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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哈爾濱市農村經濟合作協會章程

(案例草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哈爾濱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以下簡稱“農協”)。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我市相關農業單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宗旨,積極組建以團結協作為紐帶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引導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經紀人規範健康發展。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增強農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權益,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民的聯系,為繁榮我市農村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哈爾濱市供銷社的業務指導和哈爾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位於哈爾濱市道裏區天地街2號,郵編150010。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認真貫徹黨和政府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研究制定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在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參與和推動我市農村經濟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三)指導成員單位完善組織建設和運行機制,實現“惠民、利民、利民”,保障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四)對全市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發展、經營和管理進行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制定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決策提供參考;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組織農民和農民經紀人的教育培訓,為全市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科技信息咨詢服務;

(七)組織區、縣(市)農業合作社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和商家開展聯合與合作,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展;

(八)總結和宣傳農業合作協會成員的典型經驗,交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研究成果;

(九)開展合作經濟交流,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協會的聯系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我市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營銷大戶、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以及支持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均可入會;

(4)會員必須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批準後成為正式會員,由協會發給會員卡。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批評和監督本協會的工作;

(五)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獎懲、吸收或開除;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機構登記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根據需要,可以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議同意,並報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3年9月2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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