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相關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以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風景旅遊城市為目標,促進島內外壹體化,符合廈都市圈發展要求,適應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需要。第四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展示和規劃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城鄉規劃信息。第八條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公共服務設施、綠化、地下空間、市政、交通設施等涉及城鄉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專項規劃;
(三)針對特定區域編制特定區域規劃;
(四)編制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區和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依法確定。下壹級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或者改變上壹級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並應當對上壹級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依法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壹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布局確定規劃管理單元,並按規劃管理單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綱要和計劃組成。
控制性詳細規劃綱要貫徹了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了管理單元的主導屬性、土地使用功能、建設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的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綱要的要求制定,落實相關規劃要求,明確規定用地性質、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重要地塊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編制。第十三條村莊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