憑條”成立和生效條件的法律法規。根據民法教材,“通知”分為“意思通知”和“事實通知”。“取款憑條”應視為“意向通知”。根據民法教科書,“意思表示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其成立和效力比照適用“法律行為”的規則。根據民法通則,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表示真實”。如果比照適用這壹規定,“意向通知”的有效要求應該是“真實意向”。

根據《民法通則》和《統壹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取決於行為人的“簽名”或“蓋章”。如果比照適用這壹規則,“意思表示通知”是否屬於“真實意思表示”,也應以行為人的“簽字”或“蓋章”為準。初審法院認定,“取款單”上的“簽名”是銀行工作人員“欺詐性簽名”。因此,法院認定“取款憑條”並非存款人(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不具有實體法和證據法的效力。最終,法院讓被告銀行承擔未舉證的後果,判決被告銀行敗訴。正是通過使用“通知”、“意思表示通知”、“事實通知”、“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準法律適用”等法律概念作為法律思維工具,法院才得以成功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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