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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促進鄉村振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齊魯鄉村振興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本省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農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第四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遵循鄉村建設規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深化農村改革,科學配置資源,鼓勵創新創造,加強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相輔相成、協調繁榮的新型工農關系,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

推進鄉村振興要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業和農村。第五條推進鄉村振興,要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鄉村振興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評價體系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對鄉村振興戰略進行公益性宣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推動鄉村振興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產業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的方針,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為動力、社會參與的農村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機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定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國家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實施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

鼓勵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培育壯大齊魯糧油、果蔬、畜產品品牌,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持續增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推進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創新種業研發機制,加快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良種推廣,構建現代種業體系。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種子企業加強技術研究,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加快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化農作物種植結構和產品結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漁業發展,加大海洋牧場、現代漁業園區等重大項目推進力度,促進牧草漁業、休閑漁業、裝備漁業等新興產業科學發展;改造提升傳統畜牧業,開展標準化規模養殖,構建糧草並舉、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植養殖模式。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管理等創新要素向本縣集聚,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綠色投入品、貯藏保鮮、農產品加工等領域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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