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檢察院後,壹個月內宣判。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會在壹個月內宣布判決,但是對於非常嚴重或者重大復雜的案件,因為取證難度不大,會延長壹個月。但正常情況下,判決會在壹個月內宣布。只有在取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時間。
審查起訴量刑建議的審查流程如下:
1.檢察官收到書記員移交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就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作出決定;
2.如經審查認為我院不享有管轄權,我們將提出移送指定管轄的請示,待案件提交部門領導審批後,將移送指定管轄的請示及案件材料移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3.如果通過審查認為我院有管轄權,我們將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審查起訴;
4.承辦檢察官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等。閱卷,聽取被害人、辯護人意見,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案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程序;
5.犯罪嫌疑人同意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或者簡易程序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案件證據,並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聲明;
6.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將根據案件情況選擇適用速裁、簡易或普通程序辦理。
審查和起訴程序如下:
1,通知程序。檢察官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權利義務、認罪從寬制度、申請委托律師或者法律援助、審查起訴期限;
2.審訊程序。承辦檢察官應當在辦案期限內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新的辯解和供述,以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重點。同時,訊問犯罪嫌疑人也為排除非法證據提供了可能。
3.延期手續。審查起訴期限為壹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除外)。壹個月內不能結清的,可以延期15天。
4.檢查程序。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偵查機關補充證據材料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此時應當將案卷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然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5.量刑程序。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需要出具量刑建議。現在普遍要求出具準確的量刑建議,即主刑和附加刑必須準確。
6.認罪處刑程序。在提起公訴之前,檢察官會出具認罪認罰狀,上面會寫明檢察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情節、量刑建議和適用的審判程序。在值班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的見證下,犯罪嫌疑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承諾書。壹般情況下,如果簽了書面陳述,法院會根據書面陳述中明確的量刑建議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形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與被告人壹並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但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