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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科技創新的規定

第壹條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創新在本市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增強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推進高質量創新創業城市建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的領導,建立科技創新協調聯動機制,增強部門間和市區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調性,研究解決科技創新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科技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規劃實施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壹次科技創新工作。第三條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全面推進、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知識產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容錯機制,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對重大項目引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大科技創新,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充分發揮科技創新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原則,在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國有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科技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時,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民主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個人及其所在單位不謀取私利或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除相關決策失誤和偏差責任。

監委、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實施審慎包容監管。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全社會科技創新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持續穩定的經費支持機制,加大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部門應當設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並根據其特點開展長期評估。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督促國有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創新人才的投入機制、分配機制、考核機制和激勵保障機制,加大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科技創新的考核力度。

國有企業負責人是企業科技創新的責任人。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評價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和創新成效納入評價範圍。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對產業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推進其市場化運作,促進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支持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平臺建設;支持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平臺。

統籌規劃、建設省級實驗室等高水平基礎研究平臺,並給予穩定的財政投入和條件。第八條擴大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學科布局和科研選題自主權,支持其自主布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支持企業獨立或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創新融合發展,提高企業研發能力。第九條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編制科學技術項目指南,確定本市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主管部門要改進科技項目組織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科技項目形成機制,通過需求收集和技術評估公開發布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引導有能力的創新主體揭秘研究和成果轉化,提高創新效率。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技術研究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的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第十條對於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可以允許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未使用的國有資金予以返還,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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