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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整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土地整理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理,是指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對宜農未利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第三條土地整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意願,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護自然和人文景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整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理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屬機構負責土地整理的技術和服務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理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壹規劃布局、統壹建設標準、統壹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理活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規劃和計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土地整理規劃應當以上壹級土地整理規劃的編制為依據。第九條土地整理方案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整理方案草案予以公示,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第十條土地整理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並與農業發展、森林保護與利用、水利建設、產業布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理規劃應當註意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勝古跡等歷史文化遺產。第十壹條土地整理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土地整理領域現狀分析;

(二)土地整理的目標和任務;

(3)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及預防措施;

(四)重點區域布局;

(五)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六)資金使用及效益分析;

(七)整治規劃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土地整理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整理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理年度計劃,確定土地整理項目,明確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第十三條土地整理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後,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因國家政策變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修改或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辦理。第十四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開發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理項目的名義開采礦產資源、破壞森林、開墾湖泊和河流。第三章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土地整理按照項目實施進行管理,依法實行招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公告等制度,按規定進行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整理項目的承擔單位,並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整理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土地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附有項目區域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及其他相關圖件、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所在地村(居)委會、村(居)民代表及相關土地所有者意見、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協議等材料。

涉及村莊整治和搬遷的土地整理項目,需要拆除合法建築物的,應當征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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