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統壹國際貿易法方面最重要的成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自生效以來已成為調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系領域最重要的公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的壹般規定解決具體問題的活動,包括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法律適用。任何法律都有其適用範圍,根據適用範圍調整不同的法律關系。公約的主體適用範圍解決了誰來適用公約的問題,是正確適用公約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本文試圖通過閱讀《公約》第壹條來理解和研究《公約》的適用範圍。
二。《公約》的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
根據《公約》第1條第1款,適用《公約》的基本條件包括兩種不同情況。第壹種情況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而所有不同的國家都是公約的締約國。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國際私法的規則導致適用壹個締約國的法律。
《公約》第1條(1)的直接適用。
根據該公約第1 (1) (a)條,該公約適用於當事人所在地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如果當事人所在的國家是本公約的締約國,當然可以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定適用本公約解決爭議。
《公約》采納了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規定締約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適用《公約》以外的法律來處理與《公約》調整的國際銷售合同有關的爭議。也說明公約的適用不是強制性的,即使買賣合同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締約國,也應該適用公約,但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不適用公約,則選擇公約以外的其他法律。但是,如果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在訂立銷售合同時不排除適用本公約,則在發生爭議時,本公約自然適用。
從國際商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國際商法的全球化和非國內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國際商法“內在地要求通過全球化在世界範圍內普遍適用,並通過非國內化成為不同於國內民商法的獨立規則體系”壹、公約是目前國際商事最重要的統壹法律規則之壹,承認當事人的選擇符合國際商法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於國際商法的統壹適用和國際貿易的發展。
(二)公約第1條(1)b項的間接適用。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 (1) (b)條,即使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的營業地不在締約國,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那麽作為法院所在地的締約國有義務適用該公約的規定。
《公約》第95條規定,"任何國家在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不受《公約》第1條b項的約束"。因此,是否保留該條款成為第壹條(1)b項適用的最大爭議。學者們壹直有很多觀點。有學者認為,“當法院地位於公約第95條保留國,國際私法規則指向法院地國法律時,公約肯定不適用。”另壹位學者認為,“只要國際私法的規則指向壹個締約國的法律,無論該締約國是否保留,公約都將適用。”第三種觀點認為,“只要壹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非締約國領土內,而另壹方當事人在保留國領土內,則不論法院所在地如何,公約都不適用。”同時,也有學者以法院所在地為標準,認為“當法院所在地位於保留國時,只要國際私法規範指向壹個締約國,無論該締約國是否作出保留,公約都不適用”。另壹方面,法院地的標準是當法院位於壹個非保留國的領土上,而國際私法的規範指向保留國的法律。壹些學者認為,該公約此時不適用。上述學者的觀點都沒有討論第1條(1)第(b)項的性質與第95條的真實意思之間的關系,使得標準變得復雜而難以適應。出於各種原因,中國、美國、新加坡和許多其他締約方對第1條(1) (b)款的規定提出了保留。
三。評估《公約》主體的適用範圍
首先,公約是解決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爭議的有效依據,對實現契約自由、誠信履約、政策法規透明等基本貿易原則具有積極意義。其次,《公約》的適用和解釋為建立有序的貿易秩序提供了法治的基本要素,如法律制度的透明度、遵守稅收和行政法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正當程序以及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裁決機制。最後,該公約還對中國的商事仲裁實踐和法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影響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盡管《公約》具有崇高的統壹目標和廣泛的影響,但《公約》的適用範圍仍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公約》的規定並不完善,其中存在許多漏洞和沖突。例如,公約沒有界定“營業地”和“最密切聯系地”,也沒有界定第壹條(1) (b)和第九十五條之間的關系。所有這些問題都給適用《公約》的人留下了巨大障礙。第二,《公約》的適用範圍缺乏統壹的解釋和適用。雖然《公約》第7條規定,對《公約》的解釋應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約》的偉大目標,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公約》的適用和解釋最終是由各國法院和仲裁庭完成的,各方學者的觀點更無約束力。因此,公約的適用和解釋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偏差,造成國際範圍內的不統壹適用。第三,沒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貨物貿易。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也對規範國際貿易的國際公約提出了挑戰。由於時代的局限,公約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預見到今天的變化。比如電子商務下“經營場所標準”的認定就明顯不足。綜上所述,為了繼續保持《公約》的影響力和生命力,根據時代的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是必然的。
四。結論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促進國際貨物銷售法律規範的協調和統壹、提高解決商事糾紛的可預見性和降低訴訟成本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因此在世界範圍內也得到了廣泛應用。然而,隨著國際商業貿易的不斷發展,該公約暴露出嚴重缺陷,面臨嚴峻挑戰。我們希望通過對《公約》條款的詳細分析,結合《公約》在適用過程中的實際需要,探究原因,提出對策。以使公約適應國際貿易新形勢的需要,實現協調和統壹國際貿易法的宏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