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要堅持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統籌規劃、先行先試、突出特色、風險可控的原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發揮市場在配置金融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海峽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的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的國家戰略;
(二)組織編制海峽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發展規劃;
(三)爭取和落實國家和省支持海峽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
(四)組織制定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
(五)協調配合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和廈門地區金融機構,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營造金融發展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
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金融協調服務機構負責組織規劃、協調服務、指導和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履行以下職責:
(壹)編制海峽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措施;
(三)開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和協調服務;
(四)依法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協調金融交流與合作活動;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海峽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金融市場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多功能、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和服務平臺,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參與彼此金融市場活動。
推動兩岸貨幣雙向兌換和計價結算。
鼓勵臺灣省及其他境外人民幣參加行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代理清算賬戶,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發展和擴大。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廈門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第九條鼓勵商業銀行建立票據專營中心,增強票據融資服務功能。第十條培育和促進保險、再保險和保險中介市場發展,鼓勵引進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展新農保、責任保險和互聯網保險業務,擴大保險覆蓋面。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全民醫療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障。
鼓勵兩岸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渠道拓展、理賠服務等方面開展資源整合和業務合作。第十壹條支持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鼓勵本市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和增發進行再融資。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鼓勵轄內企業境外分支機構在臺灣省發行人民幣債券,投資臺灣省證券交易市場。第十二條推動轄區內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開展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鼓勵和支持本市未上市中小企業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
支持建立產權交易平臺,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轉讓或相關融資服務,拓寬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的投資和退出渠道。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第十四條推進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範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
支持個人通過新設、並購、參股等方式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者取得現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等權益。第十五條推動建立和完善適應離岸投資貿易業務發展的存貸款制度、稅收制度、外債管理制度和外匯資金結算制度,建設對臺離岸金融市場。
支持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推動具有離岸金融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本市設立離岸業務分支機構。
鼓勵臺灣省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