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

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暢通,充分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河道兩岸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河流屬於國家所有。兩岸的灘塗,除有集體證書的土地外,均屬國家所有,嚴禁任意占用。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的統壹管理。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河道主管部門。地(市)、縣(區)範圍內的河道,由所在地(市)、縣(區)水利部門負責;跨地(市)、縣(區)的河流或者重要河段,由上壹級水利部門負責。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保護農田和集鎮安全,由水利部門分級分段負責;保護城市(包括縣城)安全的,由當地城建部門負責;保護單個企業的安全,由該企業負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業管理與群眾管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和群眾管護組織。專業管理機構的設立,由各級水利、城建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群眾性管護組織按沿河鄉(鎮)、村建立管護段、組,或與專業戶、護堤地簽訂合同,落實管護責任。第五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管理組織應當在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綜合治理。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條河道整治規劃由各級水利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編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規劃,由水利部門和城建部門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設計標準:城市所在的堤防工程按50年至100年壹遇洪水設計;縣(區)所在地的堤防工程按30年至50年壹遇洪水設計;農田防洪主要堤防和集鎮堤防工程按20 ~ 30年壹遇的防洪設計,壹般堤防工程按10 ~ 20年壹遇的防洪設計。第七條河道的泄洪範圍為河道兩側規劃防洪堤之間,非規劃河道的泄洪範圍可根據設計洪水確定。

1.嚴禁在河道行洪範圍內非法修建丁壩、堤防、堤防、生產堤和碼頭;嚴禁隨意圍墾灘塗、亂植樹種草;禁止修建房屋、倉庫、庫房、高渠、高路等阻水構築物;禁止向河道傾倒礦渣、煤灰、土石方和堆放雜物。

二是修建橋梁、涵洞、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不得造成河勢不利變化,不得影響上下遊、左右岸安全,並按河道主管權限經水利部門審批。影響市容安全的,要同時征得城建部門的同意。

三、在橋梁上下遊修建堤防、護岸等工程,不準堵塞橋洞,不準破壞橋梁設施。

四、對現有的危及河道堤防安全、阻水、阻樹、阻草、淤積的過江建築物和違法工程,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改建、擴建或拆除。造成的損壞由障礙部門負責處理。第八條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門統壹管理,嚴禁任意開采。開采砂、石、土、金,應當在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原則下,有計劃地組織進行。

采運砂、石、土料應向縣(區)或市區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取得采運證,在指定地點收集、運輸砂、石、土料,並向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繳納管理維護費。第九條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當在重要河段設立固定觀測點,定期觀測和記錄河段斷面、水位、沖淤、河勢變化、堤防、護岸、灘地和險工等情況,積累資料,為管理、維護和防汛提供可靠依據。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條修建堤防工程,必須根據河道整治規劃進行工程設計,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必須驗收。第十壹條沿堤防兩側劃定堤防保護和安全管理範圍。

首先是護堤:

1.寬度:黃河韓城至潼關段,防洪堤為近河100至200米,河後50至100米(從堤腳算起,下同);渭河寶雞峽至耿鎮橋梁段,防洪堤對河十至二十米;背河30至50米;更鎮橋至潼關段,防洪堤近河20至50米,河後10至30米;漢江武侯鎮至小霞段,防洪堤近河30米,河後10米。其他河流由所在地(市)、縣(區)確定。市區範圍由城建部門確定。

2.護堤地由河堤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靠近河流的護堤地主要用於營造波浪林,河流後面的護堤地主要用於搶救土壤和營造防洪用材林。

3.護堤地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部門和水利部門(市為城建部門)共同劃定。集體土地劃分為護堤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塗中予以調整。不能調整的,所有權不變,但其管理和利用方式必須服從統壹規劃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2.安全管理範圍:臨河、臨河的主要堤防寬度為50至100米(從堤腳算起);壹般堤防由所在地(市)決定。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

  • 上一篇: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條例
  • 下一篇:工作期間扭傷腳踝算不算工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