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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共衛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居民裝修垃圾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協調機制。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宣傳和監管的日常管理,將生活垃圾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督促和引導居民、村民積極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郵政管理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的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快遞、包裝、再生資源回收、商業零售、旅遊、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制定行業服務標準促進生活垃圾管理。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的科技創新,推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處理。第二章源頭減量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生產、流通和消費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第十壹條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的包裝材料,優化商品包裝,減少包裝材料使用。第十二條餐飲、娛樂、旅遊、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使用的壹次性消費品目錄的物品。

依法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回收、可循環、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第十三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在就餐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明顯標誌,提醒就餐者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飯菜,增加小菜,並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方便。第十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節約和重復使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壹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限制在內部辦公場所使用壹次性杯子和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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