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和非經營性房地產投資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五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管理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文物、風景名勝和園林。第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推廣建設綠色住宅和健康住宅,突出建築使用功能和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八條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法人。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第十條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壓低開發企業無償投資開發的商品房價格,也不得向開發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制定本行政區域中長期住房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就下列事項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條件意見,建設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開發期限、建設周期和銷售方式;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竣工期限、產權歸屬和移交方式;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方式、產業政策要求和保障性住房的安排;
(四)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相關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條件意見前,應當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意見。
民政、教育、衛生、體育等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條件的意見。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按照建設條件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規劃設計方案聯合審查、竣工聯合驗收等措施,監督建設條件的落實。第十三條鼓勵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自持壹定面積的住房用於租賃;支持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發租賃房地產。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教育、衛生、體育等部門應當對規劃設計進行聯合審查。不符合建設條件,屬於建設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調整規劃設計方案。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開發企業和設計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開發項目的建設質量。
開發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單項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第十六條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道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築安裝費用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買受人收取;驗收合格後,交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專業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計入企業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