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填海造地。填海、圍墾等與海洋生態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和其他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五是實施海域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本市海域環境容量,會同環保、漁業、海事等有關部門進行規劃。,制定本市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及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支持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海洋環境管理,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海洋生態建設、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和海洋環境汙染防治的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開展海上聯合執法,實行源頭查處。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下列違法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暫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壹)海洋汙染事故;
(二)沿海的碼頭、度假村、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直接向海域排放汙水、汙染物和廢棄物;
(三)其他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扣留、查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第九條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或者破壞海洋生態、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委托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環境保護組織應當向責任人追償。
本市海洋環境汙染或海洋生態、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保護區損害的賠償標準,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管理全市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網絡和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其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形成海洋環境監測監視數據,納入全市海洋綜合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本市海洋環境質量進行評價,並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後發布本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赤潮、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和重大海洋汙染事故應急預案。海洋、漁業、海事、環保、港口、衛生、工商、檢驗檢疫、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做好海洋災害和汙染事故的防治工作。第十二條建立海洋環境保護信用體系。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海上作業單位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每年向社會公布海洋環境誠信單位和警示單位名單。
海洋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海事、漁業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對被列入海洋環境誠信單位名單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支持和榮譽表彰。
被列入海洋環境預警單位名單的,不得參與市政府投融資涉海項目的投標活動;申請發行股票等依法需要出具環保證明的活動,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環保核查證明。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第十四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並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