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園、街心園和附屬園、單位園和遊園。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保護資金。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第五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各區的園林綠化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部門的指導。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建設與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七條凡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公民,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的義務。任何人都應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並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第八條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藝術水平。倡導庭院、陽臺、屋頂、墻面、室內的綠化美化。第九條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園林綠化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愛護花草樹木的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和兒童愛護綠色環境的良好習慣。第十條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壹條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專業園林綠化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達到以下指標:
(壹)區級以上醫院和敬老院不得低於45%;
(二)大專院校、賓館不低於40%;
(三)機關、中小學、公共文化設施等企事業單位不低於35%;
(四)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綠地應按人均1至2平方米的標準建設;
(五)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及其以下等級的綠地不低於20%;
(六)舊城改造範圍內的建築不低於25%,主幹道綠地不低於20%,次幹道及其以下等級綠地不低於15%。
同壹街區內建設項目的綠地可以在滿足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進行綜合平衡或統壹。第十三條“鼓浪嶼-石灣山風景名勝區”應當嚴格按照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鼓浪嶼改建的綠地率不得低於50%。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目標,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按所缺綠地面積向市園林綠化部門繳納綠地建設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進行綠化建設。
綠地建設補償費專用於統壹綠化建設,其收費標準和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現有綠地率低於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和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城市苗圃、花壇、草床、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滿足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用地面積不低於建成區面積的2%。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公共綠地、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地面積不低於規劃綠地總量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