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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法采礦罪及其轉移?

□郭嗣君

壹、非法采礦罪的認定

在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時,實踐中要註意罪與非罪的區分,有壹些具體問題需要註意:

(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本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開采,其行為不違法,不構成本罪。

(2)《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規定了“責令停止采礦”的程序,這也是定罪的壹個要件。許多司法人員認為,只要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或破壞性開采達到可以定罪的數額,就可以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事實上,法律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首先履行行政職責。如果行政管理無效,行為人危害社會的行為變得嚴重,就需要進行刑事偵查。

(3)被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另壹個應當註意的定罪要件。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的程序後,非法采礦者拒不停止開采,可以構成本罪。“拒不停止采礦”是刑事定罪的重要內容,即“主觀故意”。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程序後,非法采礦者停止開采,不構成本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

(四)實施上述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構成本罪。但上述行為未對礦產資源造成損害或者損害極其輕微的,不構成本罪。刑事處罰的相對人應當是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多次危害社會,經多次教育仍不改的人。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釋》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對多次非法開采或者多次破壞性開采的處罰是定性的,對礦產資源的損害數額累計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不應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應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礦產資源破壞量的計算方法

上述數額的量化標準不難理解,但這些數額的計算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基層執法人員在確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時,有不同的方法。

第壹種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礦者的礦物交易文件。但從礦管執法實踐來看,第壹,這類證件往往很難收集,大量小規模盜采通常采取現金交易。第二,即使收集到這類文件,其可信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開采,其交易大部分都是非法的,多賣少開或者不開單據的更是屢見不鮮。第三,即使交易文書真實,也不能完全涵蓋上述解釋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與合法和規範開采相比,非法開采和破壞性開采的礦產資源利用率要低得多,並可能造成具有大規模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遭到破壞,甚至難以開采。因此,非法開采和破壞性開采所提取的礦產品的價值,不等於通過合理開采所獲得的礦產資源的價值,也不等於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

第二種常見的方法是參考實際查獲或收繳的礦產品數量和當地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數額。這種方法只能反映當時繳獲或收集的礦產品的價值,很難確定以前出售或轉移存放在別處的礦產品的價值,不能反映被破壞的礦產資源的整體價值。

第三種方法是根據采礦采場的采空區、礦石品位等。,並參考當地礦產品價格得出定罪金額。礦山采場采空區內礦產資源的原值,可以根據其礦石數量和品位計算。這個計算結果雖然是壹個理論數據,但是比較穩定,我覺得可以作為定罪證據。當然,這些數據必須是有資質的專業人士通過科學方法計算出來的,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方法是科學的,過程是真實的。這就減少了前兩種方法中存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能夠準確反映上述解釋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需要註意的是,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具體的計算方法,而是將鑒定問題交由專業部門進行鑒定,由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進行核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主管部門作出的程序合法、內容真實的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區別在於:

(1)學科不同。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采礦權人,這是其區別於非法采礦罪主體的主要特征。

(2)客觀表現不同。非法采礦罪的客觀表現上文已經提到,破壞性采礦罪的客觀表現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在本罪中,嚴重破壞礦產資源是加重處罰的原因。

(3)犯罪對象不同。除擅自采礦外,非法采礦罪的客體壹般是針對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後壹種罪行包括所有礦物資源。

要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有被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而對後壹種犯罪沒有這種限制。

四、非法采礦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和最新的司法解釋,非法采礦罪適用的處罰標準是:

(壹)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非法開采或者破壞性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在1年內多次非法開采或者破壞性開采未經處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累計數額。

(二)單位犯本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非法采礦罪的規定處罰。

五、涉嫌非法采礦案件移送程序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采礦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采礦犯罪的。壹方面,應當主動采取合法的行政措施收集和保全證據;另壹方面要及時向本局負責人報案,本局負責人會指派兩人以上的專案組進行核實。專案組成員根據核實的情況寫出是否移交案件的書面報告,報本局負責人批準後實施。對構成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相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等與涉嫌犯罪有關的材料。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並相應退回案卷。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構成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監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立案。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友手續。

綜上所述,只有正確理解和掌握非法采礦罪的構成,準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準確掌握酌定處罰標準,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打擊非法采礦犯罪,進而達到保護礦產資源、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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