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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它是自然的嗎?

壹篇舊文章。上了博弈論課程後。

——用經濟博弈論探討同態復仇背後的邏輯。

中國有句古老的諺語:“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在西方的舊約《申命記》中,也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這樣的句子。可見復仇思想普遍存在於不同的文化中,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

即使在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禁止個人復仇,但復仇思想仍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其實,如果復仇的念頭早就消失了,法律怎麽可能禁止壹個不存在的東西呢?那麽,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麽復仇的觀念如此根深蒂固?為了生活而殺人真的是自然的嗎?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不妨簡單探究壹下復仇的歷史。

第壹,復仇本能的形成

可以肯定的是,在人類進化的早期,當人類還只是壹種哺乳動物時,復仇作為壹種動物本能已經廣泛存在。這種本能為什麽會進化的自然原理可以用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來解釋:生物進化過程中存在不同類型的突變個體,包括復仇個體和非復仇個體。在那些生存競爭激烈、繁殖能力低的物種中,復仇個體在基因延續和擴散方面更有優勢。由於生殖能力相對較低,個體為了贏得更多的交配機會,需要優先考慮生存,以增加基因延續和擴散的可能性。很明顯,同等條件下,報復型個體比非報復型個體更有生存優勢,因此會獲得更多的交配機會。隨著自然選擇的進展,非復仇個體在種群中的比例會越來越小,而復仇個體在種群中的比例會越來越大。人類和大多數大型生物都是符合上述特征的物種,所以人類進化出了復仇的本能,而微生物和昆蟲等許多小型生物因為不具備上述特征,很難進化出這種特征。很難想象兩只蒼蠅為了壹坨屎而打架報復對方。畢竟它們壹次能下兩億個卵,還是多約會幾次比較好。。

二、同形復仇——從本能到習俗

進入原始社會後,出於種群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種群內的報復行為受到限制。人口內部的糾紛不再直接訴諸暴力,更多的是由部落中的精英(如酋長、長老)仲裁調解。但當部落之間發生沖突時,復仇仍是常態。當壹個氏族部落的成員受到其他部落的侵略時,受害者所在的部落會給予對方部落同等的報復,以命搏命,以傷搏命,否則壹場戰爭將難以避免。這種行為叫做“以同樣的心態報復”。上面提到的《舊約》中的《申命記》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壹習俗。殺人償命,以牙還牙,是階級社會同態復仇思想的延伸。

需要註意的是,原始社會的人相對於類人猿來說,具有相當高的理性程度。他們的行為不再僅僅依賴於進化形成的本能,而是更多地依賴於理性的利益分析。為了方便分析,我們不妨把壹個部落集體抽象為壹個理性人,那麽問題來了:這個經濟人是如何做出復仇的決定的?

(壹)報復還是不報復——簡單動態博弈分析

我們暫且可以把這個問題看成壹個簡單的動態博弈:受害者先行動,如果他選擇報復,就輪到他行動或者選擇不報復(結束博弈);施暴者後來行動,選擇接受報復或不接受報復(即戰爭爆發)。假設兩個部落實力相當,動態博弈的展開如下:

註意:復仇的收益是0而不是正的。這是因為這裏的主體是部落集體,所以可以認為是拿走了個人感情的理性人。因此,在不考慮個人情感需求滿足的情況下,假設復仇成功的收益為0是合理的。因為原始社會的部落是沒有剩余產品的,即使戰勝了對方,報仇者A仍然無法向加害者B索要任何物質產品(事實上,如果我們考慮到決策者是與實際受害者關系密切的部落精英,那麽我們就更有理由做出這樣的假設。)

如上圖所示,A代表受害者,B代表加害者。括號前面的數字代表A的利益,後面的數字代表b的利益* * *遊戲結果有三種:同態復仇成功,部落戰爭,不復仇。用逆向歸納法簡單分析,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A報復,B接受”和“A不報復”,A和B的最終收益分別是(0,-50)和(0,0)。但如果A考慮到B可能犯錯——也就是B錯誤地選擇了對B更不利(對A也更不利)的“不接受”——那就只能得到唯壹的握手均衡“A不報復”。

認真的讀者可能註意到了,我在上面的分析中隱含了壹個假設:如果B不接受報復,A壹定會發動戰爭。事實上,即使廢除這個假設,讓A放下狠話,選擇退縮,也改變不了遊戲的結局。因為在短期內,即使B“握手言和”犯錯,理性的人A也不會為了壹時的激情而選擇壹場會給他帶來巨大損失的戰爭。他必須選擇退縮,不兌現戰爭的承諾——那理性的人A為什麽要留下開戰的狠話?a壹定是從壹開始就選擇了不報復。

(2)戰或死——無限重復動態博弈分析

這個結論顯然與前面提到的同形復仇習俗相矛盾。矛盾的原因是這個問題不是簡單的兩階段動態博弈。

進壹步分析:考慮到壹個部落的存續期是不可預測的,在壹個部落的存續期內會有很多部落相互接觸,我們可以進壹步把這個問題看作是這個部落(以下簡稱A)和其他部落(以下簡稱B)之間的壹個無限重復的動態博弈:假設其他某個部落,也就是B先行動,B可以選擇傷害或者不傷害A(部落之間的沖突可能純粹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也可能夾雜著主觀惡意)。但由於這個部落比另壹個部落更難判斷其他部落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所以假設這個部落受到的所有傷害都來自於其他部落的主觀傷害可能更好。

如果B選擇傷害,對雙方的收益為(-5,5);如果B選擇不傷害,雙方都將獲得(0,0)。括號內第壹個數字表示A的收益,最後壹個數字表示b的收益,以下相同。

如果A受到傷害,A可以選擇以戰爭威脅進行報復(-50,-50)(假設受害者A與侵略者B相等)然後輪到B選擇,或者直接選擇不報復,此階段博弈結束(-5,5)。

如果A選擇復仇,B可以選擇接受(-5,-5),也可以選擇不接受,這樣就會引發戰爭(-50,-50)。B做出選擇後,這個階段的博弈就結束了。

下壹階段,A和B重復上述遊戲。在I階段,如果A的收益是Ai,B的收益是Bi,那麽在這個無限重復博弈中,A的最終收益是∑Ai,B的最終收益是∑Bi(這裏假設貼現系數為1)。

該遊戲以如下擴展形式表示:

如果只考慮原博弈,很明顯這個博弈的子博弈的完美納什均衡是其他部落選擇傷害,自己的部落選擇不報復——因為戰爭威脅在這個博弈中是不可靠的威脅,戰爭在懲罰肇事者的同時讓自己的處境變得更糟,所以理性的決策者不會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但在無限重復博弈中,博弈的均衡會發生變化——均衡會變成:其他部落不選擇傷害;如果由於客觀原因造成了傷害,這個部落選擇報復,其他部落選擇接受——這種變化的本質原因是戰爭威脅變得非常可信。現在,部落決策者將不再只考慮短期利益,而是將目光放得更長遠。如果其他部落的所有決策者都認為戰爭的威脅不可信,他們會相繼傷害自己的部落,然後自己部落的損失會超過戰爭的損失,最終導致自己部落的滅亡——這是稍有智慧的人都能預見的,更何況是部落精英的決策者——所以對於所有實力相當的部落來說, 他們現在面臨的只是壹個簡單的選擇題:要麽被傷害到死,要麽在壹戰時向其他部落宣告,挑釁我的人必須付出代價——當然這是所有決策者都能理解的,這樣他們在壹開始就不會選擇傷害,或者當傷害已經不可避免的發生時,他們會選擇帶傷戰鬥,用生命去戰鬥,而不是選擇損失更大的戰爭。

當然,以上結論只適用於實力相當的部落之間的博弈。如果部落之間實力差距過大,弱小部落的戰爭威脅對大部落來說毫無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小部落可能會聯合起來抵抗強敵,或者幹脆融入大部落。

(C)同性戀報復----生產力低下的無奈之舉

看到這裏,有人不禁要問:原始社會的人都傻嗎?如果非要進行同形報復,不會要求賠償嗎?當然,我們的祖先並不傻,但問題是,當時並沒有剩余產品。妳想讓他付多少錢?壹個活著的人即使得到補償,也無法為這個部落創造任何剩余價值。所以同形復仇是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的伴隨產物,有利於原始社會部落間的穩定。但以生產力的標準來看,這是壹種落後的復仇思想——是落後生產力條件下的無奈選擇,並不能給復仇者帶來任何物質利益。

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剩余產品開始出現。這時,大部落有足夠的動機吞並小部落——把他們的金銀據為己有,把他們的人口變成奴隸。辯證地說,比較先進的生產力否定原始社會落後的生產力,當然也否定同類的報復——理性人不希望自己的報復只是壹個負和博弈的最優解,他們希望自己能得到補償。階級社會更發達的生產力,點亮了補償的曙光。

(D)更高的生產力和更好的報復方式。

在階級社會中,國家不同程度地限制私人復仇——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剩余產品的出現使人們能夠補償受害者,無產階級可以用自己的私有財產進行補償,無產階級可以用勞動作為抵押品來補償自己創造的剩余價值。階級國家的法律鼓勵受害者在民事糾紛中的賠償權而不是復仇權,但同態復仇仍然在階級社會留下了漫長而黑暗的陰影:長期以來,刑事案件的法律處理原則與原始社會相似——即使在18世紀,美國總統傑斐遜仍然堅持這壹信念:要實現法律正義,必須做出微妙而平等的安排,兇手將用生命來償還。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上述許多殘酷的肉體懲罰已經被廢除,但仍有壹條深入人心,那就是“殺人償命”。

如果妳殺了人,妳只能用生命來償還。因為所有社會成員都只有壹次生命,在這壹點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如果謀殺可以用財產補償,不僅無產者的生命權不能得到保障,統治階級成員的生命權也不能得到保障。殺人償命不能廢除的邏輯是,如果兇手不償命,那麽殺人的成本就可能從無窮大降低到壹個可以承受的成本,每個社會成員都提心吊膽。然而,看似自然的殺人償命原則的缺陷在於,殺人償命的“補償”不是補償,生者之死不能使死者復生。終身殺戮的最終結果——除了暫時滿足受害者親友和輿論的動物復仇欲望,未能給任何人帶來任何實際利益。

藥家鑫案曾經轟動壹時。客觀來說,當時法院的判決受輿論影響很大。最終,兇手被判處死刑並執行,但被害人家屬在量刑時除了心理安慰,並沒有得到更多補償。因藥家鑫為完全行為能力成年人,但同時為在校大學生,收入和財產較少,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4萬元無法實際執行。還有壹個悲傷的插曲:

姚佳欣去世前,其父母借錢籌集了20萬元,交給被害人張苗的父母,要求他們原諒姚佳欣,以挽救兒子的生命,但張苗的父母懷著復仇和伸張正義的憤慨,堅決拒絕。然而,在姚佳欣被執行死刑後,2012年初,或許是由於家庭經濟困難,張渺的父母上門索要這20萬元,結果可想而知。如果這件事結果不壹樣,張渺父母會原諒姚佳欣,法院也會頂住輿論壓力,獨立司法。姚嘉欣因激情殺人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或許不僅被害人家屬會得到賠償,藥家鑫也能悔過自新,加害人和被害人雙方的福利地位都會得到提高。當時輿論上有殺人的呼聲,他們所謂的正義不過是壹個空殼,上面覆蓋著沖動的報復。殺死壹個罪犯的結果是多死壹個年輕人,多傷壹個家庭,也有可能讓兩個家庭陷入長期的經濟困境,最終可能讓不相幹的看客高興壹會兒——但這真的是雙方和社會都想要的結果嗎?

究其根本,殺人償命是階級社會落後的同態復仇思想的延伸,其本質特征是復仇而非補償。誠然,終身殺人對潛在罪犯有很高的威懾作用,但並非只有死亡才能提供同樣的威懾作用。“生命可貴,自由價更高”。對大多數人來說,無期徒刑的威懾力不亞於死刑。此外,對於現代社會來說,每個人(即使是罪犯)都是社會的寶貴財富。壹個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余生(包括刑期和減刑後可能的自由期)可能創造的產出,往往遠大於關押他的成本。

總之,在生產力充分發展的條件下,應該摒棄落後的同態復仇思想,采用更先進的復仇方式——能夠使受害者或社會獲得直接或間接補償的復仇。人有個體理性,個體理性追求增加自身福利。增加自身福利的途徑是生產創造和損害他人利益(比如違法犯罪和政治尋租,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損害統治階級本身的利益,但由於前者往往發生在分配完成之後,而後者往往發生在分配完成之前,後者更難被察覺)。顯然,引用美國總統傑斐遜的話來說,“法律正義的實現必須做出壹種微妙的、對等的安排”,犯罪分子做了損人利己的事情。如果我們對他們做同樣的事情,這種安排可以稱為互惠,但絕不是微妙的。以命換命,以傷換傷,這只是機械對等,沒有微妙之處。如果壹個人犯了故意殺人罪,法院會根據法律給予他相應的處罰,但我認為,無論處罰有多重,都不應該讓他死——因為如果他死了,就沒有達成微妙互惠安排的可能——罪犯當然受到了最大的損失,法律對罪犯造成了傷害,但曾經有過對社會有益的事情嗎?所以,讓他活著,讓他在監獄裏受良心的煎熬,讓他在勞動改造中悔過自新,對社會有益(更發達的生產力水平使犯人能夠創造剩余價值),到時候讓他改過自新。這是壹種微妙而平等的法律安排。畢竟法律的目的是引導、規範和教育。

(5)嚴厲的懲罰能阻止犯罪嗎?法官和罪犯之間的博弈

也許嚴厲的懲罰(如死刑)並不能使被害人獲得物質上的補償,但能有效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利益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套用剛才分析原始社會同形復仇習俗的理論模型。

在生產力低下的原始社會,同形復仇習俗在實力相近的部落間建立了有效的威懾,維持了部落間的穩定,使部落間不易互相攻擊。上述結果的取得需要兩個重要條件:壹是原始社會生產力低,這意味著所有決策者的貼現系數接近1;第二,兩個部落實力相當,意味著各自有能力懲罰對方(哪怕是雙輸型)。現在的社會,顯然第壹個條件還沒有滿足。與原始社會相比,生產力更加發達的階級社會的貼現系數要小得多。但另壹個條件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滿足。

在這裏,司法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等。它想維護的是公眾的利益。毋庸置疑,它具有集體理性,我們可以把它視為同形復仇的典範。有資格成為遊戲主角的犯罪分子可以分為兩類:犯罪集團(毒梟、走私犯、黑社會等。)和個體理性罪犯(貪官、經濟罪犯等)。).現在他們在同態復仇模式中被視為B。A和B有如下關系:B可以從A(犯罪動機)那裏攫取利益,A懲罰B的成本遠大於B對A造成壹次傷害(抓捕罪犯的成本很高)。這和同態復仇模型中A和B的關系基本壹致。但由於現在折扣系數小,法律對相當刑罰下犯罪分子的威懾力可能不如同形報復有效。

而經濟博弈論的知識告訴我們,加大懲罰力度或者折現系數,可以提高雙方在無限重復博弈中的合作程度。那麽,作為法官,應該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以彌補折扣系數下降所降低的威懾力。當懲罰力度高到壹定程度時,就達到了理想的均衡狀態:有犯罪動機的人從壹開始就不選擇犯罪。但現實是,各種刑事案件不斷,司法機關與潛在罪犯的博弈並沒有達到理想的平衡——是不是我們的懲罰力度太低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今天的懲罰力度確實不夠高。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不僅僅是指刑法條文中所寫的刑罰的嚴厲程度,還包括刑罰的執行力度。如果毒梟在警局裏壹直有告密者,那還怕什麽嚴懲?如果告密者往上面塞了很多錢,把大官綁在船上當保護傘,那還怕什麽嚴懲?如果貪官在無人知曉的情況下悄悄轉移財產,那還怕什麽嚴懲?所以現在的懲罰力度真的不夠高——這是法律體系各個方面的問題,從立法到司法。

那麽,真的加大懲罰力度就能達到理想的均衡嗎?我不這麽認為。因為每壹個有犯罪動機的決策者面臨的貼現系數是不同的:走私是壹樣的,走私毒品和走私化妝品的利潤率肯定是不同的,所以兩個走私者的貼現系數必然不同。折扣系數的提高可能是無止境的,但是刑罰的提高卻是無止境的——壹般來說,死刑是終極刑罰,但是有很多罪犯為了300%的利潤而願意吊死。

另外,以上分析只適用於所謂的理性罪犯。上述分析不適用於因沖動或意外因素而犯罪的罪犯、極端狂熱分子和異常反社會人格,因為他們在決策時並不完全遵循理性人的邏輯。

那麽,回到原來的問題,嚴刑峻法能震懾犯罪嗎?首先,對於不理智的犯罪分子,嚴刑峻法可能完全無效,他們可能不怕威懾,也可能無意犯罪。其次,對於理性的犯罪分子來說,能夠有效實施的嚴厲的法律雖然能夠起到壹定的震懾作用,但仍然無法杜絕此類犯罪。要想加強刑罰對潛在犯罪分子的威懾力,應從兩方面入手:壹是完善刑罰,關鍵在於完善立法、有效司法、加強監管監督,而不是法律條文中的“死”字;二是要提高潛在犯罪分子的折現系數,即降低壹些過高的利潤空間,減少壟斷,杜絕尋租,這樣可以有效降低經濟刑事案件的發案率。

第三,為生活而殺人是不自然的。

綜上所述,人的復仇思想根植於人類基因中的復仇因子;復仇基因在壹定程度上幫助現代人的祖先在激烈的生存鬥爭中贏得了最後的勝利;同形復仇是適應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習俗,殺人償命的觀念是階級社會同形復仇的延伸。而殺人償命的落後復仇思想,不符合當前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要求。

首先,從個人的角度來說,終身殺人除了滿足受害人壹時的復仇快感,並不能提供任何物質補償。那麽,從社會意識的角度來看,雖然輿論可能支持同形復仇(比如在中國),但這部分社會意識是舊社會的糟粕,應該丟棄。最後,從生產力的角度來看,在現代社會,幾乎每個個體都意味著巨大的生產可能性,同態復仇在已經降低了社會整體福利的情況下,只能進壹步降低社會整體福利。

鑒於上述原因,幾乎所有現代國家的法律都廢除了體罰,更加註重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賠償。此外,許多西方國家進壹步廢除了死刑。最近,有壹個關於中國是否應該廢除死刑的熱烈討論。在這方面,我們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最好在五到十年內;廢除死刑利大於弊。

首先,統計數據顯示,已經廢除死刑的西方國家並沒有出現犯罪率上升或惡性刑事案件增多的情況——當然,這可能與發達國家法治水平高、國民素質高有關。其次,從邏輯上講,死刑的廢除並不必然影響潛在理性罪犯的犯罪傾向,因為死刑的廢除並不意味著對他們的刑罰減輕——雖然現在中國有死刑,但中國死刑制度中現有的“死刑改為死緩,死緩變為無期”的現象能在多大程度上震懾那些理性罪犯?相反,還不如廢除死刑,切實提高無期徒刑等附加刑的執行力,提高刑罰力度。廢除死刑帶來的好處數不勝數:防止了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國家公權力迫害個人;還可能挽救無數的冤假錯案,讓呼格吉勒圖的家人不用在墳前給死者送慰問品;也可以讓受害者有更多的機會從責任人那裏獲得物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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