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揚塵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支持和鼓勵揚塵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遷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市政大修、養護工程施工和道路保潔作業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公路、航道和港口工程建設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改裝和通行的監督管理。
水利(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和水工程建設中的揚塵汙染防治管理。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施工和養護工程施工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
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儲備土地的揚塵汙染防治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揚塵汙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便民的原則,堅持行政執法與管理服務、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施行政指導,引導公眾參與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並將表彰和獎勵情況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並實施揚塵汙染防治規範,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加強自律管理。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城管)、交通運輸(港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水務)、綠化、土地儲備等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汙染。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的環境監測和控制,定期發布揚塵汙染的環境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應當將道路保潔揚塵汙染防治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範;組織建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推進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改裝技術規範;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交通(港口)、水利(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施工業績考核。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第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揚塵汙染源,並定期公布。
被列為重點揚塵汙染源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聯網,保證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負總責,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管理,並可以在施工、運輸、監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要求。
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預算,專款專用。第十壹條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條在招標文件中,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的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汙染的措施,並納入技術標的評審內容。中標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將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要求納入招標文件。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