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抵抗地震破壞的標準和在壹定風險水平下抗震設計所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第四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城鄉並重、分類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自建房和其他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和服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鄉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能力。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建設工程地震災害保險,增強抵禦地震災害風險的能力。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抗震設防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第二章抗震設防要求第九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結合建設工程類型、場地類別等因素,按照不低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的區劃值,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位於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割線兩側規定範圍內和地震小區劃圖分割線兩側各200米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高度原則確定。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用地面積10平方公裏以上的市、縣、鎮主城區,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地震區劃:
(a)跨地運動的參數被劃分成邊界;
(二)穿越地震活動斷層;
(三)跨越不同工程地質單位。第十二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城市規劃區內特定區域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評價結果由該區域內的建設單位免費享有。第十三條特大地震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審查結果應當作為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第十四條對國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技術標準和工業、交通、水利、電力、核電、通信、鐵路、民航等行業抗震設計規範中規定的特殊和重點設防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高抗震設防要求或者完善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應當以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為依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書應當載明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意見。第三章抗震規劃與選址第十六條城市、縣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縣抗震防災規劃。市、縣防震減災規劃的規劃範圍應當與市、縣總體規劃相壹致,並同步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縣抗震防災規劃,根據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結果,加強重點區域抗震設防。
城市、縣防震減災規劃中的抗震設防技術標準、建設用地評估和要求、防震減災措施等,應當列為城市、縣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