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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辦理(變更)(流程、材料、地點、費用和條件)

壹、處理條件

申請人已取得市衛生計生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

二、搬運材料

沒有。

由擬聘用的執業機構出具。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沒有。

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不包括要發布在審核表上的照片。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由擬聘用的執業機構出具。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原執業證書已收回的證明。

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由原登記機關簽發。

軍隊最初批準註冊機關簽發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檢查原件,交壹份復印件。

由擬聘用的執業機構出具。

b .我省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擬申請執業範圍的二級以上專科醫院出具的三個月培訓合格證明。

三、辦理流程

在線處理流程

1.申請。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恩平分廳,申請並上傳電子材料。

2.接受。受理人員應當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並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預受理結束後,申請人自行或郵寄紙質材料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衛生計生局窗口提交,受理人員現場核對網上電子材料後正式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證明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復習。本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得到結果。申請人應按約定方式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取證窗口自行或郵寄領取相關證件或文件。

該事項的網上辦理流程見圖2《執業醫師註冊(變更註冊)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處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第二產權市場衛生計生局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2.接受。窗口服務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的,應當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後予以受理。

3.復習。本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審批條件的,頒發《醫師執業證書》或《變更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得到結果。申請人應按約定方式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取證窗口自行或郵寄領取相關證件或文件。

此事項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執業醫師註冊(變更註冊)流程圖》。

特殊鏈接

沒有

四、搬運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城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窗口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時限

30(工作日)

不及物動詞處理機構

恩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七。手續費

免費

八。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1990)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註冊手續時,在《醫師執業證書》的原註冊事項已經變更的情況下,在完成新的變更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

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1990)

第十六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機關辦理註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批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但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下達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除外。

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1990)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由原註冊機關管轄的執業註冊事項,申請人應當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不屬於原登記機關管轄的執業登記項目的,應當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醫師執業證書的登記項目和代碼,再向擬執業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執業登記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登記事項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新執業地點的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換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1990)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而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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