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內容而言,這壹時期的法律以禮法合流為特征,確定了壹系列體現儒家倫理精神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而基本完成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進程,為隋唐時期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最終成熟奠定了基礎。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制指導思想的總體發展趨勢是繼續弘揚法的儒家化,進壹步將禮引入法。
三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繼續是儒家。比如曹操主張用法家儒家治國,禮刑並用,這是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而強調的。
金代時期,由於貴族統治的發展,儒家的禮等異思想更適合當時的政治需要,積極地將禮儀引入法律,促進了法律的進壹步儒學化。
南北朝時期,南朝的法律思想沿襲西晉,宣揚倫理道德,收效甚微。北朝雖多由少數民族建立,但進入中原後很快接受了儒家思想,並深受漢晉法律文化的影響。他們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基礎的法制指導思想,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立法活動頻繁,幾部重要的法典標誌著這壹時期立法活動的豐碩成果。
三國初期的立法活動沿襲了漢制和漢法階段。當時社會局勢不穩,各國不具備制定新法的條件。他們似乎都有理有據:劉備堅持正統,曹操依仗皇帝做諸侯。相比之下,孫吳政權的法律大多繼承自漢制,鮮有建樹。
蜀漢自稱是漢家的親戚,而“漢”的稱號表達了這個政權的正統地位。所以蜀漢之法,只能在遵循漢法的基礎上,略作修改、增刪。
蜀漢的立法者是諸葛亮。在位期間,他制定了許多軍事命令和條例。蜀漢時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屬於制蜀分支。這是蜀漢的基本法典。舒克,又名漢克,涉及刑事、民事和訴訟法律體系。
蜀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部分:犯罪名稱和犯罪類型。刑名有三夷、棄城、斬首、連坐、鞭笞、廢刑移民刑、禁閉、降職罷官等。犯罪類型包括危害政權和皇權罪、官員瀆職罪、侵陵大臣罪、軍事不利罪。
舒克的民事法律體系包括經濟立法和其他規定。蜀漢法的經濟立法最能體現對益州本土豪強的制約。蜀漢政權的鑄大錢、專賣鹽鐵等立法和措施,直擊益州豪強。其他規定還包括禁酒,禁止以異姓為姓。
舒克的訴訟法律制度包括司法機構的設置、刑訊制度和寬恕理念。在蜀漢,總理是最高行政長官。重大案件的審理必須由總理審批。蜀漢設立大理並主持審判。還有壹個上尉,負責首都治安,監督官員;監工從事刑事拘留,法律存疑;鄭鈞是軍隊中執行法律的官員。
除了以上,地方警衛和法令還負責壹個地方的治安和執法。蜀漢的酷刑制度是嚴酷的。關於赦免的想法,諸葛亮在末世執政,總有兩次赦免,都是在皇帝登基的時候實行的。諸葛亮死後,蔣琬和費_破壞了這壹思想,幾乎每年都要大赦天下,受到孟光等人的批評。
此外,蜀漢簽署了國際條約。蜀漢之間的國際條約主要是指229年與簽訂的《中吳同盟》。盟約說:若害漢,吳必伐之;若害吳,則為漢所伐。保持水土,不侵略。
其中,其實已經明確建立了雙方溝通的壹些原則。事實上,在蜀漢滅亡之前,雙方基本上都遵守了這個盟約。
三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是曹魏之法,又稱新法、魏法。
當時曹即位後,三國勢均力敵,曹魏內部統治相對穩定,經濟文化事業發展,制定新法的任務被提上日程。
這壹時期有18部新法,45部州縣法令,180部大臣官令和軍令,分別作為刑事、民事、軍事和行政法規。其中新法18最為重要,是曹魏時期國家的基本法典,故稱魏法。
《魏律》是魏國的壹部主要法典,由陳群、劉紹於229年增刪《漢律》而成。《魏律》在《漢書九法》的基礎上,改《盛世法》為《盛世法》,刪除《馬廄法》,改《刑名》為《全法之首》,增加了10條關於劫掠、詐騙、控告瓦解、破壞、告發、越獄、請喪、報警、賠償贓物、免坐等內容。
《魏律》對沿襲漢律的舊法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現在:增加條文,基本解決了因條文少而導致的漏罪。
改法為刑名,居法之首,改變了漢法體例不夠合理的局面;吸收法外章節,對每章內容進行調整和總結,使內容簡潔,文體流暢。
在法律中正式規定了保障皇室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條款,標誌著封建等級制度原則的進壹步法典化。
對刑罰制度進行了壹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刑、成品刑、刑、贖、罰金及雜項賠償,部分刑罰有所減輕,如廢除拋書棄市、限制坐地範圍、禁止誣告和私報復等。
西晉立法主要制定了《晉律》。以簡單著稱的《晉律》是中國古代立法由繁到簡史上的壹個裏程碑。《晉律》也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壹通行全國的法律,東晉南朝的劉崧、南齊、南梁、陳楠都曾使用過。這是這壹時期使用時間最長的密碼。
《晉律》於267年由晉武帝司馬燕完成,並於次年頒布實施,但卻始於其父司馬昭輔佐鄭偉之時。當時,司馬昭命楊虎、杜聿等人參照漢律、魏律開始編撰,司馬燕建立西晉不久即完成。
因頒布於太史公時期,故又稱太史律。張飛、杜預註釋《晉律》,經晉武帝批準,頒布天下。註釋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也叫張度陸。
晉律的標題從18到20條不等,體例和條文的安排更合理,用詞更準確。晉律將魏律關於罪名的條文分為罪名和法條,並放在首位,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
《金律》適應了士紳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規定了壹系列保護其特權的法律。比如專門規定了雜賠的刑罰,即奪銜、除名、除官。
《晉律》首次將五役制引入法典,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衡量犯罪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懲治犯罪的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之間相互侵權、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
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對死去親人的悼念制度。它規定,在不同親屬關系的親屬之間,服喪制度是不同的,並據此將親屬分為五等,從親屬到親屬,分別是崔子、大公、肖紅和赫馬。
刑法中準五役罪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犯罪,有劣根性犯罪的人比普通人受的刑罰重,關系越密切,刑罰越重;如果妳尊重犯罪者,懲罰就比普通人輕。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親戚犯通奸罪,處罰比普通人重。關系越密切,處罰越重;親戚互相偷東西,懲罰比普通人輕。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轉移財產有犯罪行為,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
《晉律》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儒家法典,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時期的法律都打上了它的烙印。
準五役懲罪原則的確立,使儒家禮法體系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起來,這是自漢代開始禮法壹體化以來,儒家封建法的又壹重大發展。既體現了金代禮法並重的特點,又體現了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的特點。
從西晉法律到明清法律,準五役懲治犯罪壹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
南北朝時期,南朝的政權基本都遵循晉律。相對而言,北朝的法律成就遠遠優於南朝的立法。北魏和北齊的法律是北朝的重要法典。
崔宏、崔浩、高雲、劉芳是北魏法律的最初制定者,他們都是中原士紳。他們根據漢律和魏晉律令,多次編纂,最後到北魏孝文帝時,由常敬博士等人執筆,共20條。雖然以後會有繼續剪輯,但是變化不大。
其內容包括八項建議、公務、減免老幼、公罪私罪、加重累犯等。在罪名上,有死刑、流放、監禁、鞭笞、鞭笞。罪名方面,有不敬、不道德、不孝、假疏忽、殺人、盜竊、藏賬、官員受賄、枉法。
北魏法律中也首次出現了官制。
官職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員利用官銜抵消行為的特權制度。
北魏法律中的土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分配和調整土地,實行均田制的法令。
這壹秩序在當時起到了壹定的限制豪強地主兼並土地、爭取勞動力、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的作用,對後世影響很大。
北魏法律的特點是接受禮入法,強調用禮指導立法活動,要求以禮治國。它成為唐宋法典的源頭,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北齊取代東魏後,北齊的武成帝和高湛下令編纂《北齊法》。起草人熊安生、邢紹、馬敬德和崔昂都是儒家學者。
北齊法律創新設立了十大罪,是後來十惡不赦的起源。北齊的法律以條文簡潔著稱。金代的刑名和法名被合並為例,放在法條第壹冊。爵位由20減為65,438+02,也為後來的隋唐所繼承。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活動中,北齊法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堪稱歷代立法技術和立法經驗的結晶。在中國古代法律編纂史上,對後來的立法影響很大。
隋朝的帝制法律以北齊的法律為基礎,唐朝的法律以帝制法律為基礎,成為宋元明清的立法基礎,並直接影響了亞洲其他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發展。
總之,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指導思想進壹步儒家化,立法活動頻繁。
封建政權非常重視立法。他們在繼承秦漢傳統法律文化的同時,積極進行改革創新,促進了法律儒學的進壹步發展,法律形式的規範化、法典體系的科學合理、法令的簡潔明了,為隋唐法制的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礎。
門閥是世家和閥閱的統稱,指世代為官的名門,也稱世家、衣飾、宗族、士紳、權貴、世家、巨室等。門閥已成體系,其實際影響造成了個人背景對其仕途的影響遠大於自身才能和特長。後來被科舉制度取代。
諸葛亮,字孔明,人稱臥龍或龍符。瑯琊楊度生於三國時期,即現在的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三國時期蜀漢相國,傑出的政治家、軍事家。在世時封為武鄉侯,死後奉行效忠武侯。諸葛亮在後世備受推崇,成為智慧的化身。
蔣婉是零陵湘鄉人。三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當初隨劉備入蜀。諸葛亮死後,封將軍,記載歷史,封安陽閣,奉命開府,增司馬,輔佐劉禪,統率蜀漢軍隊,統壹軍隊抗魏。通過采取閉關鎖國的政策,國力大大增強了。
陳群出生於潁川許昌,現為河南許昌東人。三國時期著名政治家,曹魏重要大臣,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選官制度和曹魏之法的主要創始人。群英尹侯,增城500。荊侯景。
劉紹,本名孔才,魏廣平人,現居河北邯鄲。他知識面廣,讀了很多書,曾經被經典所教。編纂壹種書,參與制定新的法律。音樂方面的書很多,比如《許都》《羅敷》《杜甫》,很多都已經去世了。
張飛生於魏晉南北朝。他曾經是明朝的椽子和校尉。由於丁偉對法律的理解,他對《晉律》作了註釋。他首先詳細闡述了具有壹般性質的刑名條文的作用:刑名要根據罪刑法定略加輕重,要明確加減的區別,以彌補條文的不足,比較方案。
服喪是指在壹定時期內,戴孝以穿喪服、戴黑紗或戴白花的方式來表達對死去的長輩或同輩的哀悼。中國古代喪制的規格和時間都是按照嚴格的親疏遠近來制定的。由重到輕,分為萎頓、崔子、立功、小役、麻木五種,稱為五服。
長井子永昌出生於河內文縣,現為河南文縣人。北魏法學家,法學博士。自曹魏以來,法學博士多為罪犯。參與了當時北魏重要法典的制定。
熊安生出生在昌樂府城,也就是現在的山東蛟河。北朝經學家,北學代表人物之壹。通五經,煉三禮。北齊時,任郭子博士;後來,他進入北周,在那裏他獲得了理學博士學位。東漢時期繼經學之後的,有李周、李記、蕭敬。
曹操為了發展經濟,增強國力,曾經頒布過租讓令,但卻遭到了占據大量土地的豪強地主的不滿,其中就包括曹操的堂兄曹洪在長社郡的親信張沖等七人。
曹操聽後嚴厲批評曹洪:國家的法律大家都要遵守。作為國務大臣,不能縱容自己知法犯法的親信。作為我的表弟,妳應該帶頭執行法律。我懷念妳跟隨我多年,立下了汗馬功勞,我就不再追究了。我希望妳能接受這個教訓,不要再犯枉法的錯誤。
最後,曹洪被說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