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吸毒人員,是指依法登記設立、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疾病預防、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接受者,是指接受藥品使用者提供的藥品服務,並將藥品自用的自然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以及與藥品使用有關的活動。
個人購買自用的藥品和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藥品,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藥品的使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經濟方便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藥品接受者享受優質的藥品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協調解決藥品使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維護用藥秩序,鼓勵和引導科學合理用藥。第六條縣(市、區)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劃生育、工商、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藥品使用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藥品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和藥品使用管理制度。
藥品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藥事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藥品使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設立藥品管理機構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藥品購進和儲存第八條藥品使用者必須從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不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藥品使用者在購買藥品時,應當首先核實、驗證供貨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有效文件,妥善保管加蓋供貨方原印章的復印件,並應當驗證藥品合格證。第九條藥品使用者采購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有真實、完整的采購驗收記錄。
采購驗收記錄主要包括通用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驗收結論、檢驗員簽字等。
進貨驗收記錄保存期限為藥品有效期屆滿後1年;藥品有效期不足2年的,進貨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第十條藥品性質對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使用者應當檢查藥品是否符合運輸條件要求,並做好記錄。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收。第十壹條吸毒人員購買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購買假藥、劣藥的;
(二)向不具備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采購藥品的;
(三)擅自購買或者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藥品使用者應當根據藥品的品種、屬性和數量設置專門的場所和設施,並配備維修人員。第十三條吸毒人員應當按照藥品的性質和類別,分倉、分區、分垛存放,並采取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蟲、防鼠、防火、防汙染等措施。
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藥品的地方,應當設立倉庫單獨存放,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條吸毒人員設立倉庫儲存藥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倉庫實行色標管理:
(1)合格藥品區為綠色;
(2)藥品檢驗和退貨區域為黃色;
(3)不合格藥品區域為紅色。第十五條藥品使用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藥品,及時消除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對過期、汙染、變質等不合格藥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銷毀。第三章藥品配制和應用第十六條藥品使用者必須按照處方或者醫囑配制藥品,並嚴格執行藥品配制操作規程,保證所發藥品準確無誤。
中藥飲片的炮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炮制規範。第十七條藥品的配制或者中藥飲片的炮制應當在獨立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