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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審計機關的審計處罰程序,保證審計質量,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三條審計機關擬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實施下列審計處罰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舉行審計聽證:

(壹)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

(二)沒收被審計單位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審計聽證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

(二)當事人違反法律的事實和證據;

(三)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4)審計處罰建議;

(五)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機構的名稱(印章)和日期。第五條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的七個工作日之前,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送達審計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審計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的姓名,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主持人和書記員回避的權利。第七條審計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第八條審計聽證會主持人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案件審計人員擔任,負責組織和主持審計聽證會。

書記員可以由壹至二人組成,由聽證主持人指定,負責記錄審計聽證情況,制作審計聽證筆錄。第九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前提出;書記員的回避申請可以在審計聽證時提出。

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回避。口頭提出的,應當由書記員記錄。第十條主持人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相關回避情況應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第十壹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審計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出席審計聽證會。委托代理人參加審計聽證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第十二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審計聽證會通知後,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審計機關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審計機關應當終止聽證。聽證終止應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第十三條記錄員應當在《審計聽證筆錄》中記錄審計聽證的全部活動。審計機關必要時可以對審計聽證進行錄音、錄像。

審核聽證筆錄經雙方確認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認為筆錄有錯誤的,可以要求更正。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第十四條審計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應當遵守下列聽證紀律:

(壹)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和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離開;

(三)未經主持人許可,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拍照;

(四)旁聽人員應保持安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討論。第十五條在主持審計聽證過程中,主持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制止和警告審計聽證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行為;

(二)制止、警告、責令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離開;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人員紀律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六條審計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註意事項;

(二)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宣讀審計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和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申請書記員回避,並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本案審計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證據、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和審計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七)經主持人許可,雙方進行質證和辯論;

(八)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九)書記員將制作的筆錄交聽證當事人當場確認並簽名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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