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對隋唐的影響主要是承前啟後的那種,最好和漢朝結合起來。緊急緊急緊急緊急。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對隋唐的影響主要是承前啟後的那種,最好和漢朝結合起來。緊急緊急緊急緊急。

這壹時期,漢代四百年形成的儒家思想的絕對地位開始動搖,采納儒釋道的思想越來越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在漢末軍閥混戰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曹操主張“功名兼備”、“唯才是舉”。他“兼收並施之術”,但他並不反對實行儒釋道、仁義道德,只是強調“治以禮待之”,這種禮法合壹的法治思想,與秦漢以來形成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是壹致的。

金代時期,由於政治穩定,法律的修訂進壹步促進了法律的儒學化,為隋唐時期“壹準禮”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立法概述:

三國時期的立法:

公元229年,命陳群、劉劭等人撰寫了《魏律》等十八部新法。

金代立法;

晉武帝太史律,即《晉律》,完成於太史三年,頒布於太史四年。它頒布後,不僅有晉武帝親自教導,而且先後有費、杜聿所註。經武帝批準,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到了東晉時期,使用的是太史律及其註釋。

南北朝時期的立法:

由於南朝統治者熱衷玄學,崇尚清談,不重視朝野編律(安祖),基本上沿襲了晉律,收效甚微。

北魏法和北齊法在北朝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發展變化:

漢代在引禮入法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了禮與法的緊密結合。

1,首創“八議”“官當”制度,進壹步體現了封建等級特權在刑法適用上的體現。

八議起源於西周的“禮邦法八辯”。“八辯”制度最早是由呂薇建立的,是封建貴族官僚減輕或懲罰其刑罰的特權規定。對象是“親戚、朋友、人才、功勛、勤奮和客人”。這八個人犯死罪的時候,可以減為流動罪,流動罪,減刑。

官卒是北魏至南陳時期確立的壹項關於官員利用官職作卒(屠)罪的法律制度,壹直沿用到宋代。

2.“預防的嚴格倫理”,並確立了“準五役懲治犯罪”的原則

五服務:親老、親崔子、親立功、親未成年、親麻。

3、確立十大重罪。

謀反,造反,造反,下凡,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都不受舒的限制。在此基礎上,隋唐將其定義為“十惡”,壹直到明清,“十惡”都是不可饒恕的重罪。

4.改革封建刑罰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建立死刑報告制度;建立“鄧文谷”直訴制度。

附:百度百科-曾鹹宜中國法制史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制度

壹、曹魏、西晉、北朝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法

(1)將六法改為刑名,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使之名副其實,是中國古典文本結構的壹大創新;

(2)簡化“附屬章令”,增加法典內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使其條文分類更加系統、有序、規範,促進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3)廢除舊的刑罰體系,建立新的五刑體系,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右腳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為法定刑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宗族懲罰的範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事制度的歷史性進步。

2.西晉太史律

(1)“立法”標題的增加,豐富了刑法適用制度的規定,進壹步豐富和擴展了法典“總則”的內容,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更加規範。

(2)繼續簡化法規,再次擴充法典內容,以“寬刑禁簡”聞名於世。

③刑罰制度進壹步改革,使刑罰制度向更加寬松、人道、文明的方向發展。

④創造了壹種立法形式來註釋法律條文。張飛、杜預的《晉法註》總結吸收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刑法理論,為中國古代法制建設和中華法系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貢獻。

3.北朝齊法

(1)確定了十二篇文章的代碼樣式。《北齊法》共十二條、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條明簡”的立法特點。這部法典體例結構及其法律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2)首創了著名案例法的總則內容,進壹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從而使法典的體例、結構和內容更加規範。從隋唐到明清,法典的第壹部分是名例法,可見北齊法律對後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程樹德總結“南北朝法,北方優於南方,北朝以齊法為重。”

二、魏晉北朝法理學發展的主要成就

1,編碼技術的成熟和完善

(1)代碼內容由簡單到復雜的豐富拓展,由復雜到簡單的簡潔概括,這實際上反映了代碼編譯技術的不斷進步。

(2)名例法從誕生到確立,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起到了總攬其綱的作用,增強了法典體例的科學結構,也反映了人們對刑法總則的認識和重視。

(3)在精簡法典內容方面,魏律博士增加了“常規法”的內容,明確了法律與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關系,確立了法典在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金律進壹步規範和簡化了法典的編纂。北齊法總結和借鑒了歷代的立法經驗,進壹步規範了法典的內容,促進了立法技術和法學理論的完善。

2.法學理論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守則》總則的性質、內容和地位已得到明確理解和解釋。

對各種收費的基本概念及其區別有了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對壹些看似相似、容易混淆的罪名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了刑罰適用的靈活原則。

④屬於“以權謀財”的各類犯罪,按照六個不同罪名和五個相似罪名進行了詳細區分。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和實施犯罪的手段,將各種相似或類似的犯罪行為劃分為不同的罪名,這說明刑法理論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3.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和進步。

(1)張飛在《晉律註》中明確提出犯罪心理分析理論,說明當時對打擊犯罪、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總結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

(2)西晉劉崧提出了根據法律規定或刑法適用原則定罪量刑的理論。這壹刑法理論具有某種“罪刑法定”的精神,堪稱中國古代傳統法學理論和法律思想的壹大進步。

第三,刑罰體系和刑法適用體系的發展變化

1,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1)體罰制度逐漸廢除。

(2)宗族懲罰的範圍在縮小。雖然沒有完全廢除,但是在縮小,刑罰體系在向相對文明和人道的方向發展。

新五刑制度逐漸形成,最早由曹魏律令提出,最終在北周形成。

2.刑法適用體系的發展變化。

罪刑法定原則是儒家的。

(1)“準五服懲”

西晉太史律首次得到確認。這五件衣服分別是:班帥、崔子、大公、肖紅和拒馬。

(2)有“養親”制度

養親是指爺爺奶奶或父母老了,家裏沒有成年的後代或其近親屬贍養。罪犯可以暫不執行依法判處的行為、流放或死刑,並責成其回家盡孝,待其為老人去世後再執行原判刑罰,以體現儒家提倡的“親”的原則和孝道精神。

(3)確立“十大重罪”

由北齊律正式確立,包括:謀反、造反、投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強化官僚貴族特權法

(1)“八大討論”成為法律

曹魏定律最早成立。所謂“八議”是指:議親、議才、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客。

(2)出現了“官方”制度。

北魏開創了爵位抵罪和改役制度。

(3)做官法。

創立於曹魏初年,將地方士人分為上綱、上綱、下綱、上綱、中綱、下綱、下綱、下綱、下綱、下綱、下綱、下綱、下綱等。根據家世、品行、才能大小等標準,提供給吏部作為選拔任用官員的參考。

(4)建立積官占田、黑戶制度。

這種制度在占有免稅土地、按官階豁免民眾後,賦予各級官僚貴族經濟特權。

四。司法系統的新變化

1,司法機關系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司法機關的設置和管理制度基本沿襲東漢。大多數國家或政權仍將廷尉設為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審判機構。地方政府仍然實行司法和行政不分的制度,行政機關也負責司法審判職能。

這壹時期最重要的變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設法學博士壹職,負責教授法律和培訓司法官員,創辦了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法律教育的機構。

2.訴訟審判制度

①皇帝參加對囚犯的審判。

②建立申訴和直接投訴制度。

(3)完善死刑復核制度。

④刑訊逼供方法盛行。

附件:

壹、魏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壹、法典結構和法律形式

1,《魏律》mm鑒於漢代法律法規繁雜,魏明帝以詔書改變定刑制度,制定了18新法(後稱《魏律》或《曹魏律》)。

(1)將法典中的“同法”壹詞改為“式名”,放在法的開頭;

(2)“八議”制度正式納入《守則》;

(3)進壹步調整法典的結構和內容;

註:此舉將中國封建法典的系統化、科學化向前推進了壹大步。

2.《晉律》的頒布與《法註mm》西晉前三年,晉武帝頒布《晉律》(又稱《秦時律》),繼續改革漢魏法律。

(1)將法律條文精簡為20條602條。

(2)在刑名法之後增加法規,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3)重組刑法分則,向“從寬處罰”和“禁止簡單化”邁進了壹大步。

註:《金律》出版的同時,法學家張為其作了註釋,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的經驗。經晉武帝批準,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晉律又叫張都祿。

3.北魏法mm的頒布,吸收了漢晉的立法成果,采納了各種法典的長處,並“取其精華,用其宏”,編纂了20部北魏法;

4.北齊法mm的制定全面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過了十幾年,已經編好了。***12條(1)將犯罪名稱與法律合二為壹,豐富了刑法總則;

(2)細化了刑法的分則,使之成為11條,即禁衛、搞家庭婚姻、擅榮、違章、欺騙、打官司、偷盜、逮捕、破壞、穩定放牧、雜法;

註:北齊法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對封建後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5.法律形式mm的變化形成了法、令、科、比、式、式相互運用的立法格局。

(1)學科mm起到補充和改變法規的作用。

(2)案mm同令,起補充法律的作用(註:具有刑事法律性質,與隋唐時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案件不同)

(3)比照mm或類推,即參照典型案例或類似法律,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類似案件。

(4) mm文檔程序。

(二)法典內容的變化mm禮法結合得到進壹步發展,禮法更大程度的融合。

1,“八項意見”入法與“官職”制度的建立

(1)“八議”mm制定《魏律》時,在“八先鋒”的基礎上正式規定了這壹制度,主要是對封建特權人物所犯罪行提供減輕或免除的法律規定,包括:

壹個mm討論親戚(皇帝的親戚)

B mm討論往事(皇帝老了)

C mm逸仙(有傳統美德和影響力的人)

D mm可以討論(很有天賦)

E mm協商功德(貢獻大),Fmm協商功德(和妳的官僚)

秦怡(為朝廷服務)易賓(前皇族)

註:此後,“八議”成為歷代刑法的重要內容,唐代名例法規定了五刑十惡之後的八議制度。

(2)“官當”mm是壹種特權制度,允許官員利用官銜來抵消監禁。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和陳律中。Amm的《北魏律令》規定,每壹級爵位相當於監禁2年。南朝Bmm《陳律》規定更為詳細。任何官方都可以和救贖結合使用。

註:這說明當時封建的特別權利法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

2、出現“十大重罪”mm北齊在《北齊法》中首次出現了十大重罪的總稱,分別是:

(1)造反(造反);

(2)謀反(破壞皇帝祠堂、山陵、宮堂);

(3)判決(判斷);

(4)投降(投降);

(5)邪惡叛亂(毆打並謀殺壹名親屬);

(6)沒門(殺人);

(7)不敬(偷禦物,不敬皇帝);

(8)不孝(不待父母,不按禮喪);

(9)惡行(殺害政府長官和教師);

(10)內亂(親戚間亂倫);

Mm的《北齊法》規定:“犯此十行者,不受贖上八辯之限。”

註:將“十大重罪”放在法律首位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3.刑罰制度改革

(1)規定了絞殺斬首的死刑制度。

(2)規定mm死刑是壹種緩貸措施,分為五檔,每檔以500裏為基數,從京城取2500裏為壹檔,以4500裏為限。同時,要實行鞭笞;

(3)規定鞭笞mm改革以前的五刑制,增加鞭笞(北齊、北周相繼采用);

(4)廢除宮刑制度mm南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4.“準五服制”罪的設立,是在mm的《晉律》和《北齊律》中相繼確立的壹項制度。以喪為標準,區分親人與平級mm的標準,根據親人關系的密切程度,可以分為五個等級:戰敗、崔子、大有成就、小有成就、麻木不仁。

(1)確定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

(2)親屬犯罪時,確定處罰輕重的依據是MM,親從制最高,對長輩對子女犯罪減輕處罰,對長輩對子女犯罪加重處罰。長輩對孩子犯罪的處罰相對較重,長輩對孩子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

註: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廣泛,直至明清。

5、死刑回放系統mm玩的是皇帝核準執行死刑的系統,北魏皇帝吳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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