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三國時期的立法概況
在三足鼎立的局面下,三國的法律制度總體上沿襲漢制,繼承漢法。但他們都有自己的法律,尤其是魏的法律。魏明帝制定的《魏法》對後世影響很大。魏明帝、曹睿上書改變定刑制度,陳群、劉劭等人參考漢律,制定了十八新法。這就是三國時期著名的魏律。魏國的大規模修法實際上是對沿襲秦漢的舊法的壹次大改革。《魏律》的內容和條文更加統壹,結構更加嚴謹。它對金律的制定有著直接的影響。蜀國建都成都後,夷姬、諸葛亮、法正等人將“* * *立蜀支”作為蜀國的重要法典。
在吳國,據文獻通考,“吳國的法規多以漢制為主”。其立法活動。
(2)金代立法概況
西晉頒布的法律、法令、故事、表格,東晉都在用。晉律(又稱太史律)對後世影響最大。與漢魏時期的法律相比,晉法具有以下特點:
1,法律概念更加規範準確。由於法學的發展,金朝統治者對法的“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首次區分了法與秩序的本質。《晉律》頒布後,張飛、杜聿兩位大律師為其作了註釋,經朝廷批準,在各地頒布,與《晉律》具有同等效力,被稱為律。
2.風格設置更加合理。在《晉律》中,新法中的“刑名”壹章分為刑名和立法兩部分,置於法典之首,以完善新法。刑法總則以刑罰的名義,強化其作為壹切條文的龍頭地位。
3.禮法進壹步融合。金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士紳的利益,將禮入法,“嚴守禮儀,允許五服以懲罪”。
(3)南北朝立法概況。
從立法情況來看,壹般來說,北朝的法律優於南朝。由於南朝統治者熱衷玄學,崇尚輕法,不重視朝野法律的編纂,所以在封建法制方面毫無建樹,基本沿襲了晉律。
北朝幾個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都很註意吸收漢族的先進文化,重視法規的編纂。其中,北魏法律和北齊法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在完善中國封建法典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北齊法律不僅吸收了魏晉時期的立法經驗,而且在當時的法家總結了以往法典編纂的得失後,被稱為“法條清晰簡明”。北齊法共12條,949條。其中,北魏法律的刑名與法條合二為壹,作為法律之初的名例,使其在刑法中起到定罪制度和“比較上下程序”的作用,增強了封建法典的科學性。十二律完成了漢代以來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過程。
二。法律制度的重大發展和變化
(1)首創“八議”“官職”制度,將特權制度法典化。
呂薇首先建立了“八議”制度。這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刑法適用上的進壹步具體化,是封建貴族官僚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特權規定。八論的對象是:論親戚、論過去、論才能、論能力、論功德、論貴胄、論勤奮、論客。當上述八種人都犯死罪時,“議其所犯”將說明皇帝的處罰,壹般可減為流刑,流刑以下的刑期減壹級。
到了北魏南朝陳時,法律也確立了“為官”的制度。這是封建法律的壹種制度,官員用官銜抵消當學徒的罪行。
(二)五役制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所謂“五服”,即按親屬關系遠近,服五種喪服。根據服喪期的長短和服喪質地的厚薄,服分為衰(三年)、崔子(壹年)、大成就(九個月)、小成就(五個月)、麻(三個月)五種。父母服重,稀疏者服輕,依次遞減。
所謂“準五服以罰罪”,是指對於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以五種喪服之間的密切關系作為量刑定罪的依據。服役制度越緊密,對犯自卑者的懲罰就越輕,對犯自卑者的懲罰就越重;走得越遠,情況就相反。是罪刑標準確立和整個法律制度進壹步儒家化的重要體現,對後世隋唐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3)確立“十大重罪”
《北齊法》正式確立的“十大罪狀”,是指被封建統治者認為直接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包括謀反(謀反、篡權)、大逆不道(破壞皇家祠堂、陵墓或宮殿)、謀反(背叛國家、與敵國通敵)、投降(投降敵偽)、惡性謀反(謀殺或毆打尊敬的親屬)。疏忽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尊重照顧親屬或不著正裝服喪)、不義(殺官)、內亂(親屬間犯奸淫亂倫)。凡犯“十大罪”之壹者,不列入八議、請願、贖身,將嚴懲不貸。
(D)刑法制度的改革和進步
宗族懲罰的範圍正在縮小。魏初把“在聖殿花園和墳墓裏所犯的言詞和罪行”稱為令人發指的“犯罪者被斬首,其家屬坐以待斃”,但“不如祖孫”。歸桂鄉宮媛二年(公元255年),法律改為“房中女兒由父母罰,出嫁女子由婆家罰”。東晉“男尊女卑”。北魏初,法律規定“女子無縣令”,而不是“女子無縣令”。東晉北魏以來,凡坐下的婦女、母親、妻子、姐妹,壹律免於死刑,不做官婢,對後世刑罰制度影響明顯。
免除宮刑,進壹步廢除體罰。魏晉時期,由於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激化,統治集團內部多次出現恢復肉刑的呼聲,由此引發了許多關於肉刑的爭議。就法定刑而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都是朝著進壹步廢除肉刑的方向發展的。西魏文帝大壹統十三年(公元547年)寫道:“今應下獄者,無官壹身輕”;北齊五年(公元569年):“申請宮刑者,壹般免為官刑。”至此,閹割的歷史結束了。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在川端康成時期的刑事制度改革之後,勞役和鞭笞的地位日益上升,成為刑事制度的主要內容。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不斷完善,初步形成了新的封建五刑制度。
(五)法律形式和立法體例的發展以及法律概念的規範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漸趨於完備。除法令外,還有分、比、體等形式,相輔相成,成為統治階級手中靈活有效的法律武器。從而促進了隋唐以後法規並行的局面。
中國封建法律的體例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也經歷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將儀法改為名例法,放在法的首位,使其占據重要地位。把刑名放在法首始於曹魏,刑名綜合法在北齊成為典範。其次,經過長時間的演變,有了北齊十二法,為後來隋唐法律的篇章結構提供了先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法的具體概念越來越規範。就晉律而言,從張飛的法表可以看出,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界定得很清楚;主犯和從犯的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區別等。
它對封建刑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
三國時期的司法機關基本沿襲漢制,中央政府由廷尉、石喻、尚書三部分組成。廷尉是最高司法機關的行政首長,由吏治、監察、平等組成。南北朝時,北齊將廷尉擴大為大理寺,是專門審理刑事案件的官職,以卿、、程為主,下有政、監、和,以及法律學博士,使中央司法機關更加完備。在地方,行政長官也負責監獄訴訟。壹般是縣令先作出判斷,再由郡太守,郡太守決定不了的,送至州刺史,最後送至廷尉。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審判制度總體上沿襲了東漢的制度,並有所發展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皇帝直接控制審判,親自記錄犯人。為了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檢查,這壹時期普遍實行錄囚制度。很多皇帝都親自參與審問犯人。與此同時,皇帝經常派法官到各地去記錄犯人。南北朝時期,封建帝王還通過案審制度對各地的司法審判進行監督檢查。
建立死刑復核制度。為了嚴肅對待死刑重罪,同時也為了便於封建皇帝直接掌控大案要案,逐漸建立了死刑復核制度。死刑復核制度的建立直接影響到後世的司法公正。在此基礎上,隋唐時期發展為三重死刑制度。
建立“鄧文谷”直訴制度。這種在庭外敲鑼打鼓讓受冤屈者直接起訴的制度,有利於彌補審級限制的壹些弊端,也有利於防止司法官員枉法、作弊。它是對不允許越級起訴限制的補充,符合訴訟審判制度發展的進步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