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急管理部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章事故報告第六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
情況緊急或者單位負責人無法聯系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七條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事故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壹)壹般事故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重大事故向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報告應當逐級上報,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第八條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報告外,還應當在1小時內以快報形式向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事故屬於較大以上等級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第九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生產能力等基本信息;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
(三)事故簡要說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事故快報和直報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如果暫時不清楚具體情況,可以先匯報壹下事故的總體情況。第十條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第十壹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過規定時限報告事故的;
(二)不報告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未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的。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接到事故報告後,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急救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送至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急救。搶救和治療費用由事故單位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