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進行部分修改;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七)涉及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的重大措施;
(八)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及其重大變更;
(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提交決定;
(十)決定授予或撤銷汕頭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
(十壹)確定全市的節日或紀念日;
(十二)由中國* * *產黨汕頭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三)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六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壹)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全市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
(五)市本級教育基金、社會保險基金、扶貧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環境保護基金的收支管理;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
(八)市(縣)壹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更名的方案;
(九)用財政性資金投資設立的,對經濟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十)國家行政機關調整水、電、汙水處理、公共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事業價格,調整對農民和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十壹)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
(十二)城市環境建設和生態保護;
(十三)主要流域和沿海灘塗的開發利用規劃和環境建設規劃;
(十四)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和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
(十五)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六)與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系;
(十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十八)關系經濟社會長遠發展或者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七條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建議的形式提出;第六條所列重大事項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