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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負責辦理生育保險。

第四條工會和婦女聯合會依法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二章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具體繳費比例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確定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征收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規定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壹)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單位按規定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費壹年以上。

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壹)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津貼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壹)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增加60天;

(2)女職工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產假20天;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產假42天。

第十三條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和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

女職工因生育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按照當地生育醫療費用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

(壹)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憑據原件;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

(三)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4)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證明。

委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齊全、屬於經辦機構職責範圍的,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壹次性發放生育保險待遇;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除急診、急救外,用人單位職工實施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記錄、單據及相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壹條職工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和生育保險費征繳、發放過程中發生的業務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待遇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條例執行。參加生育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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