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開工報告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報批;對已經批準開工的項目,要進行定期審計監督。第五條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由國家審計署進行審計;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審計局進行審計,但省、計劃單列市領導機關的建設項目除外;項目開工後,無論規模大小,都要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各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在市的省項目開工後,省審計局可授權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第六條市、省直部門應當在樓堂館所開工前向省政府提交項目開工報告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等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建委會同省計委、省經委審查並提出意見後,按管理權限轉省審計局審批。
年度樓堂館所開工報告最遲必須在8月底前審核完畢。第七條項目開工後,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按審計要求提交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和報表。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應當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結論和決定,應當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關。第八條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1)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議書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算等。,是否符合規定;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部門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三)建設項目資金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四)自籌資金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準備了足夠的建築稅,認購了重點企業債券;
(五)是否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
(六)施工力量和其他條件是否具備;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九條項目開工後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投資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虛報完成投資額、擴大投資使用範圍、擠占建設成本等問題;
(二)工程預決算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情況;
(三)是否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
(四)自籌建設項目是否按年度投資繳納了稅款;
(五)是否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或浪費;
(六)建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條審計機關發現擅自開工建設、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資金來源不當、損失浪費、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註意或者直接作出臨時停止決定,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十壹條各級審計機關應與監察、規劃、城鄉建設、財政、銀行、稅務、統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監管。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並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處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第十四條對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房屋建築工程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