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權利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應屆畢業生的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
基本概念
三方就業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是教育部統壹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還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聘用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如有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1]
意義功能
三方協議壹旦簽訂,就意味著大學生的第壹份工作基本確定。所以應屆畢業生要特別註意簽約事宜。高校就業辦的壹位老師表示,大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前,要仔細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壹般都有接收人員的權利。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招聘員工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批準,必須在協議上簽署意見才有效。應屆畢業生也要對各地人事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1]
需要註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要註意四個方面,簽訂三方協議要註意五個細節。
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自己的崗位和職務,否則用人單位會用調動的方式,變相壓迫妳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就把妳送走。二是要防止用人單位通過跳槽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壹崗位同壹人不能適用試用期兩次,而且沒有跳槽限制。第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最好將年終獎條款固定為工資的壹部分。因為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進行界定,這個法律空白可能會被用人單位利用,以後會成為扣工資的壹種方式。第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降了很多工資,享受不到國家和單位的社保待遇。
大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有效印章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都是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第三,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時應努力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第四,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權利義務。為防止用人單位承諾壹套做壹套,畢業生可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壹旦發生糾紛,可依法維權。第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再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不要填好之後直接去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蓋章。這樣的後果就是,單位填表的時候,工資待遇和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但是學生因為自己和學校已經簽字蓋章,無法回天。要麽接受辭職,要麽被迫賠償用人單位違約。
三方協議是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壹個依據,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壹個證明。只有妳簽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妳畢業後學校才會給妳發派遣卡,妳拿著派遣卡到妳工作的單位報到,開始計算工齡,妳就有幹部身份了(每年6月25日畢業,所以必須在6月18前把三方交給學校)。
法律問題
三方協議試用期常見勞動爭議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終止。這時候用人單位就會和他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服務期、工資待遇等福利待遇。合同簽訂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系。在上述協議中,試用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我想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也就是說,壹般的順序是先簽三方協議,報到時再簽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了相關事項和試用期問題。而且,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後拒絕,需要列出相關證據!)
三方協議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勞動者初次就業或重新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的,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醫藥科研院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壹年試用期,企業、公司(含外企、合資、私企)采用試用期,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采用試用期。15 -6個月。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不能。試用期具有強制性,試用期由雙方約定。
三方協議試用期內辭職
試用期稱為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期間都可以檢查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有相對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所以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壹般認定這種約定無效。
三方協議試用期解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要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不需要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壹切法律後果。
三方協議的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壹次試用期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次試用期,應區別對待。如果兩個試用期是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確定的,那麽如果兩個試用期之和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則超過是違法的,如果沒有超過,則兩個試用期都是合法的。
三方協議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簽訂試用期合同的。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有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倒簽(比如試用期壹月,合同期可以倒簽為壹年,根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此外,《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