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實現職能的需要,依靠政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隨著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財政收入被強行無償征收的壹種分配形式。
【編輯本段】二。稅收的特點
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1.強制征稅。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依靠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令來征稅。有納稅義務的社會團體和成員,必須遵守國家的強制性稅法。在國家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法律地位的體現。
2.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的部分收入通過稅收轉移給國家,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成本。稅收的這種無償性與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有關。
3.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定價方式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規預先規定的,有壹個相對穩定的試用期,是固定的持續收入。對於預先規定的征稅標準,征稅人和納稅人都必須遵守,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有修改或調整,否則征稅人和納稅人都不得違反或改變這種固定的比例或數額及其他制度規定。
在國家產生的同時,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中國古代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的財政征收方式是“納貢”,即臣民向國王呈獻物品。當時諸侯雖然要履行這壹義務,但朝貢的數量和時間還不確定,所以“朝貢”只是稅收的雛形。那麽“福”就不同於“功”了。西周時,收集軍事物資稱為“賦”;原生材料的征收稱為“稅”。春秋後期,統壹按田征稅。“賦”是指軍事賦,即君主向其封臣收取的兵役和軍需。但實際上,國家征收的收入並不僅限於軍稅,還包括用於其他國家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從海關、市場、山川、水面收取的收入,也叫“稅”。所以“賦”不僅指國家征收的軍需物資,還有“稅”的意思。對土產的直接稅,史書中有記載,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十五年),當時魯實行“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稅”和“稅”經常壹起使用,統稱為稅收。秦漢時期分別征收田賦、壯丁稅和戶籍稅。明朝是按田征稅的。清代以前,租稅成為各種稅種的統稱。農民以實物向地主支付租金,以貨幣向國家納稅。
中國最早的市場稅
古代的市場叫做城市。市場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有著悠久的歷史。商朝末期出現了商人貿易,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是官營的,所以沒有市場稅。到西周末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業的私人手工業和商業,市場貿易日益增多,於是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
周代的市場在宮殿的北墻之下,東西分為三個區域,即早市、午市和夜市。市場稅采用“五布”稅制;第壹,分配(次),也就是房子稅;第二種是壹般的布,也就是牙稅;第三是布匹,也就是地稅;四是質押,指對違反合同文件者征收的稅;第五,細布,即細。市稅由市政府、雇民、全府等政府官員管理,定期上繳國庫。
中國最早的土地稅
春秋時期魯實行的"始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開征第壹次田賦,這是最早的記載。這種稅主要是實物征收。“始稅畝”的實行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歷史的進步。
中國最早的旅行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船征稅是在漢初。漢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頒布了征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稱之為“數商”,以“數”為征稅的基本單位,壹數為120元。此時的征集對象只限於商船和運載貨物的商用車。元壽四年(公元前119),非商業車船也被納入征稅範圍。根據法律規定,非商用車每輛計稅壹次,商用車計稅兩次;壹旦計算出船船稅,“三長老”(主管教育的鄉官)和“騎士”(各郡訓練的騎兵)則免交車船稅。同時規定,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將受到處罰,舉報人將獲得獎勵。元豐元年(公元前110),停止征收車船稅。
【編輯本段】四。稅收的職能和作用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壹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重要的基本職能:
1,組織的財政收入。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參與社會分配,集中壹部分剩余產品(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實物形式)的壹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
2.調節社會經濟。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群體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額,減少他們的可支配收入,但這種減少並不平等,這種得失會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結構。政府正是利用這種影響力有目的地引導社會經濟活動,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3.監督和管理社會和經濟活動。國家在征收收入的過程中,必須以日常深入細致的稅收管理為基礎,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與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的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的秩序。
稅收職能是稅收職能在壹定經濟條件下的具體表現。稅收的功能是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整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整布局,促進* * * *繁榮;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
[編輯本段]五、稅收原則
為了加強稅收宏觀調控能力,豐富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利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綜合運用以下原則:
1,財政收入充足,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原則。
2.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原則。
3.調整經濟和優化經濟結構的原則。
4、調整收入分配,促進* * *同繁榮的原則。
5.國家集中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則。
6.誰知道規範,高效,簡化,方便的原則?
【編輯本段】六。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是根據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壹定的標準,對不同的稅種進行分類。中國的稅收分類主要包括:
壹、按征稅對象分類
1,流轉稅。流轉稅是對商品生產流轉和非生產流轉征收的壹種稅。
流轉稅是我國稅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2.所得稅。所得稅又稱收入稅,是指以各種收入為征稅對象的壹種稅。
所得稅也是我國稅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目前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壹為25%。(《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1991 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2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此外,國家給予了兩種優惠稅率:壹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稅;二是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稅。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擁有或控制的財產為征稅對象的壹種稅。
包括遺產稅、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
4.行為稅。行為稅是指針對納稅人某些特定行為的壹種稅。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都屬於行為稅。
5.資源稅。資源稅是指對我國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都屬於資源稅。
二、以計稅依據分類為標準。
1,從量稅。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基礎,按照固定稅額計算的壹種稅。
具體稅率是固定的,具有計算簡單的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
2.從價稅。從價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基礎,按照壹定比例征收的壹種稅。
從價稅采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負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
三、按稅價關系為標準分類。
1,價內稅。價內稅是指在應稅商品價格之內,作為商品價格組成部分的壹種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
2.額外的稅。價外稅是指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屬於商品價格組成部分的壹種稅。比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目前貨物的價稅結合不能否定增值稅的性質)。
四、根據是否有單獨的征稅對象,以獨立征收為標準分類。
1,正稅。指與其他稅種無關,有特定征稅對象,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征收的稅種。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費的征收應以正稅為基礎。我國目前的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2.附加稅。指與某稅按壹定比例征收的稅。比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稅。
五、按稅收管理和使用權限為標準分類。
1,中央稅。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全部歸中央政府所有和使用的壹種稅收。比如中國目前的關稅和消費稅。這種稅壹般收入大,征收範圍廣。
2.地方稅。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壹種稅。比如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宴席稅(嚴格來說,中國的地方稅目前只有屠宰稅和宴席稅)。這種稅收壹般收入穩定,與地方經濟利益密切相關。
3、中央和地方* * *稅。中央和地方* * *享有稅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 * *擁有稅收管理權和使用權的壹種稅收。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這種稅直接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這種分類方法是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
六、按稅種分類的形式為標準。
1,實物稅。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作為稅收繳納的壹種稅。比如農業稅。
2.貨幣稅。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壹種稅。現代社會,幾乎所有的稅收都是貨幣稅。
七、以管轄對象為標準分類。
1,國內稅。它是對國內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2.涉外稅收。這是壹種涉外稅收。
八、按稅率形式標準分類。
1,比例稅。即同壹征稅對象,無論金額大小,都按相同比例征稅。
2.累進稅。是壹種隨著征稅對象金額的增加而逐步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
3.固定稅。是以固定稅額對每個單位的應稅對象征稅的稅種。
【編輯本段】七。其他稅收分類方法
第壹,按征稅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稅。凡是以獲取財政收入為重點的稅種,都是財政稅收。
2.調節稅收。為實現經濟社會政策和加強宏觀調控而征收的稅,屬於調節稅。這種分類體現了稅收的主要功能。
二、以稅收分類的重點或重點為標準。
1,個人稅。所有主要針對個人因素征收的稅都是個人稅。早期的民稅壹般以人口或家庭為單位征收,如人頭稅、人頭稅、家庭捐款等。在現代國家,由於人成為了征稅的主體而不是客體,人頭稅被取消了。
2.財產稅。任何對物質要素征收的稅都是財產稅,比如貨物財產稅。這是西方國家最早的稅種分類。
三、根據稅負是否可以轉嫁的標準分類
1,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由納稅人承擔稅負,不存在稅負轉嫁關系的壹種稅種。如所得稅和財產稅。
2.間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不是負納稅人,可以將稅負轉嫁給他人的壹種稅。如流轉稅、資源稅等。
第四,其他
1,根據征收期限:可分為定期稅和臨時稅;
2.根據稅種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可分為壹般稅和目的稅;
3.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壹稅種和復合稅種;
4.根據確定應納稅額的方法,可分為定率稅和分配稅;
5.根據稅收是否構成獨立的稅種,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編輯本段]八。稅法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基礎,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在稅收征管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它也是國家稅務機關和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的行為準則。
根據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益、適用範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壹般來說,根據稅法功能的不同,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國家稅收與納稅人利益分配的關系。從整體上看,稅收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的。
稅法要素是稅收征管體系的基本要素,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律中。主要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減免稅、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法處理等。其中,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壹個稅收征收制度或壹個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要素。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壹性、技術性和經濟性的特點。
【編輯本段】九。關於稅收的理論
社會契約論
在稅收漫長的歷史發展初期,“納稅”似乎是人們與生俱來的義務,“征稅”似乎是國家與生俱來的權利(權力);但在14和15世紀文藝復興興起後,這壹概念的合理性開始受到挑戰。這個挑戰源於對國家起源的討論。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雨果·格勞秀斯將國家定義為“壹群享有其權利和利益的自由人的完全聯合體”,並提出國家起源於契約的觀點。英國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國家起源於“壹大群人相互訂立契約”,壹個契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壹切行為,包括稅收,都來自於人民的授權;人們納稅是因為希望國家在必要的時候有“戰勝敵人”的實力。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捍衛者和思想家約翰·洛克在試圖用自然法理論解釋國家的起源和本質時說過:“誠然,政府沒有龐大的資金是無法維持的,每個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拿出他的份額來維持政府。”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專章(第十三章——作者註)中論述了“稅收、國庫收入的多少與自由的關系”。他認為“國民收入是每個公民自己財產的壹部分,以保證他的其余財產能夠安全地或愉快地享用”。盧梭作為社會契約觀的集大成者,對國家起源於契約這壹理論進行了最系統的闡述。對他來說,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找到壹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維護和保護以全部力量加入它的每個人的人身和財富”,“每個人和他自己的全部權利轉移到整個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看來,國家起源於人們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時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稅——轉讓部分自然財產權——是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其他自然權利,並在自然權利受到侵犯時向國家尋求公共救濟;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稅和稅收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該是,人民同意納稅並授權,國家才能征稅;國家征稅的意誌是以人民同意納稅的意誌為基礎的,“因為如果任何人在沒有獲得人民同意的情況下憑借自己的權力主張對人民征稅的權利,他就違反了關於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宗旨。”所以,人們之所以納稅,無非是為了使國家能夠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必需品”;國家之所以征稅,恰恰是為了滿足它的創造者,作為主要簽約方的人民,服務大眾的需要。
凱恩斯理論
19年末到20世紀中葉,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逐漸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幹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壹,法律手段之壹的稅法也被重新認識並逐步充分運用。今天,在現代市場經濟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發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不斷加強競爭立法,消除市場障礙,保持市場有效競爭,以合理、適度的方式參與投資和經營活動。同時,他們越來越重視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杠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確保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這也滿足了人們對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求。
交換理論
交換理論認為,國家稅收和公民稅收是壹種權利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在保護公民利益時應該付出的代價。“交換”是經濟分析學派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現象的基本個人資本之壹。這個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動者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第壹種是對雙方都有利的行為;二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行為對壹方有利,對另壹方不利。經濟分析法學家把第壹種行為稱為交換,後兩種行為稱為沖突。在這個意義上,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壹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自己的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彼此的價值判斷中得到更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系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義務總量總是相等或相等的;因此,不存在壹方享有比另壹方更多的權利(或承擔更多的義務)的情況,也不存在界定壹方為權利主體,另壹方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公共需求理論
R.經濟分析學派的代表人物a .波斯納認為,“稅收...主要用於支付公共服務。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共服務的使用者支付機會成本的稅收。但這樣只會把公共服務當成私人物品,之所以是公共服務,正是因為根據其銷售的不可能和不合適來判斷。在國防等壹些公共服務中,“搭便車”的問題使市場機制無法提供最佳數量的公共服務:拒絕購買我們核威懾成本份額的個人將受到保護,就像那些支付費用的人壹樣。”因此,由於公共服務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決定了它們不能像私人物品壹樣由“私人部門”生產,供求關系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調節,而只能由集體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共服務的費用或滿足公共需求的責任,國家和政府只能通過建立稅收制度來籌集資金滿足公共需求。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源於階級鬥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和階級專政的工具。“其實國家不過是壹個階級壓制另壹個階級的機器。”[19]與此相聯系,馬克思主義國家稅收理論認為,稅收既是與人類社會形態相關的歷史範疇,也是與社會再生產相關的經濟範疇;從本質上講,稅收的本質是指稅收作為壹個經濟範疇的固有屬性,與國家的本質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關系有關;稅法的本質是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誌。因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誌論成為我國稅收本質論和稅法的主導觀點。根據這壹理論,稅收作為分配範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即國家——領袖註),公民需要支付費用——稅收”;稅收是國家以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稅法是國家為保證其獲得稅收收入而制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編輯本段]十、國稅和地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目前,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1994稅改,省以下國稅地稅系統劃分。
由國家稅務系統征收和管理的稅收
1,增值稅;2.消費稅;3.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4.中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資源稅;7.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8.內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9、中央稅收滯納金收入;10,車輛購置稅。
由當地稅務系統征收和管理的稅收。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船使用稅;6.財產稅;7.煙草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耕地占用稅;11,企業所得稅(國稅征管部分除外);12,印花稅(國稅征管部分除外);13,宴席稅;14,地稅滯納金收入;15,教育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